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義了,則構成重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應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14項內容中與現行《婚姻法》不沖突的情形,具體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原《意見》規定為三年,與現行婚姻法沖突),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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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感覺到氛圍哇、如果每天在一起沒有一點快樂、你不關心我、我不去看你!那么這樣的感情算是到頭了、不過既然成了夫妻我想感情是沒那么容易淡的
什么是“夫妻感情破裂”法定標準啊?
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
法庭判離婚案時,怎么判斷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有什么依據?可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有五個,具體如下: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的。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系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志著夫妻關系破裂。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夫妻感情破裂
夫妻本是同命鳥,本應相濡以沫,相互依偎,相互愛惜,可是,在現實生活的打磨中,多少夫妻都要經歷感情破裂的傷痛,夫妻感情破裂了怎么辦呢?此時,我們需要報最好的期待,做最壞的打算。如果夫妻一方發現夫妻感情存在某種問題,建議先冷靜下來,雙方敞開心扉溝通。也可以借助一些心理咨詢等專業機構的幫助,看看這段婚姻是否還有挽救的希望。另一方面,盡快咨詢專業律師,做最壞的打算。尤其是在婚姻關系中處于弱勢的一方,盡早掌握家庭財產情況,越詳細越好。同時對于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妥善處理,尤其是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做到心中有數。待條件成熟之時,可以主動提出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即使對方提出離婚,也不至于處于被動地位。
陜西方強律師事務所李飛虎律師的回答:
依據《婚姻法》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義了,則構成重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應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14項內容中與現行《婚姻法》不沖突的情形,具體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原《意見》規定為三年,與現行婚姻法沖突),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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