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離婚證等證件去民政局進行辦理。
復婚所需申報材料有:本人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下同)、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離婚或喪偶的,須提供相關證明。
根據《婚姻法登記辦法》第二十六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申請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所持的證件、證明與申請結婚登記時相同。
第二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復婚登記,發給《結婚證》,收回雙方離婚證件。復婚登記的《結婚證》和《結婚申請書》,應在編號中注明“復婚”字樣。
擴展資料: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五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系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系。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后即屬于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愿,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系中依然為個人所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婚姻登記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復婚
復婚需要的證件有:男女雙方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具體手續如下:
1、申請。
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填寫聲明書。
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3、簽名。
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審核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后,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5、復婚登記證。
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后,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擴展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五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參照《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參照《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參照《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 復婚
參考資料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參考資料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 - 婚姻登記條例
一、手續
1、申請
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橐鲫P系是一種法律關系,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2、填寫聲明書
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3、簽名
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審核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后,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5、復婚登記證
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后,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二、證件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3、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擴展資料:
離婚后復婚的時間限制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公民有結婚的自由,復婚沒有時間的限制,只要結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可隨時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注意: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結婚登記的規定。
《婚姻法》第28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p>
《婚姻法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即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婚姻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復婚
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一)戶口證明;(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身份證件;(三)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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