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買的房子付了首付,簽了合同,可以退錢退房嗎
房屋買賣合同屬于合同的一種,我國法律在調整合同時一般有約定的會優先適用約定,因此,當出現開發商與購房者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況出現時,購房者可以依照約定解除合同,如果沒有約定,出現以下情況,購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
1、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銷售合同無效,購房者有權退房。通常,導致房屋銷售合同無效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
①開發商的項目開發違法,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不具備完備的法律文件,因此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導致合同無效。
②開發商采取欺詐手段,誘使購房者與其訂立房屋銷售合同,合同無效。如開發商故意告知置業者虛假情況,如竣工日期、裝修規格及質量標準等,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合同無效。
2、開發商違約的,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開發商的責任,也就是說因為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者不能購買,不能如期收房或者不能以合同的要求收房時,購房者可以退房,例如下面幾種情況:
①開發商預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能銷售該房產;
②開發商逾期交房構成根本違約,經催告3個月后仍不能交付使用的;
③房屋結構有重大質量問題,不能修復或者經修復仍不能得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影響購房者使用的;
④由于開發商的過錯,購房者不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⑤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的;
⑥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的;
⑦合同約定的其他退房條件出現的。
交了首付可以退房嗎?
通過上面的兩個問題我們可以看出,能否退房取決于是否出現了法定或者合同約定的退房條件,而不是有沒有交付全部或部分房款。
在這里需要提醒購房者,解除房屋購買合同和與銀行訂立的借貸合同是分開的,所以,解除購房的合同并不同時解除貸款合同,購房者與銀行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這筆借款是一定要還的,購房者在拿到開發商退換的首付款及利息后要銀行協商,按照相關法律將剩余貸款本息提前還給銀行,終止借款合同。
以上就是關于買完房簽了合同之后可以退首付嗎的介紹。最后還要提醒大家,如果滿足合同約定的退房條件,建議您自己或請律師先與開發商進行協商,這樣可以省去訴訟費用;如果開發商提出的補償條件能使您滿意,業主可根據自身情況收回退房要求,或在開發商協助下辦理退房手續,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再去法院訴訟。
這涉及到違約的問題,具體按買賣合同的約定來執行。
簽訂購房合同,交了首付款,就是合法有效的,一般是不能退房退錢的。
如果退房,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必須經過對方同意。
即使對方同意退房,估計買房人也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的損失。
《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買房子合同簽過了但是沒上房,能退嗎?
一般在以下情況下,購房者是可以向開發商要回定金的:1、開發商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即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其與購房者約定的購房定金是無效的。開發商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2、如果開發商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卻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謊稱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發商須對此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除退還購房者定金外,還應該賠償購房者利息等資金損失及其他有關財產損失;3、開發商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如果雙方只約定了購房者拒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便無權要求退還所交付定金,購房者則可以該約定有失公平為由,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約定,要求開發商退還所支付現金;4、如果是開發商原因導致合同不能簽訂則您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相應的定金,但是如果是自身原因,而開發商并沒有相關的隱瞞等情形,只是單方提出退定金的要求,要根據認購書中退房相關約定交納違約金。若無約定,您可以和開發商積極溝通協商解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條?【定金的成立】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簽訂購房合同,支付了約定款項,對方沒有提供房子屬于違約行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原則上說,合同是有法律效益的,如果強行退房的話會要賠相對高額的違約金。
你可以看合同上邊是怎么寫的違約責任,就的怎么給業主陪錢。如果是通過中介成交的房子, 不用陪中介費,因為國家有明文規定交易不成功,中介是不準許收取任何費用的,要是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在問我,
退也要看時機,如果已經交房了就不能退,肯定要繳納違約金,有的是房款3%有的是按日繳納,關鍵是看合同關于退房的約定。
簽了購房合同,交了12 萬,不想買了,可以退嗎!
如果房子有質量問題或者開發商隱瞞房子一些問題的可以退的。如果房子沒有問題合同簽訂了,你退要賠償違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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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購房合同可以退房嗎
不光是購房合同,我們日常生活中所簽訂的各種合同都可以解除,只是合同的解除,根據解除的方式不同,要滿足不同的條件,可依法解除購房合同的有:第一購房合同無效如果開發建設單位的銷售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商品房購房合同無效,購房者有權退房。第二面積誤差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實際測量與合同約面積或套內面積的誤差比超出3%的,購房者有權退房。購房者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購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購房人已付的房款退還,同時支付房款利息。第三開發企業未經購房者同意變更設計開發建設單位擅自變更規劃、設計或者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未能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購房人的,購房人有權退房。第四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第五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您好!您在簽了購房合同之后,就意味著正式進入辦理購房手續的流程了。
根據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購房者在開發商違約的情況下可以退房并且不用支付違約金;若是因購房者違約,比如不想買、買不起或者因為個人原因導致貸款不能無法付清房款的,如果開發商同意的話可以解除購房合同,但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開發商損失,當然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避免。
如果有以下這些
情況,購房者可以合理退房:
①開發商不合理延期
②房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
③開發商五證不全
④房屋設計與合同不符
⑤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⑥無法辦理產權證書
在這個過程中有兩個問題比較重要,一是消費者要解除什么合同;二是解除這些合同過程中的先后順序。
如果消費者提出的退房要求被開發商接受,那么有兩個合同需要解除,一是消費者與開發商的買賣合同,二是消費者與銀行的借款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意味著雙方財產的返還或權利的恢復,對于已經入住的消費者來說,需要將已經占有的住宅交還給開發商,對于還沒有入住的消費者來說,則需要放棄占有即將入住的住宅;開發商則不能再根據合同要求消費者支付房款,對于已經收取的部分要退還給消費者;解除合同履行完畢后,雙方的財產狀態將恢復到簽訂合同前的狀態,買賣合同的解除與履行無須其他人的協助,雙方自己即可以完成。
借款合同的解除,表明消費者將一次性歸還從銀行的借款,然后不再支付任何本金和利息,無須承擔任何還款的義務。這個合同的解除與買賣合同不一樣,它需要在除了銀行與消費者之外的第三方、也就是開發商的協助下才能完成。因為消費者雖然從銀行取得了借款,但并不直接占有這部分借款,銀行借款通過轉帳的形式由開發商取得;如果要歸還借款,必須由開發商向銀行歸還已經占有的借款,才可以實現歸還借款的目的;銀行只有收到開發商以消費者名義還來的借款后,才能認為消費者已經履行了全部還款義務,雙方的借款合同才能真正的解除;因此借款合同的解除與履行需要第三方協助才能完成。
因為有三方當事人,而且有兩個合同,由于在空間操作上無法同步進行,就會出現時間上的先后順序問題;從實際行為上,我們可以設計出多種可能的選擇方案,目前較為普遍的有以下幾種,分別描述:
一、 消費者先與開發商解除買賣合同,然后取回首付款,再與銀行解除借款合同,然后由開發商歸還銀行借款。
二、 消費者先與開發商解除買賣合同,然后再與銀行解除借款合同,然后取回首付款,最后由開發商歸還銀行借款。
三、 消費者先與開發商解除買賣合同,然后由開發商歸還銀行借款,再與銀行解除借款合同,最后取得首付款。
這三種過程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消費者首先要與開發商解除買賣合同,表明消費者放棄對住宅行使占有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存在一種風險:一旦解除合同后,即不能再度占有住宅,如果開發商不能按時歸還銀行借款,則消費者除了喪失房屋權利外,仍然需要承擔向銀行還款的義務,即所謂“錢房兩空”;如果開發商在此期間出現破產,則消費者損失更為巨大:不僅住宅(僅指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可能會作破產財產被拍賣,而且已經支付的首付款無法取得,同時還要支付15年到20年的銀行借款。
為了使消費者最大限地免除上述風險,在開發商不會破產的前提下,我們認為在實際操作時可以通過以下程序:
一、 消費者首先與開發商簽訂一個補充協議,這是一個附條件的關于解除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
二、 消費者再與銀行簽訂一個補充協議,也是一個附條件的解除借款合同的補充協議。
三、 開發商歸還銀行借款,消費者與銀行簽訂的協議中確定的條件出現,消費者與銀行的借款合同解除。
四、 開發商歸還消費者的首付款,并協助辦理消費者退房的各種相關手續。
五、 第三、第四個行為履行完畢后,第一步雙方簽訂的協議中假設的條件出現,消費者與開發商的買賣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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