征用農村土地的補助費如何分配
安置補助費
1、分配對象
(1)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被征地農民同意統一安置(含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范圍,下同)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負責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被征地農民以書面形式放棄統一安置的(不含應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范圍,下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其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3)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4)征收、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其他方式發包的果園等土地,其安置補償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
(5)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其安置補助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則
(1)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由該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管理。
放棄統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如果其家庭承包的耕地全部被征收、征用的,安置補償費支付給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且在全部享受安置補償后,該承包方以后不再獲得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部分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受部分安置補償費后,不再增加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面積。
實行平均分配安置補助費的,在平均調整承包地后,安置補償費平均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的,安置補助費原則上支付給原承包方。
(3)屬于其他方式承包或以作價、租賃等形式取得承包權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安置補助費歸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已經發包且承包方一次性交納承包費的,要退回剩余期限的承包費。
(4)機動地的安置補助費原則上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但其享受補償數額的土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均耕地面積。新增人口在獲得相當于該集體經濟組織人均面積的全額安置補償費后,今后不再獲得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機動地安置補償費如有節余,歸該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管理。
(5)屬于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的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生產、生活安置,不得用于償還該集體經濟組織債務。
(三)土地補償費
1、分配對象
(1)實行統一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放棄統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被征地農民;實行平均分配,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3)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
(4)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園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
(5)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則
根據被征地農民的意愿,放棄統一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要將被征地農民獲得安置補助費相對應的不少于8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分配對象。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或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的,可將不少于8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分配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規定留存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公益金,嚴格管理,將不低于90%的土地補償費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
各級政府應引導和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按照有關規定,將土地補償費用于參加社會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根據《遼寧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條件暫行辦法》(遼政辦發〔2005〕81號)規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由政府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該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分別從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進行提取和劃撥
農村土地的征用補償主要由三個部分組成:一是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大概一畝在1000元左右;二是勞力安置補償,大概一畝地在1.5至3萬元左右;三是土地補償,大概一畝地在1萬元左右;其中第一、二項都是對農戶的,第三項是對村集體的,鑒于有些地方對農戶的勞力安置補償偏低,地方政府提出,可以從土地補償中拿出一部分作為勞力安置補償補給農戶。
被征用的農村土地補償款應該怎么分配?
我村在1983年,開始第一輪承包,我分得5人土地,其中有我,妻子,妹妹還有父母。我妹1985年結婚也將戶口遷入城鎮,且有國家正式工作。在1991年我有了女兒和兒子,就在今年我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而她又把戶口遷回了我村,我妹說:我種著她的地,要求分得補償款,而且是按5人分配,我的孩子她說不應該分,妹妹應該分得補償款嗎?該按幾人分配補償款?要和你說明一點問題,就是關于你妹妹戶口到底遷到了哪里的問題?如果是遷到了城市,那么該土地應當是被依法收回的,如果是遷到了城鎮,那么該土地依舊應當是其個人的份額。
在第二種情況下,即便你妹妹不將戶口遷回,也是應當有補償的,而在第一種情況下,你妹妹的土地應當由集體收回。如果沒有收回,那么情況可能比較復雜,需要雙方達成合意進行處置,或者訴至法院進行解決。必要的話可以委托律師幫助自己。
關于村小組土地征用賠償款如何分配
關于村小組土地征用賠償款如何分配賠償款是一個籠統的概念,它有四個部分構成:
1、征地補償費:由于土地的所有權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所以賠償款也歸村所有。具體如何管理、使用、分配,應該由村民大會決定。按照在冊農業人口進行分配,也是一種較通行的做法。因為承包戶只享有所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以及在承包時間以內該土地的收益權。既然該土地被征收后已不屬于你家承包,當然不能根據承包面積來分配。所以,這種分配方式本身是不違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因為在分配前你已經因為征地而失去了土地承包權。而真正涉嫌影響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合法地位的,是征地行為。
2、青苗費:這個簡單,主要和你家的承包面積以及種植的作物有關;
3、地面附著物補償費:這個也好理解,如果你為改善種植條件而進行了一定的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的話,就應該獲得補償。
4、人員安置費:農民失去土地后的生活補償,可以是貨幣方式,也可以采用生活保險形式,以后者為主,也與家庭農業人口有關系。
其中2、3、4基本是在征地時直接補償到戶的(當然也有不是這樣的地方),我估計你說的是第一項款子,應該說肯定有2/3以上村民簽字通過的。
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款如何分配?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村集體需召開村民會議,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如何使用。
分配原則:
1、實行統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歸該集體經濟組織。
放棄統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被征地農民;
實行平均分配,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3、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
4、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園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
5、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即土地補償費的收益主體應該是集體組織內部的全體成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章第二十四條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
擴展資料
補償款分配原則
1、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由該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管理。
放棄統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如果其家庭承包的耕地全部被征收、征用的,安置補償費支付給家庭承包的承包方,
且在全部享受安置補償 后,該承包方以后不再獲得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部分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受部分安置補償費后,不再增加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面積。
實行平均分配安置補助費的,在平均調整承包地后,安置補償費平均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的,安置補助費原則上支付給原承包方。
3、屬于其他方式承包或以作價、租賃等形式取得承包權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安置補助費歸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已經發包且承包方一次性交納承包費的,要退回剩余期限的承包費。
4、機動地的安置補助費原則上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但其享受補償數額的土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均耕地面 積。
新增人口在獲得相當于該集體經濟組織人均面積的全額安置補償費后,今后不再獲得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
機動地安置補償費如有節余,歸該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管理。
5、屬于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的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生產、生活安置,不得用于償還該集體經濟組織債務。
再另外加40%人頭錢,那時人口地畝來分60%的地畝錢的,不知家中情況;而隊里的人總認為這次我家不應分這筆多出人頭錢,地為60%。這次是廢棄公畝土地補償款,所以我和老婆在外一直靠打工度日。而分配是按以前30年土地不變;也就是說人死了及出嫁之女還要算地畝錢,現一家5口人;我這次得了重病在家。我從村小組長那了解他是以家族形式調選幾個代表,我村生活小區被征用,難道30年土地不變分過地畝的人永垂不朽了嗎。請問我家能得到應得的賠償款嗎,后來母親?
我父親85年礦難,靠一個人的田地無法生活,又獲得25萬左右補償款;然而因廠礦不景氣91年倒閉回到老家,隊里給我家分得一人的田地;后來我結婚生了一兒一女。商議補償款分配,分別將征用自己的田地款納入口袋!就是母親的戶口沒有轉回因我外出打工,才知村里這次因大橋開發又被征用其它廢棄公畝土地:人口為40%,活著的人還沒有地畝錢、妹妹和我一家3口人轉到工礦里,老婆和孩子的也上啦,以后還有土地要征用;現在我的戶口以遷回;還要這么算的
因我外出打工,我村生活小區被征用,分別將征用自己的田地款納入口袋,不知家中情況;我這次得了重病在家,才知村里這次因大橋開發又被征用其它廢棄公畝土地,又獲得25萬左右補償款。我從村小組長那了解他是以家族形式調選幾個代表。商議補償款分配:人口為40%,地為60%。而分配是按以前30年土地不變,那時人口地畝來分60%的地畝錢的,再另外加40%人頭錢;也就是說人死了及出嫁之女還要算地畝錢,活著的人還沒有地畝錢。這次是廢棄公畝土地補償款;還要這么算的,以后還有土地要征用,難道30年土地不變分過地畝的人永垂不朽了嗎? 我父親85年礦難,后來母親、妹妹和我一家3口人轉到工礦里;然而因廠礦不景氣91年倒閉回到老家,隊里給我家分得一人的田地;后來我結婚生了一兒一女,現一家5口人,靠一個人的田地無法生活,所以我和老婆在外一直靠打工度日;現在我的戶口以遷回,老婆和孩子的也上啦!就是母親的戶口沒有轉回;而隊里的人總認為這次我家不應分這筆多出人頭錢。請問我家能得到應得的賠償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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