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權人不同意賣房合同還有效嗎?看法院怎么說?
1:實際上,房產交易中比這復雜的情況還有很多……但畢竟俗話說的好,小心駛得萬年船。首先,要審查不動產權證及產權人婚姻狀況等信息,確定房屋的權屬狀況。若不能到場,則需要提供不能到場產權人親筆簽字的《授權委托書》或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并電話錄音核實授權情況,才可以代為簽約。
2:房屋是共有的,但僅登記在一人名下,那么需要另一方提供《共有權人/配偶同意出售證明》。不論此房屋是其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都需要提供《配偶同意出售證明》。需要核查購房時間和離婚時間,審查《離婚協議》。如果離婚協議明確約定了房屋的歸屬且與房本現在的登記不一致的,則需要按照《離婚協議》上的約定變更房本產權人。順位的繼承人想要出售房屋,需要此順位的所有繼承人到場作為出賣人簽署合同,繼承人的配偶提供《配偶同意出售證明》,并在合同中承諾領取新房本的時間。
3:如果交易中,有以上的文件同意的話,共有權人不同意賣房合同也是有效的。
面對如此情況,我們來回顧一個案例: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業主小張和媽媽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小張占80%,媽媽占20%。2018年8月,小張將房子賣給了小王,并且代媽媽在合同中簽字。簽合同前,小張提供了媽媽簽字的《共有權人同意出售證明》。然而,在合同簽暑后,小張媽媽卻訴至法院,聲稱小張對房屋的出售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對此,小張很是心塞,媽媽明明已經簽了《共有權人同意出售證明》,怎么又不同意了?難道合同真的就要無效了嗎?
法院判決:
⚖小張和小王的合同有效;
⚖小張占80%的所有權份額,根據物權的公示原則,小張媽媽信賴此登記,認定小張為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有權處分此房屋;
⚖依據《共有權人同意出售證明》,小張媽媽已授權小張出售房屋,小張有權代簽字,并且其在簽字時提供了媽媽的身份證;
⚖即使小張媽媽對小張售房不知情,她以小張對房屋無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
看了法院判決,這事兒的結果大家應該也都明白了,合同依然有效,小張和小王的買賣最終順利完成。
買房時以下幾點疏忽不得:
1.審查產權信息
要審查不動產權證及產權人婚煙狀況等信息,確定房屋的權屬狀況。
2.簽署合同時原則上所有的產權人都要到場
若不能到場,則需要提供不能到場產權人親筆簽字的《授權委托書》或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并電話錄音核實授權情況,才可以代為簽約。
3.房屋共有的特殊情況:
房屋是共有的,但僅登記在ー人名下,那么需要另一方提供《共有權人/配偶同意出售證明》。
★產權人已婚且房本登記在一方名下,不論此房屋是其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都需要提供《配偶同意出售證明》。
★產權人離異,需要核查購房時間和離婚時間,審查《離婚協議》。如果離婚協議明確約定了房屋的歸屬且與房本現在的登記不一致的,則需要按照《離婚協議》上的約定變更房本產權人。
★產權人去世,未辦理繼承公證,順位的繼承人想要出售房屋,需要此順位的所有繼承人到場作為出賣人簽署合同,繼承人的配偶提供《配偶同意出售證明》,并在合同中承諾領取新房本的時間。
以上便是對共有權人不同意賣房合同是否有效的解析,買房時需謹記!
房屋共有人不同意,是否可以私自賣房
一般是不可以私自轉讓共有財產的,但是你這種情況分幾種情況考慮:
如果房屋只有一個人名字,但是是多人共有,這個人如果賣了的話(房屋過戶),一般情況下,房屋是不能追回的,這個人要對其他共有人承擔責任;
如果房屋是多個人名字的話,房子就過戶不了,這個人要對買房人承擔責任。
總之,買賣合同 有效,但能不能過戶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法律規定如下: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物權法》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房屋共有人不同意,不可以私自賣房。房屋共有人不同意的,其他共有人私自賣房無法過戶,同時也構成侵權。
可以起訴要求分家析產,并且不同意賣房的可以讓其選擇,要么要房付給其他人折價款.
房屋共有人不同意,不可以私自賣房。
有關房屋共有人不同意,私自賣房的規定如下:
我國有關法律明確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一方私自賣房符合法定條件的,即為有效。條件有:
(1)買方購買時是善意的;
(2)合理價格;
(3)完成過戶。
備注:一方私自賣房無效的,買方應當保護自己的權益即賣方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房屋有共有人的,該房屋屬于共有人共同所有,房屋共有可以分為房屋按份共有和房屋共同共有。
房屋按份共有又稱房屋分別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主體對同一房屋按照一定的份額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按份共有人轉讓自己的所有權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按份共有人在使用和處分房屋時,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處理,意見不一致時,依占房屋份額過半數的共有人的意見作出決定。各個共有人不得各行其是。在按占房屋所有權過半數的共有人的意見做出決定時,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按份共有人行使權利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時,應當賠償損失。按份共有人在轉讓其房屋所有權份額時,不通知其他共有人,不保證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的,其轉讓行為無效。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所有人對于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是不確定所有權份額的共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對房屋享有平等的權利,對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權的行使,應由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不能協商一致的,按多數共有人的意見辦理,不允許個別共有人獨享房屋所有權。對于共同共有房屋的處分,尤其必須全體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個別共有人處分共有房屋的行為無效。
聯名房產一人賣了有效嗎,共有房產人不同意賣
聯名房產一人賣了有效嗎,共有房產人不同意賣你就不能賣了。。。
因為房產共有人是需要共同達成協議,共同一起賣房,才能房產賣掉,否則其中有一人不同意,就不能過戶的。
不過你可盡量協商,將共有人的房產部份收購了,就可以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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