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怎么做財產公證,自己在家寫公證書,然后按上手印可以嗎?有法律效力嗎。
各個提哦啊款真實、合法的話,是有法律效力的,但那只是協議書,并不是公證書,公證書需要到公證處才能辦理。也就是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辦理所需材料如下: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件、戶口簿(集體戶籍的提供本人戶口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2、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
3、與協議有關的財產權利憑證原件,如房產證等;
4、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可由公證處代書);
公證要由公證處做才有用。去問當地的公證處就可以了。
婚后財產公證有用嗎
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以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在我國關于婚后財產公證有效嗎?
在我國婚姻法中,關于婚后財產公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其不僅保障了夫妻間的利益,同時婚后財產公證也保障了婚姻生活的和諧。那么在我國關于婚后財產公證有效嗎?這就涉及到本文的知識要點,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詳細講解有關問題。
一、在我國關于婚后財產公證有效嗎
我國婚姻法中第19條規定:就對婚后財產公證有效嗎做出了詳細解答,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以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婚后財產
婚后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后財產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一方父母為自己子女買的房子,屬于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三、婚后財產公證,離婚后有效嗎
隨著新婚姻法的實施,以前的婚前個人財產經過一段時間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條款被取消。因此,婚后財產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分割的一般原則是:平均分配。但是由于生活的復雜性,生活中的夫妻雙方很難達到條件相等的情況,總會發生一方較弱、一方出軌、一方家暴等等情況。因此,在分割夫妻婚后的共同財產時,按照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所以,婚后財產分割并非像法律規定的那么簡單,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隨著時代的進步,人們的思想越來越前衛,在婚后會對財產進行公證,從而保障在婚姻關系中自身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望采納!
混好菜菜過著有用嘛,肯定是有用的,肯定有有用。
婚后財產公證有用嗎 ?問,婚后的財產公證沒有什么大用,因為那是兩個人的財產 公證就在在婚前公證,婚前公證的財產屬于單方,財產不用公布,啥時候都是兩個人的財產 。
我認為婚后財產公證沒有用,婚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前公正屬于個人財產。
婚后財產不用公證都是夫妻共有財產!
婚前財產辦理財產公證就有法律效力。
你好,你的問題描述比較的簡單,不知道你所謂的婚前房依據是什么?
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還是結婚后。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婚姻法第18條第1款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其次,如果確定是婚前財產,那么你的妻子是沒有處分的權利的,除非房產登記上有她的名字,那么他可以以無權處分的形式變賣給善意第三人。
你的問題關鍵還是在于你所謂的房產是否真的為婚前財產。
婚內作財產公證屬對方有法律效力嗎?謝謝!
公證后,有法律效力。除非以后再訂立新的協議并進行公證,否則,如果離婚,財產按協議分割。
公正的協議內容對雙方都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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