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遺產繼承問題
媽媽在意外中去世了,我是家中的獨子,有一個8旬的外婆,外公也去世了。我外婆除了我媽之外,還有5個女兒,2個兒子,外婆健康精神,生活簡樸,我媽媽生前是每個月給兩三百塊伙食費給她。現在我外婆要求通過法律途徑拿我家總資產的6分之一(我家總資產3百萬左右,因為夫妻各占2分之一,我媽那部分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所以我外婆理論上是占我媽媽3分之一) 我提出撫養可以,但不能這樣拿我媽的錢!一個老人根本就用不了這么多錢(一年都用不了一萬塊),我不能讓我媽媽的錢落到其他人手里! 我是這樣提出撫養方案的,第一,每個月按我媽媽生前的兩倍給外婆伙食費,還有外婆需要用到的其他費用,我可以代表我媽媽負擔2分之一(其他7個子女負責另一半) 如果還是要求撫養費的話,10萬以下可以商量。 請問我可以勝訴嗎?1,你母親無遺囑的話,那么屬于你母親部分的遺產依法定繼承處理。
2,依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你外公去世,你無其他兄弟姐妹的話,那么就是你父親,你與你外婆三人參與繼承你母親的遺產。
3,若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那么屬于你母親的那部分財產用于繼承分割。確實是你們家總家產的1/6份額由你外婆進行繼承。依照《繼承法》確實是如此處理的。
4,當然,若是你外婆自愿放棄了對其應繼承份額的那部分財產,那么屬于個人自愿行為。也可能存在,你外婆將她所擁有的那部分能繼承的財產轉給了某人,那屬于贈與行為,也是合法的有效的。
5,在訴訟中中隨時可能存在著調解的可能,只要你外婆自愿放棄了對該財產的擁有,只要當事人同意就可以了。最好能以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形式固定下來,形成有約束力的法律文書,更有助于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如果你母親沒有遺囑指定他人繼承他名下遺產,就是按照你說的第一序列繼承人來繼承分配她名下遺產!你外婆的要求合法!這是她的權利,如果你家拒絕,去打官司,不光要支付老人要求的繼承份額錢款,因為涉及到幾百萬標底的財產,訴訟費用也不小,誰敗訴誰支付!所以~~個人建議,還是以協商為主,再去做做思想工作,一人退一步,她減點,你們再加點。不到萬不得已,不要去打官司,畢竟是一家人!
法律規定你外婆可以繼承你媽媽那部分財產的三分之一,所以如果起訴,你沒有勝訴的可能。所以還是協商解決比較好
根據您說的,如果訴訟,可能法院判給您外婆的,比您愿意給她的要多。供參考。
你外婆的要求是有理的,有法律依據的,我恐怕你的請求的不到支持。繼承法第十條有規定的。你媽的配偶、父母、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依法定繼承是可以的
建議協商處理
女兒意外死亡,遺產繼承問題?
我是女兒的父母,女兒去世后,女婿一直斷絕往來,現在還教他兒子不和我們往來,打電話不接,威信拉嘿。現在感覺心寒。之前考慮到他兒子和我們至親關系,一直沒索要遺產。現在10年過了,決定索要回自己女兒遺產,(他家非常有錢,我女兒曾經名下的房產也多)多少能要一點吧?我們老了,病也多了,心寒啊。我關心的是時效,畢竟10年了。唉!你之前考慮到你的外孫和你們是至親關系,一直沒索要遺產,那就是你主動放棄了,現在想要索回估計難。本來,你們與你外孫都是同等的第一法定順序繼承人。
《民法典》當中有關訴訟時效的法律條文有: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當中有關繼承的法律條文有:
第一千零七十條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開始的,還沒有過時效,這個不用擔心。另外,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根據你的描述,你們夫妻倆擁有你女兒遺產一半的份額。如果女婿不配合,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遺產。
你可到當地律師事務所咨詢一下時效問題!人過不超時效,你可以向法庭提起訴訟。
去當地司法局問問,可能有免費律師呢。律師都有免費任務的。
一般都是第一順位繼承啊,配偶,子女,父母。先配偶為第一,再依次排開。人家給你錢什么的屬于良心,不給也不在法律范圍內啊。
關于遺產繼承問題?請熟悉法律的人幫忙
公公多年前去逝,留下一處房產,婆婆和老公有繼承權,然老公意外去逝,之后公公的房子拆遷,請問我和我還未出世的寶寶可以代位繼承公公的遺產嗎?rn公公的遺產現在該怎么分?rn拆遷分房或是分錢兩選擇,我婆婆要房子并寫她的名字,我該怎么辦?rn另我老公的保險身故賠償金,都是寫的法定,我未出世的孩子能得到一部分嗎?該怎么和保險公司辦理?保險公司說我跟我婆婆一個一半對嗎?我未出世的寶寶該怎么得到那部分?具體怎么辦理?rn謝謝你和你未出世的孩子均有繼承權。你公公去世,你老公沒有明確放棄繼承權,視為接受繼承,該處房產先分出一半為你婆婆所有,余者有你婆婆和你老公繼承。鑒于你老公在未實際獲得財產便去世了,你和你寶寶可以轉繼承你老公也能夠繼承部分。申明一點,對于你的未出世的胎兒是保留其份額,出生后是活胎,才能實際取得繼承權。至于房證寫誰名不是很重要。關于賠償金問題,法定的承受人員真的就是你和你婆婆。因為他不是繼承問題。回答你滿意嗎?
你公公的遺產,由你的婆婆繼承,但給胎兒保留適當的部分。
你丈夫的遺產 ,由你的婆婆和你繼承,但給胎兒保留適當的部分。
協商不成 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章 法定繼承
你有權,名義上寶寶沒有,但可預留,房或錢兩選擇,你婆婆選房子應拿出錢補償你。保險公司對,法定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三代以內近親屬,可參照上面的解決辦法和保險協商預留一份
未出生的嬰兒要保留代位繼承權的。而你沒有代位繼承權,因為代位繼承人應該是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遺產繼承問題
問一個比較極端的繼承權問題。如果爺爺奶奶或者外婆外公都還在,父母有一方意外過世,但沒有留有遺囑,固定資產(房屋)沒有馬上進行遺產分配。然后過幾年爺爺奶奶或者外婆外公也過世后,同樣沒有留下遺囑。那父母過世前的資產(房屋)會被重新提及并被那些姨、舅、姑、伯、叔分走一部分么。 或者那時候在進行房屋過戶,會不會因為父或母比爺爺奶奶或者外婆外公先過世而導致需要 姨、舅、姑、伯、叔簽字。謹記一點,國家所有法律的實施都是以家庭為基礎的,都是人民群眾在家庭生產生活中使用或者遵守的,脫離家庭沒資格使用任何法律。這個問題就嚴重脫離了家庭
理論上會
你說的沒錯!
關于遺產繼承的問題
老人去世前留有一處房產,老人未留遺囑,但子女四人一起就遺產的繼承問題擬訂了書面的協議。協議大意,長次子放棄繼承遺產的權利,由長女和三子平分。此協議闡述明確,且簽字畫押,參與者人手一份,并有錄音存檔。當前,老人已去世,三子已著手辦理繼承房產的手續,由他繼承。只差最終其余三人簽字同意放棄繼承遺產的權利。三子的經濟狀況良好,屬于中產階級以上收入者,但其為人較為偏執且城府很深。當初曾表露過想獨自繼承房產,并對于老人決定將房產均分給三子和長女的想法表現過不滿。我作為長女的兒子,我想問一下,這種局面下我母親采取什么樣的對策最為妥當?可以從法律層面分析,也可以幫我出出主意,謝謝了老人去世后,繼承人之間就財產的分配達成協議的,只要是繼承人自愿且內容無違法的,該協議就有效。
依據你的表述,在協議中長次子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有長女和三子繼承,那該房產應當由老人的長女和三子平均分配,或二者另行達成協議也可。
最后,你母親身為長女,除其同意外,三子不能直接辦理房產過戶。你母親可以與三子協商房產的歸屬,如三子未經你母親的同意即辦理過戶,也為給予你母親補償。則你母親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維護權益。
你好,繼承事宜不能協商解決的話,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依法繼承。詳情可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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