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屬于不可抗力,因此,受損房屋難以得到政府補償。但當地政府有責任組織重建。
發生地震后,倒塌的房子能得到國家賠償嗎?專家說出了答案
地震造成房屋倒塌的屬于天災,任何人或者單位都不需要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國家和地方政府有責任對受災群眾重建或者修繕房屋提供必要的經濟補貼與幫助。
以下為關于地震過后,法律規定的國家及政府的一些補償措施:
依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第十九條 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應當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確保房屋建設質量符合防災減災要求。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向經審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二十條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審批。
一、地震是天災,給我們很多房屋造成了嚴重的破壞。使老百姓無家可歸。針多這一災難,國家、社會都積極的挽回廣大老百姓的損失,盡最大努力恢復災后重建。
二、無論受災百姓有無購買保險。國家都一律平等對待,只要是在受災區的群眾都采取了很多惠民措施。如:
1、臨時生活救助包括補助金和救濟糧。救助對象為因災無房可住、無生產資料和無收入來源的困難群眾。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0元補助金和1斤成品糧,補助期限三個月。
因災造成的“三孤”(孤兒、孤老、孤殘)人員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600元,受災的原“三孤”人員補足到每人每月600元,補助期限三個月。
2、發放補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救濟糧由中央從中央儲備原糧中無償劃撥給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原糧的出庫、調運和將原糧加工成成品糧,免費提供給救助對象。
3、補助金由民政部門直接發放給救助對象,實行按月發放。救濟糧的出庫、調運、加工和發放由糧食部門會同民政部門辦理。
4、災區各級民政、財政、糧食部門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克服困難,密切配合,準確把握救助政策,抓緊實施。要立即組織力量,深入災區核查災情,審核確定救助對象,并登記造冊,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做到不漏不重。省級民政、財政部門要盡快將審核確定的分縣(區)救助對象人數上報民政部、財政部。
5、災區各級民政、財政、糧食部門要切實加強因災生活困難群眾補助金、救濟糧的發放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和虛報冒領,一旦發現違紀違規行為,要依法予以懲處。
6、災區各級民政、財政、糧食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及時、足額地將補助金、救濟糧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
參考資料: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如果發生地震開發商是不具有賠償責任的。對于因為天氣原因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房屋倒塌問題,國家相關部門會給予相關受災群眾相應的補助,而不是賠償。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
第十一條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拓展資料
(一)一般情況下商品房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
第一,對風險轉移的適用,須以法律沒有另外的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另外的約定為前提。
第二,交付必須是基于有效買賣合同的履行行為。如果在訂立買賣合同時,買受人已經占用標的物,應視為交付。
第三,風險轉移作為轉移占有的交付而完成,至于買受人是否認可出賣人的履行或者是否承認標的物的品質,則無須涉及。
第四,風險轉移是獨立發生的,與所有權轉移無關,即使是保留所有權的交付,或標的物非基于權利人的意思而脫離占有,抑或交付后出賣人未能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也不影響風險的轉移。
第五,物的瑕疵也不影響風險的轉移。具體而言,如果開發商尚未將房屋交付購房人使用,房屋在地震中毀損、滅失,由開發商承擔風險;如果開發商已將房屋交付購房人,則應由購房人承擔不利后果。
(二)已辦理產權證但尚未交付的房屋的風險承擔
對此,主要有所有權人承擔說和占有人承擔說兩種觀點。如前所述,適用風險隨交付轉移規則,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和法律另有規定外,標的物的風險不以所有權為基準而以交付為基準,以轉移占有作為交付的標準。即使出賣人(開發商)已經為買受人辦理了產權證但尚未實際向買受人交付房屋,其因地震原因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仍由出賣人承擔。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如果地震導致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我們怎么獲得補償?
一、在合同中,根據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權。合同解除后各自返還所獲利益使其恢復到原始狀態。
二、保險公司一般因地震造成的人身損害還是會賠償的,比如人壽保險等;如果是對財產的破壞,還是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房屋倒塌如果購買了一般財產險,該險種只對風、暴雨、暴風、雷擊、洪水、雪災、泥石流等在內的自然災害引起的房屋、房屋裝修、室內財產損失理賠,對地震一般是不賠
汽車損害如果只是購買了一般保險,沒有購買地震險等,一般保險公司也是免責不賠的。
綜上可以看出,所謂的“不可抗力”只是保險條款中規定的一個因素,因此不同的保險產品就會有著不同的規定,因此投保人在選擇時,就需對保險條款有清楚的認識,確保可以給自己給多的保障。
那要怎么彌補我們的損失呢? 能不能找開發商呢?
如果發生地震開發商是不具有賠償責任的,除非證明房房子質量有問題。對于因為天氣原因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房屋倒塌問題,國家相關部門會給予相關受災群眾相應的補助,而不是賠償。當年汶川地震,政府有建造一些安置房,對于受災嚴重的給予了資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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