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修改離婚協議書,我離婚三年了還能修改嗎?
1.你原來有離婚協議書,應當是在民政局辦理的離婚手續。
在民政局領取離婚證時,離婚協議書已經在民政局備案并生效,不能再修改。
2.如果你對離婚協議中的某些內容不滿意,想修改,只能找你前夫(或前妻)協商,協商一致后重新達成一個新的協議,最好將新協議辦理公證。
估計是不能了,如果對方愿意的話可以去選擇修改再確認。
生效后,對于財產和撫養權問題可以提起訴訟。
(1)如果兩人已經在民政局領了離婚證、離婚協議在民政局已經備案的話: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
(2)已經備案的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但雙方可以再協商一致后另行補充或是變更離婚協議的內容,但不管是補充名變更,都需要雙方簽字同意,去公證也一樣,必須雙方都同意才有效。
已經在婚姻登記機關備案的離婚協議書,法律是不支持再修改或變更的。如果雙方有協議處理或者解決的事項,可以另行達成協議。
除非有證據證明當時有自己神志不清,智力不全,被人脅迫等情況,否則已經達成離婚協議并已經離婚,雙方都履行了協議義務,離婚協議不能修改。
應該是不可以的,因為已經生效了
已生效的離婚協議書可更改嗎?
雙方協商一致簽署的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書,如果沒有經過司法公證的,經過離婚雙方再次協商同意之后,是可以更改的。如果是經過司法公證的,此協議確有對相關第三方(如,子女、雙方的父母)可能造成嚴重傷害的,可以撤銷。否則,不可以更改。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離婚協議可以更改嗎
離婚協議可以更改。但是,必須在兩個人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共同修改重新簽署的協議,才有法律效力。否則,自己修改的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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