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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財產怎么分割?

首頁 > 財產房產2021-09-22 23:49:26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我跟他2013年1月4日領證結婚。無小孩。11月他在外面有小三后,經常無故找我事,喝醉打我是家常便飯。現在他家人和他把我告上法庭,要求離婚,并且分割財產。rn第一:結婚前,他家一共給了3萬彩禮,然后就不管我們家的家裝了rn第二:結婚前,我娘家花了十萬多把家裝修好,從電視冰箱到筷子地毯,全部是我娘家掏錢,算是我的嫁妝。rn第三:結婚后,他從來沒往家里掏過一分錢,他衣服鞋全是我家人買的。rnrn現在卻要求我退回3萬彩禮,并且把家具家電換算成錢分一半給他。rnrn前幾天剛開完庭,法院要求我把婚前買的家具家電收據都復印一份,給法院rn但是很多都是在網上買的,比如電視,燈,床什么的。有些收據都弄丟了。rn這個要怎么辦?rnrn網上購物要怎么以書面方式做證據?rn他家的彩禮我可能退掉嗎?

協議離婚,雙方可以就財產分配簽訂協議,雙方協商處理即可。對于訴訟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主要判斷該財產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屬于個人財產則在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分割財產時平均分割

離婚財產的問題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婚前財產,二是婚后財產。婚前財產是指雙方結婚以前所擁用的財產,比如甲乙二人在結婚前,甲有一套全款買的房屋,那么離婚以后這個房屋就歸甲所有,沒有乙方的份額了。婚后財產一般包括婚后購買的房屋,雙方的工資,雙方的投資理財等這些都是婚后財產,對于婚后財產法律規定,離婚后婚后財產一人一半,也就是說二人平均分配。當然如果一方有過錯導致的離婚,另一方有權多得財產。

清楚了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就知道了到底哪部分財產是屬于自己所有,那么離婚的時候也是有二種財產處理方式,一是雙方協商離婚,雙方對財產如何分配達成了一致意見,雙方簽訂一份離婚協議就可以,上面明確孩子的撫養問題及財產分割問題就可以了,約定完以后雙方按此履行就可以。因為是雙方協商基本上都是較好履行的。

二是雙方無法就離婚事項中的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可以訴訟離婚,訴訟離婚經過法院判決夫妻之間的財產歸誰所有,因為是訴訟離婚,有一方可能不會完全的履行判決書中的內容,這種情況下等判決生效后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完成對財產分割的履行。

  先說彩禮,你不必擔心,法院不會讓你退回的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只有以下情況才可以退回,你們明顯不符合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再看裝修,你如果裝修的是男方家里的房子,有發票證明是你家出錢,可以要求法院計算折舊后,返還你剩余金額(這個理解嗎?裝修是要折舊的計算)
其他家電、家具,確實要看發票。雙方都沒法證實是自己買的,只能是一人一半分割。

最后看婚后買的東西,不管實際是誰出錢的,都屬于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另外注意一下:如果婚房是男方婚后購買的(領證之后),或者婚后有還貸的,你就也有權分割,不要忘記這一大部分
離婚財產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財產權利歸屬到個人名下。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一)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七條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4日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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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怎么分割離婚財產


離婚后財產分割方式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離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財產很簡單,男方過彩禮7萬,女方回了多少不知道。婚后女方用這7萬塊錢加男方出資1萬,男方父親兩萬購車一輛。。。上的女方的名字。。現在孩子9個月,可以離婚嗎???離婚后財產該如何分配???現在男方無存款,女方有存款3-4萬(也就是女方回的彩禮錢)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般來說,在離婚時,首先應該明確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夫妻共同財產才涉及到分割的問題,而那些只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就不必分割。然后,夫妻雙方應當協商如何分割財產,如果雙方可以達成共同的分割協議,那么就可以按照該協議進行分割。如果雙方達不成分割協議,在法院的調解下也還各持己見,那么就要由法院來判決財產的分割了。分割財產原則上是雙方平等,但是也要根據實際情況,照顧到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生活困難、子女撫養、對共同財產的貢獻、有無過錯等因素都會對財產分割產生影響。在財產分割時還應注意一個問題,就是要保護每一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中享有的權利,尤其是對離婚婦女,她依法仍享有此項權利,不會因離婚而喪失。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后房子怎么算誰的 房子是結婚后幾年買的 現在要離婚房子男方霸占著 就是不愿意賣也不愿意補錢分 那該怎么辦 現在想的要是可以賣了錢平分也行但是男方就是不賣該怎么辦

協議離婚,雙方可以就財產分配簽訂協議,雙方協商處理即可。對于訴訟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主要判斷該財產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屬于個人財產則在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分割財產時平均分割

男女雙方離婚如果沒有合法有效的財產約定協議,則應按照法律的規定分割財產。屬于法律規定個人財產的,歸個人所有;屬于法律規定的共同財產的,則按照協商方式處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2)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的角度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該方應給予另一方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可以按市價分配,如果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5)對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若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若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如果夫妻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財產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而一方因為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是指夫妻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時。

離婚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無法分割婚前財產。男方婚前全款買房,離婚時,房產屬于男方;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共同還貸部分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離婚后,財產怎么分?

夫妻共同財產理論上平均分割,一方有婚姻過錯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少分,無過錯方還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
把 夫妻離婚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一、夫妻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離婚財產分割最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建議你咨詢一下專業律師,將自己的婚姻現狀詳細說給律師聽,讓律師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再幫助你。
首先,出軌并不屬于法定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所以你單以這個理由起訴離婚的話,第一次判離的可能性不大,至少要走到二次起訴。

然后是,題主你孩子是滿兩周歲出頭還是兩周出頭啊?這點還是比較重要的。
如果小孩不滿兩周歲,如果母親不存在吸毒、酗酒、虐待等惡習,一般是判給母親撫養的。
滿兩周歲,不滿十周歲的話,一般孩子撫養權會考慮判給能給孩子提供更好成長環境的一方。
你別以為小孩甩給對方就沒你什么事了,不要忘了還有撫養費哦~每個月付直到小孩成年哦~除非對方提出不要你付撫養費。

關于房子,男方家出的首付,婚后你們一起還貸(不管誰多誰少),雖然寫的是你一個人的名字,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候平分。判的時候會判給你(房產證上你的名字嘛),你再補償房子現有價值的一半給男方。

車子同理,雙方出錢屬于共同財產,離婚平分,男方補一半車價給你。(如果男方家人有證據能證明車子他們也出了錢,那你能分到的就更少了。)

不管是房子、車子、存款,因為男方存在過錯(出軌),你可以主張精神損失賠償,多分點錢,但不可能一分錢不出的,除非男方同意協議離婚。
你們雙方商量沒有具體法律規定如何分,主要在于你們之間怎么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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