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什么情況下可以買賣?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征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于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征: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
據了解,目前,在售的已購經濟適用房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對于如何計算“住滿5年”的時間問題,專家指出:這是已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準的。兩個證件可由購房家庭提供任一個來確定經濟適用房的居住時間。
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于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后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即可。例如:一套面積為95平方米,原購房價格為每平方米2650元的經濟適用房,若按市場每平方米3600元進行出售,則需按3600×95×10%計算,補交34200元的綜合地價款。
注意: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于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于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于購買時的單價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房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條件,可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例如同樣一套面積為95平方米,原購房價格為每平方米2650元的經濟適用房,在未住滿5年的情況下,只能以每平方米2650元或低于每平方米2650元的價格進行出售。并且,購買此套房屋的購房者必須符合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方可購買此套房屋。
注意:以原價出售給有購買資格的人后,原購房人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持區縣國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單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證明》,到建委開發辦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核手續,還可再次購買他處的經濟適用住房。
以上兩種情況的出售人都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戶口及身份證、結婚證等相關證件到其經濟適用房所在區域房管局辦理相關手續。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6-05-1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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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仍有爭議,法院對經濟適用房和指標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不一,目前司法實踐中對買賣經濟適用房一般認定有效,對買賣經濟適用房購房指標的一般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認定無效,但也有法院認定為有效。
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的效力:1.購買經濟適用房不滿5 年,申購人與他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2.申購經濟適用房5 年后再行轉讓房屋的,此時經濟適用房已可以流通,因此合同有效。當事人要求辦理過戶的,應當按照政府相關規定補交土地收益。
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后才可以進行,這時的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如黃浦江兩岸進行的世博會拆遷。按照有關方面的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
不可以。按《物權法》規定,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拆遷安置房,房屋屬于不動產,不動產產權以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為準,沒有登記備案的,除法律特殊規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權法上的產權效力。
購置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詢其“五證”,或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等。不同類型的拆遷安置房,交易雙方承擔的交易風險有所不同。
第一類動拆遷安置房,由于交易時間長,受市場因素的影響,往往買家需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房價上漲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
如果是購買還沒定位的安置房風險就更大,買賣雙方雖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無法確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環境等,辦理過戶等手續時間也會更長。
擴展資料: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第十三條: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已經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的拆遷房是可以正常購買的。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因此,拆遷安置房到底能不能買賣主要看它能不能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具體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雖是拆遷安置房但已經領取房屋權屬證書,這種房屋當然可以進行買賣,其效力相當于普通的商品房買賣。
二、拆遷安置房在未領取權屬證書前發生的買賣。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款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據此,如果雙方發生爭議訴訟至法院時爭議房屋上不具備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的條件,人民法院一般會因爭議房屋不具備權屬證書而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這就是你朋友所稱的安置房不能買賣的緣由。
但鑒于拆遷安置房必須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領到房屋權屬證書,房價在此期間會有波動,因而違約方應承擔主要責任,需要賠償守約方為此造成的房價上漲或下跌的損失。
三、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時房屋不具備權屬證書,但發生爭議時該房屋已經領取了權屬證書(包括可以領取而賣房人故意不去領取)的情形,一般也視為買賣行為有效,可以通過法院訴訟,可以要求強制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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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證的拆遷安置房當然可以買賣,交易也與普通房屋沒有差別;對于無證的拆遷安置房,要分清情況,主要注意這幾個問題:
(1)調查清楚拆遷前的產權性質,如果拆遷前具備產權證,只是拆遷后開發商沒有及時辦理,如果有拆遷協議書,雖然麻煩,但日后還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
(2)一定要辦理公證手續,以免日收出現糾紛。
(3)有的開發企業為了增加收入,在拆遷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過戶)服務,適當收一些費用是一種比較好的解決辦法。
安置房買賣的風險第一、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價格因素
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于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第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制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對此筆者認為,根據人大常委會對《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共有財產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為應該視為無效,但該意見同時規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其取得財產的行為應該受到保護。而由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擅自處置財產的共有人進行賠償?!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規定禁止轉讓尚未確權發證的房地產,其立法目的就是為制止來源不明、權屬不清的房地產轉讓。而當事人之間的拆遷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就來源明確、權屬清楚,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保護交易安全,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賣房人應當交付房屋,并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因此,為減少矛盾、避免糾紛,購置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開發公司或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土地性質等狀況,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買家非但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而且還要承擔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環境改變等不確定的風險。其次是訂立協議時要出售方全體共有人簽名,以減少風險。
房產類型分別是:商品房。集體住房,經濟適用房,遷折安置房,商住兩用房,酒店式公寓,小產權的房子。
1. 商品房:俗稱大產權房子。開發商建房,地是買來的,有五證后,方可上市。
2. 集體房:單位公房,單位集資建的房子,地不是買的。這樣房子辦不出大產證的。如能辦出大產證,也可以上市。
3. 經濟適用房。是國家建的房子。滿五年后。辦理了手續產證拿到了,就可以上市。
4. 拆遷安置房:也是滿五年后,產證辦出來了,方可以上市交易。
5. 商住房:一般是40-50年產權的。因為商用地只有五十的使用權。貸款只能貸五成。
6. 酒店公寓:和上面差不多一樣的。
7. 小產權房:是區政府或鎮政府,或村委會,認可的房子。國家不認可的。這種房子交易,都有風險。如果是當地買,還是可以的。
拓展資料:
1,按交易形式的不同,可分為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地產租賃。
2,按交易客體中土地權利的不同,可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產的交易與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產的交易。對后者現行法大多禁止或限制其交易,因此,在我國,一般而言,房地產交易僅指前者。前者還可進一步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或劃拔性質的不同進行分類。
3,按交易客體所受限制的程度不同,可分為受限交易(如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產的交易,帶有福利性的住房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權的交易等)和非受限交易(如商品房交易等)。
4,按交易客體存在狀況的不同,可分為單純的土地使用權交易、房地產期權交易和房地產現權交易。
(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產交易)
類型如下:
房屋按照政策屬性分類有以下多種:
1、公房:國家所有的房,就好像國有土地一樣。是一種租賃關系,國家是出租者。無《土地使用權證》、無《房產證》。
2、商品房:可自由買賣,產權十分明晰(不會有國家、集體的影子)的最正常的房。有《土地使用證》,有《房產證》。
3、經濟適用房:以較低的價格出售給城鎮中低收入家庭。有房產證。無《土地使用證》、有《房產證》、向國土局交了土地出讓金之后才會有《土地使用證》。
4、限價房:可簡單理解為限房價、限地價的“兩限”商品房,但可自由進行二手房交易;供應對象為中低等收入家庭。
5、廉租房:租給困難家庭的房子,甚至連租金也是政府給的。無《土地使用證》,無《房產證》。
6、小產權房:也稱為鄉產權房,是開發商在集體(一般就是村)中建房,然后出售,因為沒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所以,即使購買到房子,也沒有國家給予的房產證。沒有房產證,就不能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沒有房產證在國家拆遷時不會給予補償,連遺囑與贈送這些要過法律程序的,也沒法走法律程序。無《土地使用權證》(這塊地不是國有的,而是集體的,所以沒有土地使用權證)、無《房產證》。
7、集資房:國家、集體、個人一起出資建設的房,產權按出資比例分配。集體有《土地使用證》與《房產證》。
8、房改房:國家從國有經濟轉向混合經濟,房屋改革后,允許公房買賣,用標準價或成本價購得的公房就叫作房改房(房改(房屋改革)的房子):以成本價購買的,產權歸個人所有,五年后可上市自由買賣;以標準價購買的,只擁有部分產權(但一般人不會這么做)。有《土地使用證》、有《房產證》。
9、自建房:農村自有住房有的是《農村自建房宅基地使用權》是鄉鎮集體頒發的,沒有《土地使用權》《沒有房產證》。
10、存量房:是指已被購買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權證書的房屋。
11、解困房:是指各級地方政府為解決本地城鎮居民中特別困難戶、困難戶和擁擠戶住房問題而專門修建的住房。
12、平價房:是根據國家安居工程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以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解決對象,通過配售形式供應、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建房土地由政府劃撥,配售對象及配售價格由政府管理部門審核認定。
13、再上市房:是指職工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房首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可以交易的房產:
商品房
1、有產權證且沒在抵押期間。
2、不拖欠物業費、供暖費等相關費用。
3、有產權證但在按揭期間的需要通過轉按揭方式交易。
已購公房
1、有產權證且沒在抵押期間。
2 、不拖欠物業費、供暖費等相關費用。
3、原產權單位在原購房協議中未對職工購房后上市出售有特殊限制(如果原購房協議中有特殊限制,需征原產權單位同意,方可上市出售)。
4、符合各區 縣房地局的其它規定。
5、以低于房改政策的價格購買,按規定補足成本價(如優惠價或標準價出售的住宅)可上市交易。
6、符合央產上市交易的國關房改(2003)165號文件的央產。
經濟適用房
1、尚未滿五年只能以不高于購買時的單價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2、以住滿五年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后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擴展資料:
二手房有哪些房屋類型?從產權上看,常見的二手房有5類,分別是商品房、公房、限制類產權房、集資合作建房、回遷房。這5類房屋有的能直接上市交易,有的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買賣。
一、商品房
商品房是最常見的房屋類型。二手房交易中的商品房是指通過個人或單位通過開發商購買后,已經取得房屋房產證,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
從土地立項上來講商品房可以分為普通民用住宅和非民用住宅——如商業、綜合建筑等;從用途上可劃分為住宅、公寓、別墅、寫字樓、商業建筑、工業廠房、綜合建筑等。二手房市場上老百姓最常見的商品房是住宅、公寓、別墅的民用住宅,以及商業寫字樓。
二、公房
公房又叫房改房,是指按照國家房改有關售房要求,以優惠價、標準價,或成本價向符合分房條件和已取得住房使用權的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98年房改以后對于已經出售到個人名下的公房叫已購公房。它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房改時分為按照成本價、優惠價、標準價三種方式取得產權。無論是成本價、優惠價、還是標準價的房改房,它和商品房一樣,房屋產權人享有完全的產權。
1、成本價公房
這類房子是當年房改時按照政府制定的房改成本價標準來支付房價的房子。
我們知道成本價的房子跟商品房一樣房屋產權人享有完全的產權。不過由于該類房屋在取得時未繳納土地出讓金,以及在房產證首頁有“以成本價購買”等記載內容,在轉讓時產權人需按政府規定補交一定的費用后方可上市過戶。
2、標準價、優惠價公房
這兩類公房都是單位職工以標準價/優惠價購買的住房。在上市交易時,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如遇原單位已撤銷的,當地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有優先購買權。
無論是標準價還是優惠價購買過來的已購公房,再出售條件一樣。需要原產權單位行使或放棄優先購買權,且在上市交易前產權所有人應補齊土地出讓金,方可過戶。
三、限制類產權房
限制類產權的房屋取得所有權后在使用、轉讓等方面受到一定條件的限制,交易過程也有別于其他類型的房屋。這類房屋包括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兩限房、廉租房、集體小產權房、鄉產房、使用權房屋等。
限制類房屋在二手房交易中以經濟適用房為主。它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由于取得的產權方式不同,雖屬于全完產權,但它屬于限制類產權類房屋,在使用、轉讓、出售時受到一定條件的限制。
四、集資合作建房
集資合作建房是指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不以盈利為目的,通過籌集資金,共同進行建房的一種方法。此類房屋由于土地使用權為劃撥所得,在二手房上市交易、抵押、繼承等環節需要向政府部門補交土地出讓金。
五、回遷房
回遷房分兩類:一類是城市危改回遷房,是按照城市危舊房改造的政策,將危改區內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遷或安置政策標準,被拆遷人回遷取得的新建房屋。這類房屋在二手房的交易管理中使用經濟適用房的產權管理。
另一類回遷房是發展商征收土地新建房屋時,賠給回遷戶的房子。這類房屋產權一般是商品房性質,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產權的管理跟普通商品住房一致。
房地產交易有哪些分類?交易的一般規則是什么?
1.房地產交易的分類。
按交易形式的不同,可分為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地產租賃。
按交易客體中土地權利的不同,可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產的交易與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產的交易。對后者現行法大多禁止或限制其交易,因此,在我國,一般而言,房地產交易僅指前者。前者還可進一步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或劃撥性質的不同進行分類。 按交易客體所受限制的程度不同,可分為受限交易(如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產的交易,帶有福利性的住房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權的交易等)和非受限交易(如商品房交易等)。 按交易客體存在狀況的不同,可分為單純的土地使用權交易、房地產期權交易和房地產現權交易。
2.房地產交易的一般規則。房地產交易應遵循以下一般規則:
(1)房產權與地產權一同交易。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房產權與地產權是不能分割的,同一房地產的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只能由同一主體享有,而不能由兩個主體分別享有;如果由兩個主體分別享有,他們的權利就會發生沖突,各自的權利都無法行使。在房地產交易中只有遵循這一規則,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公平。
(2)權利、義務承接。房地產交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房地產交易中,前一權利人負載于房地產上的權利義務依法或依約按序承接給后一權利人。
(3)房地產價格評估。我國剛剛建立市場機制,目前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場化的房地產價格體系,我國房地產價格構成復雜,非經專業評估難以恰當確定,故法律規定房地產交易中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準,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4)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申報。實施該制度的意義在于:進行房地產交易要依法繳納各種稅費,要求當事人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便于以此作為計算稅費的依據。當事人作不實申報時,國家將依法委托有關部門評估,按評估的價格作為計算稅費的依據。
(5)依法登記。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法辦理權屬變更或抵押登記,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房地產的特殊性決定了實際占有或簽訂契約都難以成為判斷房地產權利變動的科學公示方式,現代各國多采用登記公示的方法以標示房地產權利的變動。我國法律也確立了這一規則,并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未辦理權屬登記,轉讓、抵押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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