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哪些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2、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即非夫妻共同財產)作出了如下規定:
(一)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還包括紅包、津貼、房補、互助金等不同名義出現的收入,這些均被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包含勞動收入,資本收益如股票債券收入、股份、股權等。
(3)知識產權的收益,僅指基于知識產權而獲得財產權即經濟利益,而不包括知識產權的人身權如署名權等等。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這里說的繼承的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必須是取得了所有權的財產,比如登記。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實際取得財產權的,贈予合同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贈予財產,不是夫妻財產。
(二)夫妻個人財產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非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予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認定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是哪些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后個人財產。所謂婚后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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