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前保全跟執行局查封凍結有什么區別
法院查封凍結財產的裁定,一般可涉及到訴前或訴中財產保全措施和生效判決執行程序過程中,當保全財產的標的物涉及銀行賬戶上資金時,實際上就存在著執行程序中的現實交付目的和訴訟保全程序中的未來預期保全目的區別。
一、所有權的轉移不同
對應的區別意義在于現實交付目的即直接對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所有權,基于生效判決已經確定的權利義務實體;而訴訟保全的預期保全目的類似于對財產占有控制(處分)權利的限制,它無權改變所有權(物權)的權屬狀態,僅對財產的物理形態和價值予以封存,限制其變價和流轉。
二、區別賬戶的功能
法院對銀行賬戶上的資金予以查封和凍結,現實操作方面又有兩個區別:一是要區別賬戶的功能,如一般儲蓄賬戶和企業基本賬戶的區別,一般儲蓄賬戶不具有支付工具的特定性。
而企業基本賬戶具有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結算支付帳號的特定性和唯一性,對其基本賬戶的查封和凍結,將會導致企業現實財務運轉停滯,其效果不僅僅是財產價值未來被保全,而是企業財產和財務運營受到現實的損害,這已經完全超出了訴訟財產保全的預期目的和正當性范圍。
三、要區分賬戶上“存款”的現實性和非現實性。
僅當賬戶上的資金現實存在時,保全裁定的財產范圍和數額才是明確的對于該部分財產的限制,而賬戶上沒有裁定所查封和凍結的“存款”數額存在時,裁定查封凍結的財產標的就不是特定數額的資金(存款)而是賬戶本身。
如該賬戶系企業基本賬戶時,該查封凍結措施已超出對于財產的強制措施范圍,而明顯已構成對企業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的限制,這在行政法上屬于能力罰,在民事訴訟中則非法限制了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引一起財產保全異議案例加以印證。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最高法:擬出臺規定明確知識產權訴前行為保全效力期限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網-應慎重采取財產保全
前者是保證訴訟順利進行,采取的,不具有總局性,是零時的。后者是執行法院的判決,具有終局。
你好,通俗的講,訴前財產保全與執行過程中的查封凍結,都屬于執行措施,其目的都在于確保申請人的權益得以實現。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訴前保全發生在立案之前,是對于緊急情況采取的一種執行措施,由于案件并未進行立案或審理,法院無法判斷保全行為的正確性,因此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不予受理。而執行局查封凍結措施往往發生在判決書或調解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后,由于案件已經經過審理,故申請人無需提供擔保,只需要繳納相應的申請執行費即可。
差不多,都是對訴訟財產的凍結。不過一個是事前,就是法院宣判前,對被告財產的一種限制;另一種是事后,法院宣判后一種強制凍結。前者可能隨著宣判解除;后者只有執行到位才能解除。
有訴訟財產保全需要出保函可以合作哦,出函快收費低,法院接受度高返點高,先出函后付款。保險或擔保公司均可出函。歡迎當事人或律師洽談長期合作[握手][握手]聯系方式點擊頭像
法院強制執行和財產保全有什么區別
強制執行是將財產執行走了,所有權發生轉移。
財產保全只是對財產的凍結和扣押,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東西還是你的,只是限制了你處分東西的權利。
強制執行一般是在判決生效后,原告或者被告方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而有法院執行機關進行強制執行,而財產保全是在訴訟過程中,由原告申請對被告可能轉移、過戶的財產凍結或者查封,不予過戶等,當然也可以訴前保全。
仲裁中的保全與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有什么異同呢?
仲裁和民事訴訟都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
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爭議發生之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方做出裁決,爭議雙方有義務執行該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法律制度。
民事訴訟,就是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
一、兩者有一定的聯系: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有權對仲裁協議的效力進行認定、進行證據保全、財產保全并且可以執行、撤銷仲裁裁決。
仲裁中的保全與民事訴訟中的保全:
1、仲裁中只有訴訟保全,民事訴訟中有訴前保全。
2、仲裁自己不能保全,必須交由法院保全。
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有哪些區別
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有哪些區別?對于這兩個看似很相同的法律專業術語,相信不少人都分不清楚。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們的含義卻差別很大。為了幫助大家分清楚訴前保全與訴訟保全,小編特為大家搜集了相關文章,希望能為大家提供一些幫助。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的不同:
第一、財產保全提出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無權主動采取,另外應注意提出人稱為申請人,不能寫為原告。發動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的主體有兩個,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二是人民法院。
第二、財產保全提起的時間有別。訴前財產保全發生在訴訟之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則是訴訟之后。
第三、法律對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第四、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時限不同。人民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在接受申請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申請,人民法院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情況不緊急的則可以不受此時間的限制。最后應注意的是,財產保全措施解除的條件不同。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法院應當主動解除財產保全;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則是以被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為條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上文從四個方面為大家介紹了訴前保全與訴訟保全之間的區別,同時也告訴了大家訴前保全與訴訟保全之間的相同之處。無論是提出主體、提起的時間,還是對擔保的要求、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時限,我們都可以看出這二者之間的區別。
延伸閱讀:
一般訴前保全后多久起訴
訴前保全需要什么材料
訴訟保全的金額怎么確定
財產保全和執行有什么區別
我買了我朋友的車和房子都是分期的,他現在欠別人的錢,別人要去起訴他,我擔心一起訴他我買的車和房子不就沒有了嗎?我的另一個朋友幫我想個辦法讓我先起訴他保全車和房子,也有人說讓我起訴把車和房子執行過來。我現在真不知道該怎么辦了,朋友們幫幫忙想想辦法!!!!!!!一、主體不同
1、財產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為保證將來的判決能得以實現,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對當事人爭議的有關財物采取臨時性強制措施的制度。
2、執行:指將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的內容付諸實現以及執行過程中的變更執行等問題而依法進行的活動。
二、規定不同
1、財產保全: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執行: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三、措施不同
1、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2、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訴訟財產保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案件執行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執行,原義是貫徹施行;實際履行等。在法律上是指將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的內容付諸實現以及執行過程中的變更執行等問題而依法進行的活動。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相關推薦:
工程欠款糾紛(工程款糾紛解決途徑是什么)
建筑施工合同訂立的程序(簡述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程序)
建筑工程招標(建設工程招標的種類有哪些)
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計算(拖欠工程款如何計算利息)
什么是金保工程(請問一下金保是啥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