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律上不允許強制執行的財產包括哪些?
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法〔2005〕209號)規定: “企業黨組織的黨費是企業每個黨員按月工資比例向黨組織交納的用于黨組織活動的經費。
法律不允許強制執行的財產包括:
一、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生活所需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所需的生活費用;
三、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需物品;
4、未公開發明或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為身體缺陷所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用品。
《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
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
只要是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都能查封,都能執行。即便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即便該房子已出租(甚至租賃期限長達20年),即便該房子尚未取得產權證,即便該房子屬于農村的房子。這些情況都不改變房產的歸屬,也都能夠執行。當然,因為存在這些情況,有的房產不好變現,甚至是無法變現。除此之外,唯一住房的房產也是不能強制執行的。
被執行人身體有病,那自然需要有醫療費用支出。根據相應司法解釋規定,對于被執行人財產執行應當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若因為身體患病原因,那在保留費用的時候應當予以考慮。長期以來,我們一直有“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拍賣”的簡單的認識,而相關的這些法律規定,實質上是對被執行人“衣、食、住、行”中基本居住權的保護,要保障被執行人基本居住權,我們還需要明確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1、唯一住房并不意味著就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比如,雖然是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但該唯一房屋卻是一棟非常豪華的別墅;
2、國家的立法本意,是出于對被執行人基本居住權的保護,而不是對他所有權的保護。居住權并非一定要通過擁有某一處房產來實現,比如還可以采取“大房換小”或者“以租代持”的方式來實現被執行人的基本居住需要;
3、被執行人因自身經濟狀況造成的居住問題,不能完全依靠犧牲債權人的利益來實現;否則,這會對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不利的影響。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對于被執行人居住權的維護是應當是附有條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哪些財產不能強制執行
財產不能被強制執行的范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物品、生活費用、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和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等。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除此之外,唯一住房的房產也是不能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身體有病,那自然需要有醫療費用支出。根據相應司法解釋規定,對于被執行人財產執行應當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
一、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供的材料有:
1、強制執行申請書一份;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一份;
3、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一份及法律文書生效證明一份;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
二、申請法院執行的條件主要有: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相關推薦:
維修基金交給誰(維修基金交給誰)
拖欠工程款訴狀(拖欠工程款申請報告)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責任(總包分包的責任承擔)
工程驗收單(工程驗收單內容包括哪些)
工程分包營業稅如何繳納(工程總包和分包的稅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