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到了70年之后,產權就不屬于自己了嗎?
房子70年產權到期后還屬于自己嗎
房子的土地使用權限滿了,可以選擇去相關部門延長土地使用權限,具體的做法是由所有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
如今,有的樓盤產權50年,有的是70年,不少樓盤打著“產權70年”的廣告來吸引購房者,究竟50年和70年有什么區別,到期后房子是不是不屬于自己了?
土地有年限,房子無年限
消費者對房屋產權問題多數一知半解,許多業主和購房者都會問到這個問題,但其實這是對“產權”的誤解,消費者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問題,“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產權是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的。所謂房地產使用權,其實只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決定了房產的使用權。
業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還擁有該房屋的國土土地使用權,還具備所占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商品房產權沒有年限。
國家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不得高于70年,出讓30年、50年或70年都屬合法范圍。過去,開發商從政府手中拿到土地使用權,有的30年,有的50年,最長70年。
一些早期如2000年前拿到地塊的項目,現在已剩下36年的土地使用權。有業界人士透露,50年、70年之分要看地塊的性質,如今的出讓合同寫清楚土地使用權的年限。目前只有40、50、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區分,沒有了綜合用地性質的年限。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于: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到期后,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于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準,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并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
現在也有不少商業用地都改作住宅用地來炒賣。有的開發商對購房人宣傳的是住宅用地,結果簽約后購房人發現是商業用地。按照即將實施的物權法,商業用地或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期滿時是不能自動續期的,需要提前申請續期,而且肯定要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對社會公眾的生活影響很大。所以需要市民在購房之前火眼金睛,辨別其中的不同。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6-11-1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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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2)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這使得住宅業主感到安心。自動續期—解決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在期限上的沖突問題。
消除了二手房購買者對土地使用權年限的后顧之憂!將促進二手房的流轉,有利于提高房屋和土地的利用效率。
雖然《物權法》沒有提及續期后的費用及相關問題,對商業和綜合建設用地如何處理,能否自動續期也沒有具體規定。不過,隨著后續法律法規的完善,配套法律、法規將對《物權法》相關部分進行補充。
房子70年后的歸屬問題,的確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屬于你,租房的確要比買房子劃算。這樣說,并非故弄玄虛,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產權是物權之一種,按理說,這是一種永恒的權利,并不存在過期之說。問題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樣,放在哪兒都行,它必須建在土地上。與土地比較起來,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著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沒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這實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對公民私人合法財產進行絕對保護。比如說房子,它是公民最重要的個人財產之一。按理說,只要這個房子不倒,我對這個房子就有絕對的權利:占有、使用、支配、處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規定,土地是國有的,土地的最長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這個房子非常結實,還是要面臨何去何從的問題。這里面顯然存在著矛盾。
有專家認為,在我國可以采取三個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第二,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主進行補償。第三,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我個人認為,這三種方式都有不盡人意之處。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辦法,實質上是加重購房的負擔。當下,用來做房地產開發的土地都是開發商從政府那里高價“拍”來的。消費者化高價不僅買下了房子,還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權。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讓他們重新再買一次“土地使用權”。購房者反復掏錢,必有另一個主體反復受益,這種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主進行補償和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本質上沒有什么太大的區別。這種方法,總讓人感覺難以實現。一個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個人建筑,這么大的規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時,這些人將上哪兒去住,即使能辦到,工作量之大不亞于遷移一個城市,將對社會造成怎樣的沖擊?舉個例子說。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數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說也有上百萬。如果按這個辦法實行,10年間要讓這上百萬的人離開原來的家,重新找住所,社會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寫字樓什么的,政府又哪來這么多資金進行收回?
總之,筆者對專家的建議是不敢茍同的。但是,房子七十年后怎么辦?這終究是一個問題,必須進行解決。依筆者之見,那就修改一下法律,去掉這個70年。規定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終于房子的使用壽命。也就是說,只要房子不倒,土地使用權就不會過期,當然土地仍是國家的。
望采納!感謝!
房子只有70年產權,以后就不屬于自己的財產了嗎?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為了自己孩子的學習環境都會將房子買到城里。而我們也都知道房子的產權只有70年。可能很多人對這個并不是特別的理解,所以也就有人會問了,70年之后是不是這不屬于自己的財產呢?而并非這樣的,下面讓我來說說我的看法吧!
首先我們得知道產權的計算,產權的計算并不是開發商交房或者你拿到房產證之時開始計算,產權是由開發商拿到土地這時候開始計算。也就是說我們居住的實際產權可能就只有60多年。產權到期之后,房子會被收回嗎?并不會的,在前幾年有這樣一個規定出臺,房子到期后自動續期。而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目前都沒有一個特別明確的規定。在一些地方,也有一些業主已經繳納了延期費用,我們可以去參考一下。所以我們并不用擔心房子70年之后就不屬于自己的財產了,只要70年之后你去交納延續費用,你還是可以將房子的產權延期幾十年。房子的使用權是永久的,而70年產權只是指土地的使用權。也就是說,只要你所買的房子不會倒塌,那就一直會屬于你的。
但是肯定很多人糾結70年之后這個延續費用要交多少呢?其實我們并不要去糾結這個問題,畢竟我們自己的年紀已經擺在這里,所以這個問題也是我們孩子考慮的問題。我們在買房的時候也一定要選擇正規的房地產商,避免以后會出現一些房子產權上的矛盾。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其實政府出臺這個規定也讓很多的業主放心。那你們覺得房子的產權到期后,房子的財產還屬不屬于我們呢?快來評論區說說你們的看法吧!
70年產權到期后,房子不屬于自己究竟歸誰,聽完專家的解釋放心了
房子的70年產權到期后,還是屬于自己的財產的,只不過房子所處土地所有權不再歸自己所有。
房子只有70年產權,以后這個房子還是屬于你的,但是這片土地就不是你的了,如果你還要繼續居住,就需要繼續繳納土地錢。
關于商品房70年產權,是不是70年后就不屬于我的了?
我一直弄不明白這個70年產權,如果70年內被拆遷,我理解,收補償或者拿新房,再開始一個70年,如果房子70年內太老舊倒了,業主集資重建?如果房子一直沒倒也沒開發商來拆建,那么70年后我和我的子女們就要從房子里被趕出來?70年到期后有一個自動續期的概念,到時候按當時的政策辦理,可能免費也可能要交納一定的土地使用權費用。土地之上的房子產權是永久性的,一直到其設計使用年限終止,如果70年土地到期了你的房子還可以使用,不會有人把你們趕出來的。如果成為了危房,那會面臨被拆,這個拆不同于我們現在一般意義上的拆遷,如果政府夠狠,沒有補償都有可能。由于現在還沒有遇到過這種情況,你假設的問題還真不好確定。不過從現在的一般現狀來看,應該是走一個征地拆遷安置的路子。
補充回復:在我國,商品房所在的土地是國有的,我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因此土地有使用年限的,你交了多少年的錢就用多少年。現在商品房根據用途不同土地的使用年限不同,住宅是70年,商業是40年,商住綜合是50年。而土地之上的建筑物產權是永久性的。所以這里所指的70年產權是指土地使用權70年。
自秦朝漢朝以來,中國歷史都實行的土地授田制度,即土地私有制,可進行土地買賣,可以根據個人對社會的貢獻來擁有更多的田地和房屋。從物質生產資料的理論分析,中國歷史上所有昌盛繁榮的王朝都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而一個歷史王朝的沒落都是生產資料制度發生的變更,尤其是采用國有制后或集體制后構成生產力積極性下降和生產力下降國力降低。因此,中國目前實行的土地國有制度,有著它存在的歷史背景,如同漢朝一樣,見過開始為了鞏固國家的基業和發展,采用中央集權的土地國有制,而在國家建立發展一段時間后,漢朝實行了土地私有制,開啟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盛世-文景之治。根據歷史的發展,以及根據社會文明的進步來看,中國未來土地會進行私有化的變革,否則中國社會的發展失去了最原始的力量基礎。房屋70后土地制度如何,由是否需要讓一個國家長治久安來確定,因此實行私有制也是世界文明進步要求和標志。
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可由產權人繼續交納土地出讓金繼續使用該土地或按政府規劃收回該土地,但對于地上建筑物目前沒有明確的補償標準。
新土地使用稅,你交了,那就是70年,不會繼舊房的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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