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哪些財產不能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 不能強制執行 的財產包括: 被強制執行 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家庭生活物品、完成義務教育必需的物品、因身體缺陷必需的輔助用品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債務人的哪些財產不能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1、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工作和學習所必須的費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2、基于撫養關系、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基于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而產生的給付請求權;3、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為完成公益事業所必須的房屋、器械、設備及其他物品;4、國家機關的財政性資金及履行職務不可缺少的財物,法院不能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哪些財產不能強制執行
1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須的物品。2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費用。3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5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6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以及為維護公序良俗而不得執行的財產。7中國政府或政府部門與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等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8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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