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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小區未繳納物業費的業主,可以在小區內公布嗎?

首頁 > 財產房產2021-12-03 09:51:08

業主長期不交物業費,物業是否可在小區內進行公示?

業主長期不交物業費,物業是否可在小區內進行公示?
按時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是小區業主應盡的義務。逾期不交物業服務費是違約行為,損害了物業公司及其他依約交費業主的合法權益。國務院發布實施的《物業管理條例》第67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物業公司可以在職權范圍內行使相應的督促權。如果經書面通知后業主仍無正當理由拒絕交費,物業公司將在小區公告欄予以公告。這也是督促業主交費的一種維權方式,但要把握好尺度,以免侵害業主的隱私權。一是僅限于小區公告欄;二是欠費數額應準確無誤;三是不要公示業主的姓名及聯系電話等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如果做到這三點,則不會涉嫌侵權。
可以公示,但不能出現業主的姓名

物業管理條例有明確規定小區內不讓養狗么

沒有的,物業管理條例是每個省政府制定的,跟小區無關。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十三條 業主義務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效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七十九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的歸屬、用途以及籌集與使用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一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第八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與業主關系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接受業主的監督。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物業管理條例

沒有的,物業管理條例是每個省政府制定的,跟小區無關。但《物業管理辦法》和《物業服務合同》當中可能會對此有所規定。如果沒有規定,小區管不上,唯一能管的是你所在的轄區派出所,需要辦理狗證

請教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條件和法律依據。。我看了下《物權法》第七十五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

請教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條件和法律依據。。我看了下《物權法》第七十五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n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但并沒有說明成立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業主委員會屬于公民自發結社嗎???還有那些法律依據呢?謝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五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設立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八十三條 業主義務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擴展資料:

任職條件: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 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四)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 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

2、能夠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章程;

3、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能夠較好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職責;

4、品行端正無劣跡;

5、熱心公益事業。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物業管理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業主委員會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物權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地方立法、正直的專家學者們等等,普遍確認了業主委員會作為民事訴訟原告的主體資格,于此僅舉部分條款與論述,以供為業主維權者之需:
(1)、《物權法》第七十五條【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設立的注釋】“業主大會是業主的自治組織,是建設區劃內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機構,可以代表業主行使專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共同管理的權利,并對小區內的業主行使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做出限制性規定,以維護建筑區劃內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2)、《物權法》第83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大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這些法律條文都表明,業主委員會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3)、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五條(住建房[2009]274號):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①、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②、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③、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⑨、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4)、《物業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5)、《物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6)、《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業主大會職責】:
①、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②、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③、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④、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統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⑤、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⑥、法律、法規或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7)、《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
(8)、《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的性質與職責】: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①、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②、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這里就產生了簽約雙方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律關系)
③、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④、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⑤、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9)、《物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0)、《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物業交接】:“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物業管理的)資料交給業主委員會。
(11)、《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承擔法律責任)
(12)、《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因物業管理發生爭議....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3)、《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中的相關規定,業主委員會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管理的組織,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從其履行職責的范圍看,有權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有權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因而賦予業主委員會在特定領域代表業主并以自己的名義出面從事一定的活動,并不違反相關法規的規定。
而且,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起訴和應訴,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對群體性、矛盾易激化案件的審理。故在涉及規劃許可等行政案件中,如果相鄰小區業主認為規劃許可等有關行政行為侵犯該小區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經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在審查業主委員會的起訴材料,決定是否立案受理時,應當對以下問題嚴格審查:
  ①、依法召開小區業主大會;
  ②、提交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業主大會決議;
  ③、業主大會決議中對訴訟費用如何承擔有明確決議。如業主委員會起訴時未提交上述有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則以訴訟主體不適格不予受理。
(14)、《沈陽市物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糾紛的,可以協商解決。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5)、《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業主委員會與管理企業因履行物業管理聘用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6)、《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同權益
沒了

物業不讓在小區內停車合法嘛?

物業不讓在小區內停車合法嘛?我想問一下我的車在小區的外圍停放時車的兩個前輪胎丟了,但是小區外圍也是物業的管轄之內,攝像頭沒有照清偷車胎的人,但是能確定那個車偷完車胎進我們小區院里了,小區攝像頭也沒有拍清車牌號,之因為小區內的地上停車場是必須租用或者購買才可以使用,物業這么做合法嘛?我的車胎丟了和物業有沒有關系?我不想再交物業費了,能行嗎?在我之后也有一個業主丟了車胎!

首先要看小區的車位屬于哪種性質,如果是開發商的產權車位,業主沒有購買車位,物業有權禁止業主進入小區停車。如果是公攤車位,這類車位所有權屬全體業主共有,根本談不上出租和出售。實踐中,小區一般都有公攤車位,因此,不購買車位,不讓進門的做法顯然不合理。

停車場是必須租用或者購買才可以使用,這種做法需要看停車場和車位是否為建筑規劃內建設的車位。車位在規劃內,開發商即有權處分。但對于開發商處分權,法律明確進行限制。《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規劃外車位,通常就是占用公共道路、綠化帶等公共區域,進行改造的車位。對于規劃外建設的車位,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開發商在業主共有部分土地修建車位并出售系無權處分。

車胎丟失與物業之間的關系,需要確定丟失地點是否在物業的管轄范圍以內,如果在物業的管轄范圍,那么物業是有關系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對于是否可以不交物業費,需要慎重考慮,可以先與物業進行協商溝通,畢竟房子的水電控制權在物業手里,如果沒有按時交物業費,會有被斷水斷電的風險。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判斷一個車位是規劃內的還是規劃外的,只能依據規劃文件,主要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圖上標示的車位,是規劃內的車位;附圖上未標示的車位,是規劃外的車位。有的建設項目,規劃報建時尚未設計車位,則可以規劃確定的數量為依據,規劃數量之內的,屬于規劃車位。

物業不讓在小區內停車不合法,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三條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條例》

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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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中規定物業費什么時候開始收取

一般是新房收房之日起交物業費

對于新房的物業費繳納是按照業主收房之日起計算,而不是以合同簽訂之日計算。

同時對于收房日期的確定則還有不同的情況,一種情況是業主在物業公司規定的日期內按時收房,雙方不爭議。另一種情況是業主沒有在物業公司規定的日期內收房。

如果屬于業主故意拖延或者其他問題,則物業費起繳時間以物業公司此前規定的收房日期算。拖延期間的物業費在業主最后收房時也必須一起補交。如果屬于物業方由于房屋質量等問題讓業主無法收房,物業公司必須將房屋修繕至可以達到交房條件時,才能開始收取物業費。

拓展資料:

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參考資料:物業費_百度百科

規定是房子交付使用開始收取,但是現在房子交付的時候并沒有辦理好房產證,所以在現實生活中一般是住進去就開始收了
物權法中規定業務購買了物業后,辦理好手續后就開始收取物業費。
這個……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只要物業按照約定提供了物業服務,人家就有權收取物業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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