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因為辦理某些手續而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材料,比如在進行財產公證的時候,房產公證書就是必不可缺的關鍵產品之一。那么這方面的辦理需要注意些什么呢?關于時間以及期限方面的規定又有哪些呢?有類似疑惑的朋友不妨參考下文所說,必要的時候結合實際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以便于成功辦理到可以派上實際用處的房產證公證書。
一、房產公證書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公證書的有效期并非嚴格的法律概念,而是指公證書能夠被實際使用的時間期限。因為公證書被出具后,即具備了法律規定的證據效力,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并經法定程序,公證書是不能被推翻的。公證書的有效期一般分為3類情況:
1、公證書中未規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單方規定,公證處一般不作規定。一般民事類公證如出生公證、結婚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學歷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就屬于這一類。申請人應該注意向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咨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2、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規定了有效期的,公證書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書》中規定的委托期限為三個月,那么該《委托書》的公證書的有效期限也為三個月; 3、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也沒有規定有效期,但是該法律行為或文書存在不確定狀態的,公證書的有效期視具體情況而定;如經公證的合同,合同雙方后來協議解除了合同,那么該合同的公證書就歸于無效了
二、房產繼承公證書辦理時間
因公證處需要對您的提交的資料來進行審查,并去工作單位進行調查取證,所以稍微的需要些時間。一般從您提交齊備的資料開始至領取公證書需要2周左右的時間。
辦理房產的繼承的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
三、辦理手續
(一)、所需材料: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公證機關應要求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法定繼承應提交: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法定繼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系證明;
6、 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系證明;
7、 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遺囑繼承人應提交:
1、前款1、2、3、4項規定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2、被繼承人的遺囑書;
3、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4、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經審查上述證明、材料真實、齊備,符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公證處應予受理、登記、并辦理公證。
(二)、流程:
1、到“登記信息、驗證協議”窗口辦理信息登記上網和協議驗證手續;
2、到“房地產估價”窗口辦理評估手續;
3、到“公證”窗口辦理公證手續;
4、到“私房交易”窗口辦理交易手續;
5、到“契稅、印花稅”窗口繳納印花稅;
6、到“產權登記發證”窗口辦理《房屋權證》更名手續。
通過上文的舉例我們可以得知,雖然房產公證書在許多地方都扮演著極為關鍵的角色,但是有很多朋友可能并不知道辦理公證書的正確方法以及關于時間期限方面的知識。因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能會蒙受一定的損失和麻煩,那么上文小編舉例的就是這方面的專業信息,由此可以幫助有意向辦理公證書,但是苦于沒有專業知識建議的朋友進行學習和了解。
房產委托公證書有效期分情況而論,委托期限是委托書內容的要素之一,往往大多數委托書公證中的委托期限常約定:“辦理完委托事項為止”。
雖然約定這樣的委托期限辦理委托書公證當事人方便、實用,但是不確定、過長的委托期限容易產生糾紛,原因如下:
1、表現在不動產委托交易中買賣雙方存在交易風險,委托期限過長繼而產生糾紛;
2、實務操作中期限過長產生不確定的法律事務,委托主體、內容變更導致公證書失效繼而產生糾紛。
擴展資料:
《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是司法部門與建設部于1991年8月31日聯合下發的辦理房產公證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規定:
1、繼承、贈與房產,當事人應當先辦理繼承、贈與公證,然后持公證書和有關契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
3、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房產所有權轉移行為,必須辦理公證,然后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手續;
4、各地房地產管理機關與司法公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本地其他房產事項必須公證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產公證
公證書本身是沒有時效的,也就是公證書本身是不會過期的。而是否過期,主要看被公證的繼承協議中有沒有設置時效條款,如果設置了就需按照該條款辦理。尤其是有些協議牽涉到訴訟內容,而訴訟是有時效要求的。
房產公證書有效期
公證書中未規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單方規定,公證處一般不作規定。一般民事類公證如出生公證、結婚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學歷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就屬于這一類。申請人應該注意向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咨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公證書的有效期一般分為3類情況:
(1)公證書中未規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單方規定,公證處一般不作規定。一般民事類公證如出生公證、結婚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學歷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就屬于這一類。申請人應該注意向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咨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2)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規定了有效期的,公證書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書》中規定的委托期限為三個月,那么該《委托書》的公證書的有效期限也為三個月;
(3)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也沒有規定有效期,但是該法律行為或文書存在不確定狀態的,公證書的有效期視具體情況而定;如經公證的合同,合同雙方后來協議解除了合同,那么該合同的公證書就歸于無效了;又如經公證的房產贈與合同,因為贈與雙方沒有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來贈與人死亡,無法過戶,贈與合同落空,贈與公證書也無法使用。
房產公證的意義
(1)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
民事行為的真實性包括兩層意思:一是該行為確系行為人所為;二是行為人所為確系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在房產交易中,交易人親自實施交易行為基本上沒有問題,即使出現問題也容易被發現和糾正;問題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為基于其對交易物的錯誤認識所為。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和因受欺詐而陷于錯誤認識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為非真實意思表示,屬可撤銷民事行為。
據此,房產交易中購房人基于房產商不真實的宣傳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受讓人因對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均不為真實意思表示。而此類情況在目前房產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于大多當事人對法律不熟悉,誤以為自己已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就無法改變既成的事實了,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交易行為的情況還不多。
隨著社會法律知識的進一步普及和律師業務的進一步拓展,這方面的訴訟必將大量增加。而房產交易如經公證,通過公證機構嚴格、詳細的詢問、告知、審查程序和證據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誠實、詳盡地交流相關情況,全面、具體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確保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能有效地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
(2)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房產交易涉及的法律較多,其行為不僅為專門的房地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范,同時也為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繼承法、婚姻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調整。確保房產交易行為合法,難度最大的是保證交易行為不與任何法律規定相抵觸。而絕大多數交易人不可能具有這樣高的法律水平。把公證作為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序,讓具有全面掌握并正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能力的專業法律人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可確保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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