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改姓,孩子可以改姓嗎?怎么辦手續?
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并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滿10周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后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則,一方是無權給孩子改姓更名的,戶籍辦理機構不會辦理手續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強行辦理,戶籍所要負法律責任的,另一方有權控告更名方和戶籍辦理機構的。
1.離婚后孩子可以改姓嗎
離婚后孩子可以改姓嗎?離婚后孩子改姓是可以的。我國《婚姻法》第16條規定是這樣的: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81]法民字第11號)的有關精神,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因此,離婚后孩子改姓,不經過對方同意,撫養孩子一方是無權單獨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對方也有權利起訴變更,到時候還得改過來。
2.離婚后孩子改姓,另一方不給撫養費等可以嗎
離婚后孩子改姓,另一方不給撫養費等可以嗎?男方常常以此為要挾,不許孩子改姓,是不對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這就是說,無論孩子和誰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擔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不能以離婚后孩子改姓就不給孩子撫養費。如果孩子由父姓改為母姓,而父親不給撫養費的,作為孩子的母親可以先和孩子父親商量,協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訴孩子父親支付孩子撫養費。
可以改姓,但最好征得對方同意。婚姻法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
離婚后是可以給小孩改性的,分兩種情況,第一如果孩子是未成年人,那么需要南方的同意和配合;第二如果孩子已成年,則可以自己決定改姓。
離婚后孩子改姓,孩子可以改姓嗎,怎么辦手續
離婚后是可以給小孩改性的,分兩種情況,第一如果孩子是未成年人,那么需要南方的同意和配合;第二如果孩子已成年,則可以自己決定改姓。
可以改姓,但最好征得對方同意。婚姻法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
一、 具體解析: 法律規定成年子女有權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須由監護人雙方協商決定。您與前夫離婚只表明了婚姻關系的解除,雖然孩子的撫養權歸母親,但是父親監護權并未被剝奪。因此,您要想更改孩子的姓名,需要雙方協商同意。 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中也指出“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者協商未達成一致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二、 法條依據: 《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
如果離婚后孩子改姓,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如果離婚后孩子改姓,需要離婚的夫妻雙方對孩子改姓達成一致的意見,然后再帶著戶口本,身份證,離婚證等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審核通過后,就改姓成功了。離婚對于有的人來說,是一件刻骨銘心的事情,離婚意味著和另一個人想要切斷緣分。離婚時,各種財產的分割和孩子的撫養權也是很多離婚夫妻所爭奪的。離婚后,想要改孩子的姓,就是為了讓孩子和過去告別,希望孩子有一個新的開始,改姓雖然看起來沒什么,但對于一些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開始。如果孩子沒滿18周歲,改姓是必須雙方夫妻同意后才可以進行,如果孩子滿18周歲了,改姓應該由孩子來決定。離婚時一件大事,不僅僅關系到夫妻兩個人,更加關系到孩子,關系到兩個大家庭。夫妻兩個人對于離婚這件事不能夠兒戲,不要因為一些小事就吵架,鬧離婚。這對于雙方來說都是不好的,既然雙方都要決定要結為夫妻,就必須有相互理解,相互幫助,相互謙讓的決心。不要太以自我為中心,很多離婚的夫妻就是因為一方太自我,另一方覺得自己不被重視,才會鬧離婚。結婚意味著自己想要和另一方組成一個家庭,愿意和他一起面對困難,如果一方只是想要另一方為他付出,自己卻不給另一方付出的話,遲早會鬧出矛盾的。人是需要精神寄托和支持的,沒有了這些,那么就沒有人想要結婚。無論是誰,都要有養活自己的能力和能夠認清人的本事,在一個家庭中,雙方也要相互理解和體諒。要能夠體諒對方的難處,有困難要雙方一起解決,不要把責任推給另一方。
要帶著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還有孩子的戶口本,還要對方出具一份同意的書面證明,夫妻兩個人去當地的派出所辦理就可以了。
首先要提供雙方的材料,然后孩子滿十幾歲的時候要爭取孩子的意見,要帶上戶口本,身份證,還有你們的離婚證,到戶籍派出所辦理改名。
首先父母雙方應該寫一份書面申請,然后拿上離婚證,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到公安機關去辦。
需要由孩子的父母或者是其他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書面的申請。
離婚后想給孩子改姓怎么辦,孩子的父親不同意給改,有什么辦法
1、《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2、要改,有以下步驟: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并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滿10周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其次,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后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則,一方是無權給孩子改姓更名的,戶籍辦理機構不會辦理手續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強行辦理,戶籍所要負法律責任的,另一方有權控告更名方和戶籍辦理機構的。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的有關精神,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因此,離婚后孩子改姓,不經過對方同意,撫養孩子一方是無權單獨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對方也有權利起訴變更,到時候還得改過來。
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
安徽省公安廳:
你廳《關于變更姓名問題的請示》(公辦[2002]65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81]法民字第11號)的有關精神,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
1981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復字2號關于變更子女姓氏糾紛處理問題的來函收悉。
據來文所述,陳森芳(男方)與傅家順于1979年10月經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陳昊彬(當年七歲)判歸傅家順撫養,由陳森芳每月負擔撫養費十二元。現因傅家順變更了陳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糾紛。
我們基本同意你院意見。傅家順在離婚后,未征得陳森芳同意,單方面決定將陳昊彬的姓名改為傅偉繼,這種做法是不當的。現在陳森芳既不同意給陳昊彬更改姓名,應說服傅家順恢復兒子原來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認為子女只能隨父姓,不能隨母姓的思想是不對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撫養費是違反婚姻法的。如陳森芳堅持拒付撫養費,應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予以強制執行。
對上述糾紛,不要作為新案處理,宜通過說服教育息訟,或以下達通知的方式解決。此復。
您好,《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如果真的要改,有以下步驟:
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并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滿10周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后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則,一方是無權給孩子改姓更名的,戶籍辦理機構不會辦理手續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強行辦理,戶籍所要負法律責任的,另一方有權控告更名方和戶籍辦理機構的。
我國還有明文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的有關精神,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因此,離婚后孩子改姓,不經過對方同意,撫養孩子一方是無權單獨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對方也有權利起訴變更,到時候還得改過來。
以上僅供參考,未能提供解決方案,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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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未成年子女更改姓名必須經父母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共同提出申請,一方不同意更改的,不能辦理。“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 [81] 法民字第 11 號)
內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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