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可以申請凍結公司所有的賬戶嗎
如果對方拒不執行,法院可以凍結與執行標的相當的賬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法院會凍結所有的賬戶和銀行卡嗎?
只要執行需要,法院可以凍結被執行人的所有銀行賬戶。如果不是必要,可以凍結部分銀行賬戶。假如涉案金額是100萬元,被執行人在工商銀行有60萬元存款,在農業銀行有40萬元存款,在交通銀行還有50萬元存款,法院只要凍結前兩家銀行賬戶即可,交通銀行的賬戶不會被凍結。
如果法院只查詢到被執行方只有一個以公司戶名的銀行存款
據法定代表人說:只是為了收購公司時才設立的公司銀行戶名,法院查詢到只有百余元.rnrnrnrn1.你認為這對執行申請執行人的主債務(萬余元)有利嗎?rnrn2.如果公司不往里存款了,只是為了法定代表人收購公司,08年6月法定代表人都離開了公司,也就是收購沒成!所以是不太會往里存款的...公司平常繳稅走的是另個廠的名義....那么公司會因法院"凍結"百余元而去法院找執行經辦人嗎?rnrn3.法院會對這個公司賬戶采取什么"措施",能說具體嗎?會有一些什么程序?rnrnrn請回答3問,感謝!一、執行開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程序的開始有兩種形式,即申請執行和移送執行。債權人是否申請執行,應當由當事人處分決定。所以執行程序一般只有申請人提出申請以后才開始,這就是申請執行;在特別情況下不依當事人的申請,而是法院依職權開始,這就是移送執行。
(一)申請執行
1.當事人直接申請執行
(1)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條件
當事人申請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其一,要有以給付為內容的執行根據;其二,債務人逾期不履行或者拒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三,在法定的執行時效內提出。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2)當事人申請執行應當提交的文件和證件
當事人申請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第一,申請執行書。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申請人的財產狀況;第二,生效法律文書副本;第三,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第四,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第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者證件。
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者仲裁協議書。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本。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繳納申請執行的費用。
2.當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執行和解,或者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委托授權。
(二)移送執行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因為情況特殊而認為有必要時,不待當事人的申請,直接交執行機關執行的叫移送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移送執行的案件,大致有三類:其一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其二是民事制裁決定書;其三是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二、執行案件的受理與調查
(一)執行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或者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執行案件的調查
1.調查的事項。應當調查的事項有,執行根據有無誤寫、誤算。如有誤寫誤算,應當退回原制作機關補正;其次,對于執行的客體,主要是債務人的財產進行調查,也即要調查債務人有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以及可供執行的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然后決定采取何種相應的執行措施。如果執行機關在執行本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院長審查處理,在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書面意見,經院長批準,函請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2.調查的方法。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對債務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可以要求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也可以依職權向被執行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公民個人,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對調查所需要的材料可以復制、抄錄或者拍照。執行非訴訟法律文書時,法院必要時可以向制作該文書的機構調取卷宗。
三、執行擔保與暫緩執行
(一)執行擔保
1.執行擔保的概念及其適用條件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也就是說,執行擔保可以發生暫緩執行的效力。人民法院決定執行擔保,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擔保,或者由第三人出面擔保。
第二,須經債權人同意。
第三,如果擔保是有期限的,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執行擔保的程序
被執行人或者其擔保人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擔保物的種類、性質,將擔保物移交執行法院,或者依法到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債務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直接執行債務人的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債務人或者擔保人對擔保的財產在暫緩執行期間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行。
(二)暫緩執行
暫緩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依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在一定期限內暫時停止執行措施。暫緩執行一般適用于在執行中發現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而正在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中,或者正在進行的執行程序、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等情形。
1.暫緩執行適用的情形
在執行程序中,主要有三種情形適用暫緩執行:
第一,被執行人提供擔保。
第二,委托執行中委托法院決定暫緩執行。
第三,上級法院決定暫緩執行。
2.暫緩執行的效力
暫緩執行實施后,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主要有下列三個方面:第一,暫停執行程序。暫緩執行后,執行機構不得采取新的執行措施,不得再為新的執行行為。第二,維持原有的執行效果。暫緩執行前的執行行為仍然有效,不因暫緩執行而失效。已采取的執行措施非經執行機構裁定解除,當事人不得自行解除。第三,有條件地恢復執行。暫緩執行期間內或者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時,當事人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則執行程序完結。如逾期仍不履行義務的,除非延長暫緩執行期限,否則執行機構可以逕行恢復執行,繼續原來的執行程序。
3.暫緩執行的期限
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68條的規定,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執行擔保的期限一致,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最高法院《執行若干問題規定》第135條則規定,暫緩執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經院長批準,但對延長次數未予以明確。《暫緩執行規定》則對暫緩執行期間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不得超過3個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長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即最長暫緩執行期間為6個月。若超過6個月,執行法院可以恢復執行。
四、執行和解
(一)執行和解的概念和特征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諒解和讓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有關內容達成協議,即執行和解協議,從而結束執行程序的一種活動。
執行和解的基本特征是當事人自行和解。它是由當事人雙方主動協商進行的,不需要有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參加主持。執行組織也不得借口執行和解而動員、說服、強迫一方當事人讓步,拖延執行。只要當事人尚未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就不能以將來進行執行和解為由停止執行。
執行程序中,除當事人執行和解外,執行人員不能進行調解。因為對于生效法律文書,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執行人員的任務是強制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無權解決實體權利義務爭議,所以執行程序中不得進行調解。
(二)執行和解的內容和效力
1.執行和解(和解協議)的內容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第一,變更履行的主體。由第三人代為承擔被執行人的債務;第二,標的物以及其數額的變更。即債權人放棄部分債權或者協議變更執行標的物;第三,履行期限的延長。如延長全部債務的履行期限或者分期分批延長債務的履行期限;第四,履行方式的變更。如約定以物抵債或者以勞務抵債等方式履行義務。
2�執行和解的效力
和解協議僅發生拘束執行當事人的效力。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不得再請求恢復執行,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和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
申請恢復執行原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19條有關申請執行期限的規定,即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申請執行期限因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協議所定履行期的最后一日連續計算。
(三)適用執行和解應當注意的問題
執行和解適用中要注意以下問題:
1.執行和解應當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則,體現當事人自由處分民事權利的精神,人民法院在執行中不能為結案而組織當事人強制和解。
2.執行和解協議是一個附條件的合同,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其他義務承擔人在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前,可以反悔并申請恢復執行原判決。
3.按照當前的法律規定,執行和解協議屬于執行程序中的特殊產物,不具有可訴性。
4.申請恢復執行期間是個不變期間,應當連續計算。
五、執行中止
人民法院依法執行案件,由于出現某種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特殊情況消失后,恢復執行程序,繼續進行執行的,叫做中止執行。中止執行分為整個執行程序的中止和個別執行行為的中止兩種情況。前者是指由于發生中止執行的原因,整個執行程序都不能繼續進行,后者是僅對執行標的物的一部分中止執行。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
5.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者再審的案件,法院應當根據上級法院或者本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況。根據最高法院《執行若干問題規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況有:第一,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第二,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第三,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第四,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第五,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中止執行裁定書應當寫明中止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恢復執行。恢復執行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六、執行終結
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程序中,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繼續,因而依法結束執行程序。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第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第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第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繼承,又無義務承擔人的;第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第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清償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第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如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或者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終止,又確無連帶義務人,執行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終結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寫明終結執行的原因和法律依據。
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裁定書都要由執行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由二審人民法院終審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需要中止、終結執行的,應當由執行員將中止、終結執行的書面報告和意見,報經二審法院或者上級法院執行組織簽署意見并備案后,制作裁定書。受托人民法院對委托執行的案件,發現應當中止、終結執行的,應當出具書面報告,函請委托人民法院裁定。
七、不予執行
(一) 不予執行的概念和案件范圍
不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對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申請執行書或者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的申請書予以審查或者執行過程中,因出現法定的原因,裁定停止執行并結束執行程序的行為。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對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的承認和執行,才存在不予執行的問題。
(二) 不予執行裁定的適用
1.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國內仲裁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第二,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第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第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第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如果人民法院認為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則不需要被申請人提出申請,依職權即可裁定不予執行。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作為執行根據的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3.不予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如果該判決、裁定違反了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三) 不予執行的法律效果
不予執行裁定生效后,該執行程序即告結束。原執行根據喪失了執行力,不僅不能依其進行新的執行行為,已為的執行行為也應當予撤銷。
八、執行結案
根據最高法院《執行若干問題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裁定執行終結、執行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為執行結案的四種方式。
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結案,但是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強制執行中法官如何查賬? 法官是不是只要到中國人民銀行就能查到被執行人所有的銀行賬戶?
除了當事人提供銀行帳戶外,法官可以依法到中國人民銀行查帳。從理論上看,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查到當事人的所有銀行帳戶。
應該是可以的
勞動仲裁 申請強制執行 凍結的是企業的哪個賬戶?是所有賬戶嗎?我只知道能提供企業發工資的賬戶 。
勞動仲裁 申請強制執行 凍結的是企業的哪個賬戶?是所有賬戶嗎?我只知道能提供企業發工資的賬戶 。如果凍結了 賬戶沒錢 咋辦?如果企業老板用別的賬戶咋辦 比如個人賬戶?凍結什么時候需要你提供賬戶名稱了,法院自己會查有多少賬戶。如果真沒錢強制執行也就是一句空話
相關推薦:
房子過戶費(房子過戶費怎么算)
有限產權房屋的形式(有限產權房是什么)
房地產項目轉讓的條件(新房轉讓要符合什么條件)
補辦房產證需要哪些手續(補辦房產證需要哪些材料 流程是什么)
過戶需要什么手續(過戶需要什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