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常識:什么是離婚的訴訟外調解程序
離婚案件的調解,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并非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對于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判決;但是離婚案件有其特殊性。《婚姻法》與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都規定,調解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須程序,而不管雙方當事人是否自愿,以盡可能讓雙方當事人之間消除對立情緒,減少或避免滋生新的糾紛,同時也有利于子女的撫養,有利于社會的和諧與安定。
司法實踐中,中國婚姻家庭金牌律師團隊胡珺律師提醒離婚當事人把握以下幾方面問題:
1、離婚案件法院調解的開始不需要當事人的申請,而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
2、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而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理由新情況的,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起訴。
3、離婚案件的調解雙方當事人都應出庭,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的調解意見。對于不能出庭的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出庭調解。
4、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當事人僅就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調解中已分割財產,符合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立案審理,如涉及未做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解決。
5、一般情況下,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除了有關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問題,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同對方協商外,對于是否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應以判決方式進行。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制作判決書。
法院調解離婚程序是什么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的做法,法院調解主要分為以下三個步驟:(一)調解的開始它的開始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二是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二)調解的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調解開始后,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于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后,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三)調解的結束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二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對于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束調解程序,恢復審判,及時作出裁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法院調解離婚程序中調解的開始法院調解離婚無論在哪種程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二是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并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二)、法院調解離婚程序中調解的進行法院調解離婚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調解開始后,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于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后,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三)、法院調解離婚程序中調解的結束法院調解離婚程序中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一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對于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對于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束調解程序,恢復審判,及時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調不決,這是不合適的。
離婚訴前調解有哪些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的做法,法院調解主要分為以下三個步驟:(一)調解的開始它的開始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二是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二)調解的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調解開始后,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于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后,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三)調解的結束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二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對于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束調解程序,恢復審判,及時作出裁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你好,
法院進行婚姻調解工作是貫穿整個訴訟過程的,一般分為三個階段:
(一) 起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起訴前的調解。具體而言,就是當你下定決定走進法院起訴離婚時,法院并不立案,而是給你開一個收取材料的單子給你,在45天內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他會先和被告聯系,確認被告的身份和地址后,通知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調解下進行調解。
(二)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對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支持下調解。
(二) 訴中調解
對于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如果沒有法定離婚的理由,法院會著重于進行調解和好的工作。
沒有明確的規定
只是起訴時問你是否同意調解
同意就會安排法官做調解
不同意就開庭審理,調解是必經程序,審理結束還要調解
什么是離婚的訴訟外調解程序
什么是離婚的訴訟外調解程序訴訟外調解,也稱訴前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對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里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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