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學案例分析,急需答案。考試`非常感激
規模在世界上數得著的埃及阿斯旺水壩竣工于20世紀70年化初。表臉上看,這座水壩給埃及人民帶來了廉價的電力,控制了水旱的災害。灌溉了農田。然而,該水壩實際上破壞了尼羅河流域的生態平衡,造成了一系列災難:由于尼羅河的泥沙和有機質沉積到水庫底部,使尼羅河兩岸的綠洲失去了肥源---幾億噸淤泥,土壤日益鹽漬化:由于尼羅河河口供沙不足,河口三角洲平原向內陸收縮,使工廠,港口,國防工事有跌入地中海的危險:由于缺乏來自陸地的鹽分和有機物,致使沙丁魚的年獲量減少1.8萬噸,由于大壩阻隔,使尼羅河下游的活水變成相對靜止的‘湖泊’為血吸蟲和瘧蚊的繁殖提供了條件,致使水庫區一帶血吸蟲流行。埃及造此大壩所帶來的災難性后果,使人們深深地感嘆:一失足成千古恨!rnrn問題 1 造成阿斯旺水壩決策失誤的原因是什么?rn問題 2 給我們提供了什么啟示?問題 1 造成阿斯旺水壩決策失誤的原因是什么?
答:1.只顧眼前利益,沒有從長遠發展考慮
2.沒有從尊重自然的角度出發,違背了自然規律
問題 2 給我們提供了什么啟示?
答:人們往往只記得“人定勝天”,但忘了他后面緊接的一句“天定勝人”!但這并不是阻止人們發揮主觀能動性來改造自然,而是提醒人們在發揮主觀能動性改造自然之前,要做充分的調查和研究,不盲目,對于民生大計更要慎重考慮再做抉擇!
合同案例分析(急需答案,請權威人士解答。謝謝!)
案例1:rn 2005年2月15日,劉先生與一家顧問有限公司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及競業禁止責任書,該公司聘請劉先生為軟件教研室教師,約定劉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間及離開公司一年以內,為保密和競業禁止期限,在期限內劉先生有權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工作期間公司向劉先生支付每月100元的保密工資,該責任書還約定了保密范圍、保密內容和保密責任,并約定如劉先生違反有關條款,應賠償違約金50000元。同年4月1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期限一年,并對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待遇等進行了約定。rn劉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按約向劉先生支付了保密工資。2005年3月,劉先生自動離職。同年5月,該公司從媒體及互聯網上得知劉先生被聘為某人才培養基地的高級講師,并發現該基地使用的宣傳資料、試卷、課程體系等均與本公司的專有技術等商業秘密雷同。該公司認為劉先生的行為違反了保密義務和競業禁止義務,提出仲裁,請求劉先生賠償違約金50000元。后經查該公司的千人工程已公開披露了工程的課程設置,且公司提不出相關證據證明其設置的課程及試題該公司專有的信息、技術數據等。仲裁裁決駁回了該公司的請求。rn問: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正確嗎?為什么?rn案例2:rn 林某原系某廣告公司經理。2000年6月,某信息服務公司邀請其擔任該公司下屬廣告公司經理,月薪人民幣20000元。同年7月1日,雙方正式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并約定基于業務的變化或林某的能力及表現。公司可以改變其崗位;林某在離開公司之日起1年內,不得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從事與公司存在競爭的活動,不得使用公司的任何業務資料、程序,不得直接或間接地與公司的客戶發生業務往來。該合同還約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在同意rn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仍可要求違約方賠償對方全部經濟損失。2001年1月,某信息服務公司稱因業務結構調整,林某的崗位不再設立,該公司將于2001年2月13日起與林某解除合同,并支付其2個月工資的補償人民幣40000元。林某于同年2月15日離開公司,并向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某信息服務公司應按合同約定賠償違約經濟損失,即合同有效期內的全部工資。rn問:(1)公司的做法對嗎?為什么?rn (2)林某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rn案例3:rn 張某在某電視臺從事新聞編輯工作,從1985年參加工作至今,不僅工作積極努力,而且每年都能拿到各級的新聞獎。然后,就因為他是被聘用,而不是分配或調入電視臺,因此,他從未享受過《勞動法》規定的各種福利待遇。只因不是“正式”的,他的基本工資比正式工資低一半,甚至出差補助都要比別人少,各種保險、補貼、公積金都沒有。2001年7月底,他因病休了3個月的假。病愈后回到單位,張某才發現工資已被停發,自己被解除聘用合同。無奈之下,張某將申訴狀遞交到了勞動爭議仲裁委rn員會,請求撤銷電視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責成電視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補發病休期間工資。rn問:(1)張某的請求是否應得到支持?為什么?rn (2)張某在電視臺工作期間,電視臺對張某的待遇對嗎?為什么?案例1:
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是正確的。因為該公司的千人工程已公開披露了工程的課程設置,已進入公共領域, 商業秘密構成三個要件之一:秘密性不復存在 。不是商業秘密了,不受法律保護。
因該保守商業秘密及競業禁止責任書無效,在保密和競業禁止期限內向劉先生支付每月100元的保密工資必須退還一家顧問有限公司。
1,缺乏事實依據,如何定原告有罪!
2,不對,違反合同法。 在合理的請款下應該得到支持。 具體內容請參照http://baike.baidu.com/view/1552.html?wtp=tt。
3,http://baike.baidu.com/view/1552.html?wtp=tt。
法律案例分析,急求答案啊。
案例分析rnrn 甲建筑公司因施工期緊迫,急需100噸水泥。該建筑工程公司同時向A市海天水泥廠和B市豐華水泥廠發函,函件中稱:“如貴廠有300號礦漬水泥現貨(袋裝),噸價不超過1500元,請于接到信10天內發貨100噸,貨到付款,運費由供貨方自行承擔。”A市海天水泥廠接信當天回信,表示愿以噸價1600元發貨100噸,并于第三天發貨100噸至甲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當天驗收并接受了貨物。B市豐華水泥廠接到要貨的信件后,積極準備貨源,于接信后第7天,將100噸袋裝300號礦漬水泥裝車,直接送至甲建筑工程公司,結果遭到甲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僅需要100噸水泥,至于給豐華水泥廠發函,只是進行詢問協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豐華水泥廠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nrn rnrn(1)甲建筑公司向兩個水泥廠所發的函件的法律性質是什么rnrn(2)海天水泥廠回信的法律性質是什么rnrn(3)甲建筑公司接受海天水泥廠的貨物的法律性質是什么rnrn(4)甲建筑公司與海天水泥廠之間是否存在合同如存在,合同內容是什么rnrn(5)設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廠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噸價1599元接貨,海天水泥廠收到第二份函件后即發貨100噸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豐華水泥廠送貨的法律性質是什么rnrn(6)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rnrn(7)建筑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是否于法有據1)要約邀請
2)邀約
3)承諾
4)合同內容是噸價1600元發貨100噸,接到信10天內發貨100噸,貨到付款,運費由供貨方自行承擔。
5)二者關系成立,建筑公司愿意以噸價1599接貨屬于要約,海天廠送貨屬于承諾。
6)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
理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確定豐華廠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筑工程公司發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應當視為要約邀請,豐華后來的實際行動應視為要約,二者之間尚未成立合同關系。
7)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于法有據
依據: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當然有拒絕的權利。
1.不可以,因為黃永彬和張學英雖然不屬于事實上的婚姻關系,但在黃永彬病危期間,一直照顧,盡了事實原應該由妻子要盡的義務,而其妻子蔣倫芳卻沒有盡到其妻子的義務。另一個黃永彬對其的個人財產是有完全的處置權的,他生前所立的遺囑是不受婚姻關系所制約的。
2.法官的理由應該是婚姻法實施后,事實婚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辦法》公布實施以后,就不承認了。而黃永斌和張學英同居是在1996年,且之前并未離婚,其與蔣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這個理由是不成立的,法官的審理案件時應該參考其他客觀因素,很重要的一點是在黃永彬在生病期間的情況。另外一點是黃永彬是有權對其個人財產進行處置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那要另行處理,要區分后才行。黃永斌的財產處理是以遺贈的方式贈與張學英,而張學英并不是做為法定的遺產繼承人去取得這一權利,而是根據當事人生前的意愿,以贈與的方式取得,本案適用贈與的相關規定,但就以《民法通則》第7條關于“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的法律原則顯然是有失偏頗的。
3.這個題就不好答了,面太廣了,可發揮的空間比較大,主觀性比較強。
房地產法案例分析題,求助,急急急!!!
題目就是這個,急需答案!!!感謝大家幫助!!!
案例沒有怎么分析。
1、2萬是訂金,不是購房款,乙向甲退還2萬即可,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訂金、定金的約定一般不會超過合同總標的20%,訂金如果合同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收款方必須退還,沒有雙倍的概念,如果是收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約定應當雙倍返還,反之則不退還定金,如果合同履行的話,訂金、定金可以抵充購房款。
2、甲方違約,因為甲沒有支付合同約定的首付125420元,又沒有在房管部門公告期內申報權利和繼續履行合同,提問中的訂金怎么變成定金了?這個題目出得有漏洞。
3、定金雙倍返還不能成立,合同約定的是訂金,乙原價退還即可,關于定金、訂金的概念我在1回答中已明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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