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承認口頭遺囑,但是有嚴格的條件要求,必須是在危機情況下,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立口頭遺囑才是有效的,否則屬于無效遺囑。《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臨終前立口頭遺囑,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緊急情況下立口頭遺囑的條件,但是否有效還要綜合考慮以下幾點:
1、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關于見證人的資格見后面的解釋)
2、老人當時頭腦清醒,屬于有民事行為能力人;
3、是老人真實意愿表示;
4、遺囑中涉及的財產屬于個人合法財產;
5、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6、生前沒有立過公證遺囑,或立有公證遺囑但后來撤銷了。
關于見證人的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有利害關系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綜上所述:只要老人所立口頭遺囑全部滿足上述幾點,即可視為有效遺囑。
1、案情介紹
原告外婆先去世,沒有留下遺囑,身下有子女各一人,即原告母親和舅舅。此后原告母親去世,不久原告外公去世,留下房屋一套系其夫妻共同財產,原告要求分割該房屋,舅舅不同意,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分割。被告在審理時主張父親在家搶救時曾留有口頭遺囑,確定房屋歸其一個人繼承,有當時搶救的該村大夫可以證明。通過原、被告提供的老人前后兩次住院記錄及村大夫的證言可以明確老人在家中經村大夫搶救后,送醫(yī)院一天后去世,期間有能力表達自己意思。
2、法律分析
按法定繼承,原告母親先于被繼承人去世,原告作為其直系血親可代位繼承外公的遺產。但遺囑繼承優(yōu)先于法定繼承,本案中雖然被繼承人有口頭遺囑,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因此本案中即便存在口頭遺囑,也是無效的。
3、判決結果
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意見,房屋歸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經濟補償。
4、律師建議
口頭遺囑只能是應急的,且要有證明人在場,一旦危險接觸,應通過書面或錄音等形式立下遺囑。
*注意:
上述案例不能作為類似案件的操作依據(jù),非專業(yè)人士建議聘請律師代理訴訟。
遺囑是否有效,與立遺囑人是否為老人無關,與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有關。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且必須在緊急情況下作出。如果緊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緊急情況下立口頭遺囑是否有效還要綜合考慮以下幾點: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老人當時頭腦清醒,屬于有民事行為能力人;是老人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中涉及的財產屬于個人合法財產;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生前沒有立過公證遺囑,或立有公證遺囑但后來撤銷了。《繼承法》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人。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的意見》第三十六條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觀點:要看具體情況,首先口頭遺囑只有在遺囑人危急情況下使用,其次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才能有效,最后見證人不能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滿足這三個條件的,口頭遺囑是有效的,其他情況下無效。
依據(jù):
一、《繼承法》第十七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繼承法》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