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婚姻法的規定中,婚后買房只寫一方的名字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在小的時候可能會覺得法律離我們非常遙遠,但是當我們長大之后,我們就會發現法律處處都在我們身邊,無論遇到什么事情,都可能需要法律。談及到法律,不一定是違法的,也可能是買房或者是結婚方面等的,比如買房的時候是一個人還是夫妻共同買的問題,涉及到法律相關的知識,也是法律的內容,但是并不是犯罪的法律。關于買房的相關法律,有網友提出了這樣的問題,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后買房只寫了一方的名字,那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還是只是買房子一方的財產,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一定的回答,希望能夠幫助到對此有疑問的人。
對于婚后買房只寫一方的名字,到底屬于夫妻財產還是個人財產是要看情況的。如果在買房的時候買房子的錢完全由一方出,而且房產證上面只寫上一方的名字,并且在名字的后面標注了單獨所有,保管在房產局里面,那么購買的這一棟房子是屬于個人財產,在離婚以后也是個人財產,不是夫妻財產,不能為夫妻共有。但是如果在買房的時候,房產證上雖然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卻沒有辦法證明房子的錢完全是由一方出的情況的話,那么房子是可以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的,畢竟雖然只寫了一個名字,但是卻沒有辦法確認是否花錢是只花了一方的。
如果房產證上面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遇到房產的糾紛,的確麻煩,因此在買房的時候就應該想清楚,房產證上面應該寫多少個名字,免得后面有麻煩發生。
你同意我的觀點嗎?如果你有什么好的建議或者意見的話,歡迎留下你的寶貴評論。
不一定,如果兩人在婚前有過協議可以證明房子是兩人一起花錢購買,則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在新婚姻法的規定中,婚后買房只寫一方的名字,在正常情況下都屬于共同財產。而如果在登記人后面備注某某人單獨所有,那么就不屬于共同財產。
婚后買房子只寫了夫妻一方的名字不一定就是僅僅屬于自己的財產。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購房時,雙方如果沒有明確約定或者有強有力的證據證明購房款全部是個人出資的,即使房產證上只寫了配偶一方的名字或者說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婚后買房,無論是寫夫妻雙方的名字或者一方的名字,在正常情況下都屬于婚后共同財產。如果不想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登記人后面標注“xxx單獨所有”,此時只要標注了單獨所有,那么在離婚時另一方配偶也無權分割。
新婚姻法婚后買房寫一方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婚后買房,房產證上寫一方名字,如果沒有約定,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沒有約定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則上歸夫妻共同所有。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后買房寫一方名字,如果是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可以說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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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夫妻共同財產: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http://tieba.baidu.com/f?kw=%B7%A8%C2%C9%D4%AE%D6%FA&fr=index
登記后買房子,除非有特殊情況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登記在誰的名下都一樣
依然是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 婚后買房寫一方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根據法律事實和法律規定,具體分析斷定。
1、婚后購房,其購房款是夫妻共有的,房子當然也是夫妻共同財產。無論寫誰的名字都一樣;
2、婚后購房,夫妻雙方約定為一方單獨所有的,就不是共同財產;
3、婚后購房,其款項是夫妻一方父母給予并明確是給予子女一方的,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4、其它法律明確規定為一方財產的。
新婚姻法中婚后買房寫一方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是否屬于共同財產,主要還得看當時購買時是否屬于夫妻雙方的購買行為,而不是在于寫一方名字還是寫雙方名字。
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購房,該房產應該屬于婚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除非該房產由他人贈予某一方。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如果該房產屬于雙方婚后,共同購買。那么,無論登記哪一方的名字,都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財產有過約定。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同時,《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婚后買房只寫一方名字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從新婚姻法中的規定中就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來,如果你是在婚后買房的話,那么無論是寫夫妻雙方的名字或者一方的名字,在正常情況下都屬于婚后共同財產。
這個肯定屬于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不可置疑的,雖然說沒有寫上2人名字,也沒關系,婚姻法上有規定,再說假如夫妻感情好的話,用不到考慮寫與不寫的問題,萬一有變化,也有法律保護。
這個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你這個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那么跟另外一個人就沒有關系。也就是說,它不屬于共同財產。
是啊,婚后房子只寫一個人名字是正常的,干嘛要寫兩個人名字?都是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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