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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流程?

首頁 > 財產房產2022-11-27 23:50:37

離婚案件的審理有哪些流程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有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法院起訴離婚流程

首先,起訴離婚要先確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法院確定的一般原則為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二,確定管轄法院后,原告帶著身份證、結婚證、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起訴書等材料去法院現場申請立案。也可以通過郵寄、線上申請立案及法院跨域立案窗口進行立案。
第三,法院立案后,會先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法院會出具調解書,如調解不成的,法院會轉入審判程序,經法院審理后,出具判決書。值得注意的是,調解書與判決書的效力是一致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婚姻關系的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離婚怎樣立案,法院起訴離婚立案程序是什么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
起訴、審理、判決。

(1) 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2) 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①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
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②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
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
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③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
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3)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
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
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生活中,我們常常見到夫妻間因為性格不合、家庭矛盾、不孝敬父母等各種矛盾的逐漸累積或疊加而導致婚姻關系的破裂,如果雙方無法友好協商達成離婚的話,其中一方可以進行起訴離婚。當一方起訴離婚時,只有得到立案受理方為有效。起訴離婚,首先應該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應當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經常居住地與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應當以經常居住地為準,而經常居住地是指在當地至起訴之日起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然后準備起訴狀和證據材料向管轄法院立案,在立案法官受理收到受理通知書并在七日內交完訴訟費才算立案。其立案流程一般如下:1、確定管轄法院。2、立案大廳取號,帶齊起訴所需材料面見立案法官。3、受理審核。4、交納案件受理費。5、換票、交票、立案完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離婚的規定,介紹一下訴訟離婚立案的程序:
1.起草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a.請求離婚;b.小孩的撫養問題;c.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寫簽名加右手食指指印;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
4.立案庭審查后,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立案程序完畢。
離婚訴訟案件及離婚案件開庭審理的程序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也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后,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作必要的準備工作和活動。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 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補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可知,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眾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欄,也可以在公共場所或當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單位張貼。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前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做好之后,法庭進入法庭調查階段。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離婚起訴的流程?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一、起訴應準備的材料
  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起訴書(起訴書應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內容。)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3、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4、夫妻共同財產及撫育子女的證明材料。
  其中,起訴書又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二、起訴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在離婚案件中,原告為夫妻關系中的一方,即妻子或丈夫。
  2、有明確的被告。無論哪一方起訴離婚,需在離婚起訴書上寫明被告的姓名、年齡等基本信息。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離婚案件訴請離婚的理由一般是夫妻感情破裂,具體描述夫妻感情的狀況以及現在家庭生活狀態等。
  4、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離婚案件當事人在具備上述條件,準備好離婚起訴書以及相關證據后,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法庭遞交材料,提起訴訟。
  三、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作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調解三個階段。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四、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調解不成的,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我國的民法典規定,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再把寫好的起訴狀,準備好的證據,遞交給法院,由法院決定是否受理案件。法院受理案件的,會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接著法院排期并向雙方發送傳票。雙方可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參與開庭審理。法院作出判決后,發判決書。財產總額二十萬以下的,要三十到五十左右的起訴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起訴離婚流程

首先,去法院起訴離婚之前,當事人應當先寫好起訴狀,起訴狀中需包含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住址以及聯系電話等個人信息。如果有訴訟代理人的,還要寫明代理人的信息。另外,起訴狀中要包含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以及對應的理由,還可以包含相關的法律依據。其次,寫好起訴狀之后,當事人應當帶上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以及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或者其他符合法定判離情形的證據到法院進行起訴。因為單純的想要離婚不一定達到了法定判離的情形,必須證明已經可以離婚了,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去法院起訴離婚都需要什么手續
去法院起訴離婚時,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3、起訴書
起訴書應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內容。
4、1寸照片一張
二、去法院起訴離婚程序怎么走
法院離婚程序第一步,起訴。
法院審理階段——這是法院離婚程序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程序。
1、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后,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您的配偶。您的配偶在接到起訴狀副本后,15日內提交答辯狀。
2、調解,在審理離婚材料后,法院不會立即進行庭審,而是在庭審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才會開庭審理。
3、開庭審理,在法院開庭審理中,具體的流程有: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之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最后,根據庭審情況,會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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