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后房屋倒塌,國家有補貼和救助義務。
我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有以下規定:
1、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2、國家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協調進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
3、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安排。
4、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5、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救助工作。
6、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相應措施對受災人員進行安置。
7、受災地區人民政府采取就地安置措施時,應當選擇交通便利,方便日常生活的地方,并盡可能遠離發生自然災害的區域。
8、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并組織受災群眾自救互救,恢復重建。
9、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10、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向經審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11、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綜上可知,地震后房屋倒塌,國家有補貼和救助的義務。
擴展資料: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其職責;
(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隊伍;
(三)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物資、設備;
(四)自然災害的預警預報和災情信息的報告、處理;
(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等級和相應措施;
(六)災后應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地震后房屋倒塌,國家有補貼和救助義務。國家民政局會結合當地黨委政府統計匯報受災情況給予安置及相關優撫。
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第十九條 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應當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確保房屋建設質量符合防災減災要求。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向經審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擴展資料:
1、地震屬于不可抗力,無法要求賠償,但會給予一定補助。
2、無論受災百姓有無購買保險。國家都一律平等對待,只要是在受災區的群眾都采取了很多惠民措施。
3、臨時生活救助包括補助金和救濟糧。救助對象為因災無房可住、無生產資料和無收入來源的困難群眾。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0元補助金和1斤成品糧,補助期限三個月。
4、發放補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救濟糧由中央從中央儲備原糧中無償劃撥給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原糧的出庫、調運和將原糧加工成成品糧,免費提供給救助對象。
5、補助金由民政部門直接發放給救助對象,實行按月發放。救濟糧的出庫、調運、加工和發放由糧食部門會同民政部門辦理。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地震后房屋倒塌,國家有補貼和救助義務。國家民政局會結合當地黨委政府統計匯報受災情況給予安置及相關優撫。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四章
第十九條 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應當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確保房屋建設質量符合防災減災要求。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向經審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擴展資料:
無論受災百姓有無購買保險。國家都一律平等對待,只要是在受災區的群眾都采取了很多惠民措施。如:
1、臨時生活救助包括補助金和救濟糧。救助對象為因災無房可住、無生產資料和無收入來源的困難群眾。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0元補助金和1斤成品糧,補助期限三個月。
因災造成的“三孤”(孤兒、孤老、孤殘)人員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600元,受災的原“三孤”人員補足到每人每月600元,補助期限三個月。
2、發放補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救濟糧由中央從中央儲備原糧中無償劃撥給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原糧的出庫、調運和將原糧加工成成品糧,免費提供給救助對象。
3、補助金由民政部門直接發放給救助對象,實行按月發放。救濟糧的出庫、調運、加工和發放由糧食部門會同民政部門辦理。
4、災區各級民政、財政、糧食部門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克服困難,密切配合,準確把握救助政策,抓緊實施。要立即組織力量,深入災區核查災情,審核確定救助對象,并登記造冊,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做到不漏不重。省級民政、財政部門要盡快將審核確定的分縣(區)救助對象人數上報民政部、財政部。
5、災區各級民政、財政、糧食部門要切實加強因災生活困難群眾補助金、救濟糧的發放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和虛報冒領,一旦發現違紀違規行為,要依法予以懲處。
6、災區各級民政、財政、糧食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及時、足額地將補助金、救濟糧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
參考資料: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百度百科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四章
第十八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應當選擇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地點,并避開可能發生次生自然災害的區域,盡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并組織受災群眾自救互救,恢復重建。
第十九條 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關于地震國家賠償:
一、地震是天災,給我們很多房屋造成了嚴重的破壞。使老百姓無家可歸。針多這一災難,國家、社會都積極的挽回廣大老百姓的損失,盡最大努力恢復災后重建。
二、無論受災百姓有無購買保險。國家都一律平等對待,只要是在受災區的群眾都采取了很多惠民措施。如:
1、臨時生活救助包括補助金和救濟糧。救助對象為因災無房可住、無生產資料和無收入來源的困難群眾。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0元補助金和1斤成品糧,補助期限三個月。
因災造成的“三孤”(孤兒、孤老、孤殘)人員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600元,受災的原“三孤”人員補足到每人每月600元,補助期限三個月。
2、發放補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救濟糧由中央從中央儲備原糧中無償劃撥給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原糧的出庫、調運和將原糧加工成成品糧,免費提供給救助對象。
3、補助金由民政部門直接發放給救助對象,實行按月發放。救濟糧的出庫、調運、加工和發放由糧食部門會同民政部門辦理。
4、災區各級民政、財政、糧食部門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克服困難,密切配合,準確把握救助政策,抓緊實施。要立即組織力量,深入災區核查災情,審核確定救助對象,并登記造冊,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做到不漏不重。省級民政、財政部門要盡快將審核確定的分縣(區)救助對象人數上報民政部、財政部。
5、災區各級民政、財政、糧食部門要切實加強因災生活困難群眾補助金、救濟糧的發放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和虛報冒領,一旦發現違紀違規行為,要依法予以懲處。
6、災區各級民政、財政、糧食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及時、足額地將補助金、救濟糧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
擴展資料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四章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應當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確保房屋建設質量符合防災減災要求。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向經審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二十條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
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我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三條,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國家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參考資料: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百度百科
1、地震屬于不可抗力,無法要求賠償,但會給予一定補助。
2、無論受災百姓有無購買保險。國家都一律平等對待,只要是在受災區的群眾都采取了很多惠民措施。
3、臨時生活救助包括補助金和救濟糧。救助對象為因災無房可住、無生產資料和無收入來源的困難群眾。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0元補助金和1斤成品糧,補助期限三個月。
4、發放補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救濟糧由中央從中央儲備原糧中無償劃撥給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原糧的出庫、調運和將原糧加工成成品糧,免費提供給救助對象。
5、補助金由民政部門直接發放給救助對象,實行按月發放。救濟糧的出庫、調運、加工和發放由糧食部門會同民政部門辦理。
擴展資料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四章
第二十條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
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審批。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居民祖宅恢復重建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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