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法律上沒有家庭財產分割這一類的法律條款。只要家庭成員之間協商一致即可,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可參照婚姻法中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 相關法律常識: 財產是指擁有的金錢、物資、房屋、土地等物質財富:國家財產、私人財產,具有金錢價值、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的總稱。大體上,財產有三種,即動產、不動產和知識財產(即知識產權)?! ∝敭a可分為:有形財產(又稱有體物.),如金錢,物資;無形財產(又稱無體物.),如債權,知識產權,虛擬財產權等。也可以為:積極財產,如金錢,物資及各種財產權利;消極財產,如債務。 隨著經濟、科技的發展和觀念的變化,人們對財產的認識不斷深化,財產的范圍也隨之拓寬?! £P于資產和財產的區別,可以從下述幾方面來理解: 第一,由于凈資產是企業財產或財富的積累并最終歸出資者所有,所以,財產在一定意義上就具有企業和出資者雙重所有的性質相比之下,資產則只歸企業所有?! 〉诙捎趦糍Y產是企業運營總資本的一部分并且歸企業所有,所以財產屬于自有資本的范疇,與此同時,與凈資產相對應的資產就成為財產的轉化形態或運用形態。 第三,企業的財產雖屬于自有資本的范疇,但它并不是由出資者的投資所形成的,而是企業總資本運營收益或總資產運營收益的積累,所以,財產既是資本的產物,又是資產的產物?! 〉谒?、從企業的借貸關系看,有資產就有負債,即資產是與負債相對應的,相比之下,財產則不與負債相對應?! 〉谖澹捎谫Y產與負債相對應,所以資產就隨負債的增加而增加,隨負債的減少而減少。相比之下,由于財產不與負債相對應,所以財產就不隨負債的變化而變化。
家庭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協議離婚,雙方可以就財產分配簽訂協議,雙方協商處理即可。對于訴訟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主要判斷該財產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屬于個人財產則在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分割財產時平均分割
家庭共同財產,說法不合適,去掉共同兩個字直接說家庭財產,不屬于離婚分割的范圍
家庭共同財產分割
我父親承包一片林地,現父親去世,家中尚有母親、我(長子)兄弟,這片林地該如何分割婚后財產分割的基本的原則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婚前財產不予分割。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ǘ┥a、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ㄒ唬┮环降幕榍柏敭a;
?。ǘ┮环揭蛏眢w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ㄈ┻z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ㄎ澹┢渌麘敋w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首先應明確,林地承包權不是遺產,不得繼承(但是,林地承包所獲得的收益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其次,林地是可以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可通過協商進行繼續承包。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0條規定,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如果承包人為個人,不論其是否為本集體村民,其繼承人在承包期內都可以繼續承包;如果放棄繼續承包,可依法繼承被繼承人的承包收益,但不能夠主張補償。
家庭共同財產?
我和父母在農村居住,有承包地,2000年結婚,一子一女,農閑我們夫妻在街上加工被套,2009年用家庭共同收入在街上買房屋一套,結婚后家庭全部收入由我保管,全家沒有分家。農忙我們夫妻回去和父母一起勞動。平時父母在家勞動,妻子提出離婚,街上的房屋可以認定是家庭共有財產嗎2000年結婚,2009年用家庭共同收入在街上買房屋一套,結婚后家庭全部收入由你保管,全家沒有分家。但是,這個房子屬于婚后財產,如果離婚,女方可以要求分割。法院也會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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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家庭共同財產
里外有別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既然能在一起共同勞動,要珍惜,離婚需謹慎,再婚有風險
交流一下,問問什么原因,珍惜啊
離婚家庭共同財產怎么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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