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9年2月,農村自建房已實施不動產登記,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已辦理首次登記后辦理轉移登記(過戶給兒子),需符合一戶一宅條件,并需要提供:雙方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戶口本(原件、復印件)、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國土所窗口可領取)、
宅基地流轉(調劑)審批材料、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流轉的證明、宅基地流轉(調劑)的證明材料(生效的法律文書、房屋轉讓協議等)、不動產權證、權籍調查成果。
擴展資料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參考資料來源:衢州市網絡問政平臺-農村集體土地自建房過戶
可以辦理。需要兒子是本村農業戶籍。
《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 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擴展資料:
《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參考資料來源:銅陵房地產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8號《房屋登記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武昌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農村自建房過戶給子女,需要子女是本村農業戶籍。父母和子女一起持各自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房產證,宅基地使用權證,一起到宅基地所屬村委會申請過戶。村委會受理申請,會公示,全村三分之二通過,才可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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