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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有一方隱瞞財產怎么辦?

首頁 > 財產房產2021-09-16 11:35:40

離婚時一方隱匿財產怎么辦?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離婚一方轉移財產怎么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為防止一方擅自處置財產,最好不要把財權交給一個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處理貴重的夫妻財產,另一方要及時制止,尤其要注意對方以孝敬長輩等名義將財產轉移。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現一方已在轉移財產,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離婚后又發現對方婚前轉移財產的證據,可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由于財產轉移情況較為復雜,建議聘請專業律師調查取證,保障合法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只要夫妻一方在離婚時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的,對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當事人發現隱匿財產的第2日起計算。

如果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是在離婚訴訟過程中進行的并被發現的,則可以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行為人采取少分或不分的原則,而且人民法院為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可以對其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案例】: 賈女士與姜先生結婚三年,結婚之初,雙方感情尚可,一年后姜先生與幾個朋友到外地合伙開公司,兩年下來,夫妻之間因兩地分居、聚少離多,感情漸漸淡漠。雙方最終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姜先生自愿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有的房產和存款全部留給妻子,自己凈身出戶,二人隨即到民政局辦理了登記離婚,雙方各自開始了新的生活。沒想到的是,協議離婚后大概1年半的時間,有一天,姜先生突然出現在賈女士的面前,稱離婚之前姜先生在外地已經購置了一處房產,為了在離婚時避免將這些財產分與妻子呢,向妻子隱瞞了這些財產,而是將其過戶給了與自己合伙開公司的張小姐,張小姐承諾在姜先生順利離婚后,再將其房產過戶回來。誰知事與愿違,姜先生與賈女士離婚后,再三要求張小姐將自己的房財產過戶回來,均遭到張小姐的拒絕,姜先生無奈,只好找到賈女士,請求賈女士看在夫妻一場的份上,與自己一起起訴張小姐,要求張小姐返還其夫妻共同財產。 【爭議焦點】 1、庭審中,張小姐稱其與姜先生存在兩年的同居關系,該房產系姜先生贈與她的;姜先生承認其與張小姐存在同居關系,但否認贈與行為,提出僅僅是為了隱匿夫妻共同財產才將房產過戶給了張小姐,雙方口頭約定事后再過戶回來。 2、賈女士認為,既然該房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那么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姜先生無權進行單獨的處分,贈與行為是無效的。 3、賈女士認為,姜先生在協議離婚時,隱匿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繼續分割該房產,并且賈女士應當適當多得。 4、賈女士認為,姜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同居,其應當向賈女士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 【律師分析】 1、夫妻之間對共同財產,特別是價值比較高的財產,如房產、汽車等,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必須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處分,任何一方隨意處分都是無效的。 本案中,姜先生將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房產過戶給第三人,其行為未得到妻子賈女士的同意,并且張小姐在取得該房產所有權時明知姜先生是有婦之夫,該房產是其夫妻共同財產,其在取得該財產時具有主觀上的惡意,因此,該房屋贈與行為無效,張小姐應當予以返還。 2、離婚時,夫妻一方有故意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的,另一方可以再發現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在姜賈二人與張小姐打完財產糾紛的訴訟后,賈女士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訴姜先生,要求分割其在協議離婚時隱匿的財產,同時賈女士可以要求自己多分。 3、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夫妻一方發現另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與他人同居的事實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過錯方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 本案中,由于賈女士是在姜先生與張小姐的訴訟中才得知姜先生曾經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同居的事實,即是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半后才發現,因此,其已經喪失了取得離婚損害賠償金的勝訴權,將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關法律規定】: 1、《婚姻法》第17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3、《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4、《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只要夫妻一方在離婚時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的,對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當事人發現隱匿財產的第2日起計算。
如果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是在離婚訴訟過程中進行的并被發現的,則可以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行為人采取少分或不分的原則,而且人民法院為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可以對其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協議離婚后發現一方財產隱瞞如何處理

我朋友剛剛協議離婚,事后方知女方在雙方婚姻期間就私下購買了住房,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并未提及,請問現在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此事嗎?另離婚原因是女方有第三者造成的,請問可以申請相關精神損失補償嗎?謝謝!
  離婚后發現一方隱匿財產是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自發現之日起兩年內。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協議離婚后發現隱瞞財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許多夫妻離婚后,會因財產再發爭議。主要類型主要有:協議離婚后財產發生糾紛以及訴訟離婚后財產發生糾紛。對于這些問題的出現,又該如何處理呢?結合法律規定以及個人辦案體會,一抒己見,歡迎指正。

協議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處理。
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在處理之前,應當作出如下理解:
一、對“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范圍不宜作狹義理解。雖然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對雙方具有實體法意義上的拘束力,但其財產部分并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這也是法律未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不得憑此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原因。人民法院對此協議仍可以審查,不能將雙方在協議中的約定絕對化,如果發現協議中有違法之處(如雙方約定將他人財產或某淫穢物品為一方所有),法院仍可予以變更、撤銷甚至追繳。現乙之訴訟標的雖有兩項在協議中已作約定,但后來雙方在履行協議中又就此財產發生爭議的,此財產仍應視為離婚后的財產糾紛,人民法院應按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進行審理。

二、將“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定義為離婚協議中未作過處理的財產無法律依據。目前,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規定“因對財產、子女撫養引起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直接由有關法院依法受理”。除此,無其他更為具體的規定。實踐中雖有人主張此財產定義為協議之外的財產,這只是一種認識問題,其實并無明確的法理依據。也就是說,當事人對所有財產的爭議,仍然享有訴權。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子女撫養部分僅體現協議雙方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此不予審查或僅作浮淺之形式審查,故該部分未得國家公權力認可,當事人事后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應享有訴權,至于實體上能否勝訴則另當別論。所以,即使是在協議中已有過約定的財產,嗣后發生糾紛的,也應作為夫妻登記離婚后的財產糾紛,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在具體處理過程中:又會出現三種情形:
漏分;反悔;非真實意志的協議。
對于漏分財產比較容易處理,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協議離婚并發現有漏分財產事實后的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夫妻財產制度來處理就可以讓當事人得到比較公正、理想的結果。
重點是反悔和非真實意志的離婚協議所引發的財產爭議,主要是指一方在脅迫、欺騙等情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
對于上述兩種情況,當事人需要在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但是法院在審理后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就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當事人一旦簽訂離婚協議并辦理登記手續后,如果想改變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就必須掌握對方脅迫、欺詐的證據,否則敗訴。

第二大類:訴訟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處理。
從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進行分析,在此規定中列有“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而無“夫妻判決離婚后財產糾紛”,此為何因?難道判決離婚后就沒有未審或漏審漏判之財產需要分割?
當然不是。
所以很明顯,最高法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當事人對既判力所及的財產仍有爭議的,已無訴權,以維護判決的嚴肅性。就是說,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中已經涉及的財產,當事人無論如何也不得就此再次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要求。

如果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忽略了部分財產,或者因某種原因漏判、漏審了部分財產,該如何處理呢?
筆者認為:應當分別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一、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是公有房屋或產權不充分,法院沒有作出處理,離婚后,一方取得產權而引發的爭議。
對于這種問題,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雙方離婚時已經將現有房屋狀況向法院作出了陳述,日后取得產權后問題就比較容易解決。但是如果審理時當事人因種種原因而沒有向法院做出陳述,法院也沒有就此問題做出裁判,一旦日后一方當事人取得產權,又該如何應對呢?
此問題現在出現較少,并且爭議較大,筆者堅持自己的觀點:即在尊重當事人財產權的情況下,基于公平原則,對此問題作出處理。
三、有部分當事人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已經對部分重大財產達成一致意見,出于節省訴訟費用的角度,雙方都會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故意隱瞞一些重大財產。
這種情況下,法院只能就已查明財產作出裁判,這就為當事人事后就未涉及財產發生爭議埋下伏筆。一旦一方不遵守所謂的協議,會給對方帶來無盡的煩惱。
解決對策:首先,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不應當為了審理區區的訴訟費用而故意漏報部分財產。這種行為其實風險相當大,稍有不慎,往往會給對方以“離婚時隱藏、轉移財產”為由提起訴訟,其結果往往非常不利。
其次,如果真的是經濟緊張、為了節省訴訟費用,雙方庭外達成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協議的形式。即使對方在事后提起訴訟,此書面協議也可以對抗其訴訟請求。
現在有一些法院對在起訴后,審理過程中查明增加的財產往往不再收取訴訟費用。例如: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在庭審筆錄中會作出記錄,但很少要求當事人補交訴訟費用。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又對此有進一步規定,其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關于精神損害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對此條解釋為: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至于協議離婚后可否提起賠償要求,解釋(一)并未提及,但后來又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其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所以,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要回你朋友該得的財產,也可以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要符合上述條件
可以另起訴,重新分割財產。
這類案件往往取證比較困難,請注意及時取證。

離婚訴訟中一方隱瞞財產怎么辦


離婚訴訟中一方隱瞞財產的處理方式是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時對方隱瞞財產怎么辦,有哪些法律上的處理

原則上,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分,夫妻二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若雙方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分割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如果一方在離婚后才發覺對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故意隱瞞己方過錯、隱瞞財產等情節的,離婚協議中的“雙方自愿離婚”、“子女撫養的處理”等條款是有效的;對于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問題”得視不同的情況來處理:若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至起訴之日尚未超過一年,且有證據證明協議雙方在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欺詐: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事實真相),則該財產分割部分的內容屬于法律規定的可申請變更和撤銷的情形;若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至起訴之日已超過一年(這里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即使有證據證明協議雙方在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該財產分割部分也是有效的。
也就是說,超過一年的,財產分割的內容有效;未超過一年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內容予以變更或撤銷。

協議離婚后發現隱瞞財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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