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這個朋友的父親現在立遺囑把房子給我這個朋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您好,有些問題麻煩您一下。我有個朋友身體有殘疾,老父親70多歲了有病在身,估計時日不多了。老父親的配偶是二婚的,也就是我朋友現在的繼母,她是帶著一個女兒嫁過來的。麻煩問一下,如果我這個朋友的父親不在了,我朋友如何才能獲得財產繼承權,她的繼母有權利私自賣掉房子嗎?1、若是他父親的房屋是在再婚前取得的,應當作為他的個人財產,若是去世,該房屋作為遺產由配偶、父母、子女繼承。
繼承權有法定和遺囑繼承兩種形式。如果你朋友父親的財產是在再婚前取得的話,你朋友可通過遺囑形式來獨自繼承。繼母是無權私自賣掉房子的,除非她擁有獨自產權。
你好,可以立遺囑。
你好!
若是他父親的房屋是在再婚前取得的,應當作為他的個人財產,父親可以立遺囑把房子留給你這個朋友。
可以的
這種情況,如果不想讓其繼母和妹妹繼承財產,可以趁其父親在世做一份遺囑,最好見證或者到公證公證一下。其父對自己的遺產有完全的處分權,可以通過遺囑讓任何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如果沒有遺囑,去世以后,你這位朋友和他的繼母有平等的繼承權,帶過來的妹妹如果與其父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話,與他也有平等的繼承權。
繼母無法個人完成房產過戶。
他的父親立遺囑的話就由你的朋友繼承,他的繼母不可以私自賣掉房子,因為遺產應該由死者的妻子、兒女共同繼承
父親遺囑把房子留給外人有效嗎
立房產繼承遺囑是有效合法的。遺囑可以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但是法律對于各種形式的遺囑都有嚴格的規定。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遺囑未經公證撤銷,都是有效的。2、自書遺囑要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對于各類形式的遺囑也存在不同的效力:公證遺囑優先于其他非公證形式的遺囑;非公證遺囑之間,后成立的優先于先成立的。
1、當時是在什么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根據繼承法,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但是,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3、如果遺囑繼承不成立,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也就是,配偶也是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人。如果按照法定繼承,配偶也可以繼承財產。
根據上述三條判斷,配偶雖然沒有指定遺產,但至少享受一半以上的財產繼承權。
我的父親要立遺囑,想把他的房子給別人,我想問問這個遺囑應該怎樣立,需要我們這些兒女在場同意嗎,
1、房子是你父親自己所有嗎?還是房子是你父母婚姻期間所得?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你父親一人無權處分該房屋。
2、你父親有權立遺囑將屬于自己的財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不需要兒女在場。
所以,不管遺囑什么內容,如果想得到遺產,那就等到遺囑生效之后再看吧。
你父親的個人財產要立遺囑給比人 是不需要經過你們兒女的同意的 只有他有處分權 立遺囑后經公證處公證后 效力達到最高
說書具體情況
父親以我是女兒為原因,立遺囑把房產給了叔叔,我還能要回房產嗎?
父親以我是女兒為原因,立遺囑把房產給了叔叔,我還能要回房產嗎?不可以的,父親有權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1、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其中以公證遺囑效力最高,但是法律沒有規定遺囑必須公證,所以不公證的遺囑符合法定條件也是生效的。
2、遺囑的生效條件:(1)立遺囑人須在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3)遺囑內容上必須為沒有生活來源又無勞動能力的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否則遺囑涉及這部分的處理無效。
3、見證人不能是這些人: 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房子是兒子的名,父親立遺囑把房子給了其他兒女,請問那個遺囑有法律作用嗎?
如果沒有強有力的證據證明房子是父親的,遺囑無效。
如果兒子比父親先去世了,那么在父親繼承范圍內該遺囑部分有效;如果父親先去世了,那么父親無權處分兒子的財產,遺囑中對該房子的處分無效。
如果兒子取得房子時無違規操作,而且兒子不同意交出房子,那遺囑該部分無效
應該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下面是立遺囑的條件
據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2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遺囑的有效條件包括:1、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具有立遺囑的資格,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遺囑的內容與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要相一致,因此,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和偽造的遺囑,均為無效遺囑;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即遺囑人不得利用遺囑處分不屬于自己所有的財產,不能取消或減少法定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繼承權和繼承份額,此即所謂的“特留份”制度。4、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法律規定的遺囑方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五種。其中,以代書、口頭或者錄音的方式立遺囑,還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所立遺囑無效。
由于公證文書的證明力很強,因此,辦理公證遺囑可以更好地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目前,各地公證機關都可以辦理遺囑公證。有人擔心遺囑確立并經公證以后如果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不能修改,其實這種擔心是沒有必要,遺囑人可以隨時撤銷或變更遺囑內容。
“管家”方式的遺囑信托
遺囑中的財產內容,以現代人的觀念來看,其實是一種財產規劃。傳統的遺囑重點在于財產的交付,而相對忽視財產的管理增值。在經濟日益發達的今天,財產已不再局限于現金、房產,有時也會表現為公司股權、知識產權等,這些權利需要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發揮其智慧、能力參與管理以實現保值增值。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能力做到嗎?“管家”方式的遺囑信托是個很好的選擇。若遺囑人妥善設立遺囑信托,則遺囑人指定的受益人則可較為輕松地享有信托收益,同時還可以防止財產不恰當地被使用或者被揮霍。
遺囑信托,是指委托人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就自己死亡后的遺產所設立的信托,它是遺囑人在其生前設立的,在其死亡后才發生效力的信托。從學理上來講,一般將遺囑信托分為遺囑執行信托和遺產管理信托。遺囑執行信托是為了實現遺囑人的意志而進行的信托業務,其主要內容有清理遺產、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稅款及其它支付、遺贈物的分配、遺產分割等。遺產管理信托主要是以遺產管理為目的而進行的信托業務。
遺囑信托與常見的遺贈并不相同。遺贈財產將根據遺囑轉移財產至受遺贈人名下,由受遺贈人自由處置。作為遺囑信托的財產的所有權是不轉移到受益人名下的,但受益人可以享受信托資產帶來的收益。此時,信托財產處于一種特殊的所有權狀態下。
總結有關案例可以發現,子女較多者、曾有婚姻離異經歷者、存在非婚生子女者、子女傳承父輩產業能力不足者透過遺囑信托以解決未來可能的財產糾紛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通過遺囑信托,委托人的個人意志可以得到延續,其巨額的財產可以得到合理規劃,受托人則以專業知識管理該財產,確保家族的財富永續。陳逸飛的親屬遺產紛爭案中,雖然當事人最終和解,但當事人巨大的精神損失卻無法挽回。
另外,從合理避稅層面考慮,部分高收入階層,如私企老板、演藝明星、企業高管等因擁有巨額的財富,也存在通過設立遺囑信托以避稅的潛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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