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離婚而男方不同意應如何處理?
夫妻之間能不離婚,盡量還是不要選擇離婚。只要老公對你還不錯的話,你還是不要選擇離婚。如果你真的離婚了,去找一個二婚。如果二婚有孩子面對孩子。種種原因,所以二婚也不是那么好的。千家萬家還是贏不到第一家。現在的女人很多都選擇動不動就離婚?我跟你舉一個例子,我同學她離了四次離婚,剛開始找的老公,俺還覺得還不錯,還是挺滿意,時間長了,矛盾也出來了,所以又選擇了離婚。又接著找一次又一次說實在的,還是不滿意,甚至這些男的有的還動手打他。那是我們真的這么勸他,叫他不要理他就是不聽,好像那個頭腦就是轉不過彎來,結果就是選擇離婚,走錯了這一步步步都錯。第一任老公生了兩個女兒,后來他女兒非常爭氣,考上了軍校。后來跟第二個老公又生了個兒子。生了個兒子來擔事的,這個老公呢,老是喜歡去賭嫖。后來又選擇了離婚。離婚又找了一個。是司機拉貨的司機。這個司機她也有孩子了,所以他們兩個組合在一起。總覺得還是不那么順順心。而且這個男的還動動不動就要打他?所以他又選擇了離婚。現在又找了一個,第四個老公。這個老公呢。365天都是賭。反正只要有一空就去堵我同學他從來不去管他他的經濟他的錢從來不知道有多少。所以過著這種日子說說心里還是很委屈的。我勸你如果你老公對你好,他選擇不離婚,你就還是不要選擇離婚。聽我的勸。
現在會有一段時間的緩沖期,如果這期間過去,還是要離婚的話,是可以強制離婚的。
離婚是大事,一定要慎重。離婚后最受傷害的是孩子,考慮到孩子的感受,我們盡量不要離婚。但是如果非離婚不可,男方不同意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
其實離婚的最后不是這個理由就是那個理由,都是雞毛蒜皮的小事引起的,不是說因為沒錢什么的,只要雙方肯努力為一個家庭共同奮斗,只有越來越好的,沒有不好的。
不一定哦,你留個心吧,他可能會讓你把錢打到他賬上,你可千萬別干這樣的事情,另外,你們的年齡差太大了,你不要被甜言蜜語沖昏...全文
女方想離婚男方不同意女方該怎么辦??走法律程序需要什么?
起訴至法院,提交感情確實破裂的證據,一般第一次法院不會判離的,在過半年左右可以再次起訴,這次會根據雙方情況而做出相應判決的,如有疑問可以詳詢本人
先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不能判離。從此和男方不在一起生活。半年以后再向法院起訴離婚。這一次就會判決準予離婚。
女方可以提供一些男方的有力證據,比如出軌的開房記錄。錄音錄像。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等。可以提出離婚。或者夫妻分居兩年可直接判決離婚。
委托律師訴訟離婚
貌似分居一年就能申請
可以咨詢本律師
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這種情況起訴離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您好,根據法律規定,起訴離婚應收集的證據或材料有結婚證、房產證、身份證、起訴書等;銀行存單、股票賬戶等證據;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主要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此外,必要時,還可以提交過錯損害賠償證據(例如:通話記錄、聊天記錄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 男方不同意該怎么辦
沒有感情基礎的結婚還不到一年 現在我女方要提出離婚 但是男方不同意,沒有小孩也沒有財產問題 ,我女方感覺這段婚姻是經營不了了,但是男方就一直想說他對我還是有感情不離婚 我該怎么辦。。。。。急救你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請,申請調解離婚;
其實如果你現在沒有愛人的話,和他繼續在一起,試著去喜歡他的優點,幫他改掉缺點,也未嘗不是一種維持婚姻的辦法,畢竟兩個人走到一起,能走到締結姻緣這一步終究還是緣分。
沒有感情基礎你干嗎又嫁他?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女人心,海底針,看來確實如此。
如果實在不能繼續,又不能讓他同意,那么只好先分居,分居到一定時間,如果他還是不肯,就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分居到兩年,有這個事實,可以認定感情破裂,法院會判當離的。沒有分居,僅憑著一時沖動,不可能得到支持。
起訴離婚,不過,你最好再想想。
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怎樣處理
如果男方不同意離婚,那么女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一方帶著身份證、結婚證、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以及起訴書等到被告戶籍地所在的法院起訴離婚。
法院立案后,會先進行調解,如果能調解成功,雙方簽收調解書后,訴訟程序就結束了。如果無法調解,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審理程序。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審理程序,分別是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如果人民法院選擇適用簡易程序,那么,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但是,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那么,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 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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