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婚姻法關于一方起訴離婚,可另一方如不同意離婚怎么辦?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訴訟一方堅持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法院會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依據做出判決。
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會怎么判
如果你的離婚理由證據不充分,很有可能訴求不被支持,判不離。
起訴離婚,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怎么通過法律解決?
起訴離婚后,另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的,并不會影響到法院的判決,如果離婚的理由充足的,法院會作出離婚的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擴展資料:
不能起訴離婚的幾種情況
法律規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但自由又不是絕對的,而是在法律框架范圍內的自由。在很多情況下,提起離婚訴訟也會受到限制。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在一定期間內對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及子女的合法權益。如果男方在此期間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特殊情況除外。
如果在審理期間發現女方存在上述情況的,則應直接駁回男方的離婚請求,特殊情況除外。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請求的,不受本條限制。
2、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本條是對現役軍人的配偶離婚請求權的限制。體現了婚姻法對軍人婚姻給予的特殊保護。
這里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前三項規定予以判斷,即“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事實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本條僅限制原離婚訴訟原告一方,被告一方不在此限,原來的被告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本條還有一個限制條件就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即與原離婚訴訟中所依據的離婚事實、理由沒有本質變化情況。
如果出現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和新理由,則不受本項規定的限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感情破裂是離婚案件中出現的最多的一個詞。但是這個詞是無法用肉眼看得見,也無法摸得著,感情完全是精神的東西,感情的破裂不像茶壺水杯破裂一樣,能夠直接看到。所以感情破裂就需要通過一系列的事實作為證明,來證明感情破裂。所以法律初步做了一些規定,來證明感情破裂的情形。感情破裂是目前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判斷感情破裂主要是: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標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二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還有的就是法律沒有規定,但是日常中常見的,反復起訴離婚,也認為是感情卻已破裂,因為一次駁回后,緊接著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不行再提起第三次離婚訴訟,這樣的做法就表明了一個態度,離婚的態度很堅決,也是感情破裂的表現。具體程序上南京律師說了很全面了。如果可能你自己再找個律師更好,
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辦
你這說的什么話,正因為對方不同意離婚,所以你才會上法院起訴的,法院會根據你提供的理由和證據判決。 如果對方要是同意離婚,那么你也就不用起訴了,對方同意倆個簽好協議直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證就可以了。
你好,如果對方不同意,那就由法院判決,如果法院判決第一次不準予離婚,那就在判決生效六個月后再起訴,到時對不同意一般也會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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