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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離婚后一方有債務,夫妻共同財產用來抵債嗎

首頁 > 財產房產2020-09-22 04:23:28

婚前個人財產要用來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嗎

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共同債務,應該由婚前財產予以償還。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首先用共有財產償還。
共有財產不能償還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用個人財產償還。
你好!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債的情況下,雙方有可能以婚前個人財產還債。當然,夫妻一方都有向債權人償還共同債務的義務,包括用婚前個人財產,一方用婚前財產償還了共同債務,另一方應予補償。這是夫妻家庭事務,雙方最好協商處理。
自愿的情況下可以;所有人不愿意,其他人無權強制。

丈夫欠債離婚后妻子要共同還嗎

夫妻是屬于命運共同體,是應該要共同攜手過一輩子的人,只是有很多夫妻都會因為財產、債務等問題而發生爭議。那么夫妻共同債務需要雙方還嗎?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有連帶清償的義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1)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看不同情形:1、一方賭博等從事違法行為所借的債務,由于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于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由此可以看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只有在極特別的情況下除外。另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另一方的債務有責任承擔,雙方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簡單點說,只要是在你們還沒有離婚時丈夫所借的錢你都要承擔連帶責任,就算你們之間有約定財產分開債務自理并做了相關公正,哪怕那房子和一部分存款是你的婚前財產,但如果你不能證明債權人知道這個約定,那你也要償還。

所以首先你要先弄清欠錢的用途:
1、如果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話,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了,有償還的義務;
2、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卻為丈夫一人債務的,可以拒絕債主還錢;
3、如果借錢用于賭博的話,國家法律是不保護此類的債權債務;

如果是第一種,因為是婚姻續存期間的債務,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婚前財產有無公正都沒區別,都要用于償還債務。如果沒有離婚,妻子的工資會被用來抵債,因為妻子的收入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應該會保留一定的生活費用。至于房子,不管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共同財產,一旦債務被認定為共同債務,法院也可能會強制執行婚前個人財產。當然,如果只有一套房子,一般法院不會強制拍賣。 具體怎么執行就要看具體情況了。
如果是第二種,要看你是否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你丈夫所借的債務沒有用于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
如果是第三種根本不用理會,法律不支持。

總之,如果不想替丈夫還債,最關鍵的不是離婚和財產分割,而是想辦法證明丈夫借的債務沒有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

尤其要注意一種情況,一方投資經營所負債務,即丈夫借錢用于從事經營活動。
判斷該類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該經營活動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二是經營收益是否共享,即使夫妻另一方沒有同意,但是經營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認亦可定為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同意私自籌款經營,收益確未共享,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最高院關于財產分割具體意見第17條)。夫妻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民通意見第4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由此可見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所以一旦屬于這種情況,通常也會被判定夫妻共同債務。當然在實際判決中也有特殊案例,比如妻子并不知道丈夫做生意也不知道其欠債,丈夫也不能證明欠債用于夫妻家庭生活,而判為一方債務的。一般情況是丈夫有正當職業,只是臨時起意進行短期一次性的投資或投機,結果失敗欠債的,但這也要視具體情況,以及舉證是否能讓法院信服了。基本上就這樣了。

說得應該夠清楚了吧。
不是離婚后共同償還,而是離婚時會判共同承擔。
離婚前欠的話,是要的

共同償還婚前個人債務,離婚后要補償嗎

  共同償還婚前個人債務,離婚后需要補償的。
  夫妻二人婚前的個人債務應由個人承擔,結婚也不能改變這一原則。如果婚后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則其行為屬于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權利。如果雙方離婚,另一方可向其進行追償。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后向其配偶主張權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后,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那么如何掌握債務人婚前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證明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的轉化有多種類型,例如: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等等。總之,判斷一方婚前債務與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聯系,應當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
    案情介紹:  范女士與程先生作為男女朋友相識多年。2004年,程先生自己開了家電腦公司,沒想到長期處于虧損狀態,一年的時間里欠下8萬元的債務。范女士沒有因此而嫌棄程先生并于2006年與其登記結婚。婚后,程先生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了自己婚前的全部欠款。從2008年起,二人因感情問題產生矛盾,并最終鬧到了法院。庭審中,范女士要求離婚并提出二人用夫妻共同償還了程先生的婚前債務。因此,程先生需額外補償給范女士4萬元。程先生同意離婚,但拒絕了范女士的額外補償要求。  本律師為范女士的代理人,針對所提出的額外補償要求,在法庭上作了如下分析與論述:  1、范先生婚前因自己經營公司不善而欠下8萬元債務,該債務屬范先生婚前個人債務且應由范先生的個人財產償還。對于婚前一方得個人債務,配偶一方無法定償還義務。  2、范女士與程先生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均擁有所有權。而程先生用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自己的婚前個人債務的行為侵犯了范女士的財產權。對范女士的財產造成了減損。而該減損的發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結論:夫妻二人婚前的個人債務應由個人承擔,結婚也不能改變這一原則。如果婚后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則其行為屬于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權利。如果雙方離婚,另一方可向其進行追償。  最終,法官采納了本離婚律師的意見,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判決程先生對范女士額外補償4萬元
  夫妻二人婚前的個人債務應由個人承擔,結婚也不能改變這一原則。
  如果婚后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則其行為屬于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權利。如果雙方離婚,另一方可向其進行追償。
有確實證據可以要求對方補償

男方婚前個人債務婚后在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用共同財產去償還.離婚后 可以要到補償嗎?

婚內期間錢都是男方掌管.婚內經常提前說欠這個多少錢 欠那個多少錢.離婚時候他說沒錢了.兩人年收入50W左右。請詳細的介紹下依照的是那條規定。
離婚后可以要到補償。理由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由以上的規定就可以知道,債權人不能就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向債務人主張權利,那也就是法律不允許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一方的婚前債務,除非這一債務時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比如婚前一方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就可以用共同財產去償還。
不僅法律而已推論出這個結論,法理也能得知。婚前一方所負債務,在這個債權債務關系當中,另一方并不是債務人,沒有還款義務。而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都擁有所有權。一方背著另一方單方處分共同財產,是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所有權,應當承擔賠償或是補償責任。所以是可以要到補償的。
可以要到補償。關于這種情況,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但是從相關法律中推論而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由以上的規定就可以知道,債權人不能就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向債務人主張權利,那也就是法律不允許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一方的婚前債務,除非這一債務時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比如婚前一方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就可以用共同財產去償還。
不僅法律而已推論出這個結論,法理也能得知。婚前一方所負債務,在這個債權債務關系當中,另一方并不是債務人,沒有還款義務。而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都擁有所有權。一方背著另一方單方處分共同財產,是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所有權,應當承擔賠償或是補償責任。所以樓主是可以要到補償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滿意的話還請采納。
婚姻中一方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一方婚前債務,另一方可以要求返還
可以要補償,那屬于個人婚前債務。具體哪條記不清了
這個事情相當麻煩,主要的是你必須有書面方面的證據,把所有兩個人收入的證據和男方支付還債的證據都收集到一起,然后據以上告才行。沒有書面證據光憑你口訴法院也不會受理,可以聘請律師給你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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