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會強制執行只有一套住房的。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債務糾紛,欠款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可以拍賣處理,但是債權人必須為被執行人另行提供住房。比如可以通過以小換大等方式為債務人提供住房。通過這種方式拍賣欠款人住房的,債權人事先應當與法院充分溝通,取得法院的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一處已設定抵押的房屋時,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以小換大、小差換好、以遠換近,但不能從有到無”。
拓展資料: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法院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該6個月的寬限期對當事人需求臨時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拓展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對人民法院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 上述寬限期屆滿后,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第四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于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
第五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準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確定,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第六條 被執行人屬于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可以拍賣處理,但是債權人必須為被執行人另行提供住房。比如可以通過以小換大等方式為債務人提供住房。通過這種方式拍賣欠款人住房的,債權人事先應當與法院充分溝通,取得法院的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一處已設定抵押的房屋時,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以小換大、小差換好、以遠換近,但不能從有到無”。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法院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該6個月的寬限期對當事人需求臨時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
拓展資料:債務,‘‘債權”的對稱。是指債的法律關系中,債務人依法對債權人所承擔的為一定行為或禾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有將出賣的物品交付買受人的義務,這就是為一定行為的債務。又如在出版合同中,作者有不再將稿件交付第三人出版的義務,這就是不為一定行為的債務。
參考資料:債務 百度百科
債務糾紛,欠款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可以拍賣處理,但是債權人必須為被執行人另行提供住房。比如可以通過以小換大等方式為債務人提供住房。通過這種方式拍賣欠款人住房的,債權人事先應當與法院充分溝通,取得法院的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一處已設定抵押的房屋時,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以小換大、小差換好、以遠換近,但不能從有到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法院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該6個月的寬限期對當事人需求臨時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
擴展資料
債務糾紛可以通俗的理解為因各種金錢借貸償還關系問題,引發的矛盾的發生。債務糾紛也就是人與人之間因金錢而引起的矛盾,稱之為-債務糾紛,法定義務: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
債務(debtor),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
糾紛(dispute),爭執不下去,產生矛盾關系。
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參考資料債務糾紛 百度百科
債務糾紛,欠款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可以拍賣處理,但是債權人必須為被執行人另行提供住房。比如可以通過以小換大等方式為債務人提供住房。通過這種方式拍賣欠款人住房的,債權人事先應當與法院充分溝通,取得法院的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一處已設定抵押的房屋時,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以小換大、小差換好、以遠換近,但不能從有到無”。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法院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該6個月的寬限期對當事人需求臨時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
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對人民法院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 上述寬限期屆滿后,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第四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于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
第五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準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確定,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第六條 被執行人屬于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法院是會強制執行只有一套住房的。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但在第七條接著又規定,對超過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
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雖然只有一處房屋,但如果明顯超出本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因此,可以將超出標準的房屋依法進行處置,還清申請人的欠款,但申請人應提供不低于人均廉租住房面
積標準的臨時住房給被申請人居住。
擴展資料:
強制執行的清償順序
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現金,應及時清償債務。如果有多個申請人時,則由人民法院執行員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辦法。其順序是:首先償還所欠申請人的工資和生
活費;其次償還所欠國家的稅款;然后償還其他債務。先滿足上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再滿足下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如果在同一清償順序內尚不能滿足所有申請人要求的,則依各人債權數額的多
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償的債權,債務人以后償還。
執行收費 強制執行,是要收取費用(執行費)的,按照訴訟費的標準收取。申請強制執行之前,法院不會問申請人收費,等執行完畢后,被執行人要付費到法院。執行費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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