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六個月內遷出該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于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后進行拍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有相關規定:
第一條 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 上述寬限期屆滿后,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一、對方申請財產保全,法院依法準許,程序沒有問題;
二、依你所述,案情清楚,對方勝訴的可能性極大,目前案子應該是正在審理中。
對方勝訴后,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可以對你的按揭房進行拍賣,所得款項先償還銀行貸款及利息,然后償還對方的欠款,如果不夠的,你還要繼續償還;如果有多余的,則返還給你。
對方起訴,不一定是非要你一次性償還,可能只是為了保留他的強制執行的權利,因為法律規定借款的訴訟時效是2年,過了期限后,再起訴到法院,法院就不保護了。因此,對于本案而言,你可以要求法院調解,與對方達成新的分期還款協議,同時約定相應的利息。如果你認真跟對方商談,想必對方也不會逼人太甚的。你的按揭房繼續還貸,欠別人的錢也分期償還,大家好好商量一下,出路總是有的。
如果債主方向法院申請的,如果經法院判定您應該支付對方債務,法院會強制執行您的財產。
法院會強制執行財產的情況:
強制執行是法院審理案件完結以后,應該支付一方不支付,被支付一方向法院申請的,如果是判定您應該支付對方債務,法院會強制執行您的財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欠債多少可以執行房產,沒有明確的規定是多少錢。滿足一定的法定條件又沒有別的物品可以抵債,就可以強制執行房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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