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出現債務,已經網簽但是沒交房的土地可以被查封嗎?
如果房地產的公司出現債務,雖然房產已經網簽了,但是沒有交房,那么也是可以被查 封的,這種情況下,你作為買房的業主,可以起訴開發商,這是開發商違約。
開發商違約。
所謂開發商違約,就是指在后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開發商出現了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地方,損害了買房人的合法權益。
開發商常見幾種違約情形
1
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
我們在選房、簽訂合同時,正是對房子的面積和質量確定下來,而實踐中,譬如承重墻、梁開裂;外墻、外窗、衛生間滲水;墻面不垂直;大面積的空鼓等情況出現,這實際上開發商違約的表現。
實踐中,針對房屋質量的問題,具體可以分兩類情況處理:
一是普通的房屋質量問題,開發商有質量保修的責任。
二是嚴重的房屋質量問題,譬如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或嚴重影響居住使用的,買房人可主張退房和賠償損失。
2
房產證逾期未辦下來的
逾期辦證的,按合同約定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逾期辦證超過一定期限,買房人可以主張退房,如實際損失超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的,可以按實際損失來主張。
那么這里的“一定期限”是多久呢?
這里所講的“一定期限”其實是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到了以后,給開發商發房屋催交通知書,在其后三個月合法期限內開發商仍不能交房的,有權要求退房。
開放商應該按照合同約定,返還買房人已付的房款及產生的活期利息,約定有違約金的,可以一并賠付。
法條鏈接:《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3
宣傳與實際交付的房子不一致
房子的地理位置、基本價格、面積、戶型、裝修標準、小區綠化、物業管理、周邊配套等與實際不符。
這種情況也常見,很多人以為是虛假宣傳,見怪不怪,實際上是開發商違約!!
因為《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
不合理收費
出現了合同約定以外,又沒有法律依據的收費,譬如手續費;面積補差款;產權代辦費;產權證分戶圖表費等等。
法院查封房子是由于房子存在法律糾紛。與房子是否網簽或者備案沒有太大關系。一旦有合理的財產保全申請書或者其他法律事由,法院就有權查封房屋。
網簽就是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后,到房地產相關部門進行備案,并公布在網上。然后會給個網簽號,用戶可以通過這個號在網上進行查詢。
網簽是為了讓房地產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賣"。一般的"網簽"程序是:交易雙方當事人根據網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協議或買賣合同文本協商擬定相關條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網上簽約系統。
網簽就是你和銷售對象簽訂合同后,要到房地產相關部門進行備案,并公布在網上。然后會給個網簽號,可以通過這個號在網上進行查詢。網簽是為了讓房地產交易更加透明化,簽后合同可以撤銷。
房地產開發企業今后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為現售商品房申請新建商品房所有權設定登記前,必須向房地關理部門辦理項目入網手續,并報送相關信息和證明材料,市民可隨時上網查詢。
網簽和備案有著本質的區別,網簽只是房地產管理部門為規范房地產企業規范銷售房屋,防止開發企業捂盤以及一房多賣而建立的一個網絡化管理系統。
手續不全,還不能在房產局進行備案登記網簽的房子還能進行財產保全嗎?
只要是債務人的合法財產都是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的,房屋如果已經出售給了債務人已經做備案登記,那是可以申請的,但是如果是債務已經出售給了其他人而且做了備案登記,房款已經付清,那法院就不能扣押了,也就是說不能申請財產保全了。
法院查封房子是由于房子存在法律糾紛。與房子是否網簽或者備案沒有太大關系。一旦有合理的財產保全申請書或者其他法律事由,法院就有權查封房屋。
如果涉及房產的歸屬爭議。只能通過訴訟,以法院的裁定或判決方式解決。
法院可以查封已經網簽但沒有備案的房子嗎?
頂工程款的房子法院查封房子是由于房子存在法律糾紛。
與房子是否網簽或者備案沒有太大關系。一旦有合理的財產保全申請書或者其他法律事由,法院就有權查封房屋。
如果涉及房產的歸屬爭議。只能通過訴訟,以法院的裁定或判決方式解決。
法院查封房子是由于房子存在法律糾紛。與房子是否網簽或者備案沒有太大關系。一旦有合理的財產保全申請書或者其他法律事由,法院就有權查封房屋。
怎樣解決了?求教
法官說法:“網簽”備案房屋的執行困惑與解決
一、什么是“網簽”備案房屋
網簽是房地產管理部門為規范房地產企業規范銷售房屋,防止開發企業捂盤以及一房多賣而建立的一個網絡化管理系統,是為了讓房地產交易更加透明化。購房者和銷售對象簽訂合同后要到房地產相關部門進行備案,并公布在網上,而且網簽后還會得到一個網簽號,可以在互聯網上查詢網簽信息,已經網簽過的房屋,無法進行第二次網簽,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避免開發商一房二賣,是一種行政管理行為。簽后合同可以撤銷。
而備案是根據我國建設部所頒發的《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城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該辦法第十條同時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二、與預告登記有何區別
網簽、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都不具有物權效力,一般情況下不能對抗第三人。但也有例外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如果第三人能夠證明自己交付了全部價款、善意取得財產、實際已占有了該財產,而且還需證明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本人無過錯,那么該財產就不會被法院查封、扣押等。
而預告登記是具有對抗第三人效力的,根據《物權法》第二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三、“網簽”備案房屋權屬該如何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故筆者認為網簽備案房屋不能代表取得所有權,其所有權仍應屬于房地產開發商。
四、現階段對“網簽”備案房屋執行中的問題及困惑
在法院執行中,對于網簽備案房屋一般會做出有利于申請人的措施。如被執行人為個人,其名下有網簽備案房屋,雖未辦理物權登記,但法院一般都會對房屋進行查封、處置,當被執行人為房地產開發商時,則會對網簽至他人名下房屋進行查封、處置。筆者對此有兩點困惑:第一,在此類案件中辦案法官自由裁量較大,同理也可以對被執行人名下有網簽房屋而不進行執行(解釋為不動產以登記為準,被執行人未取得物權),這便造成了同情形不同處理的情況,也使得“亂執行”現現象發生。第二,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了當事人的救濟途徑和處理方式,但勢必造成了異議案件增多,案件執行時長拉長,司法成本浪費。
五、如何解決問題
在《強制執行法》出臺前該問題如何解決,筆者認為可以暫出臺司法解釋,明確“網簽”房屋性質,及在何種條件下法院可進行處置。同時,不動產登記部門也可出臺行政法規,明確“網簽”后應同時辦理登記或預告登記,提高“網簽”所需條件,對于規避執行的虛假網簽行為予以打擊。(作者:鼎城區人民法院 吳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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