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向房屋所有人征收的一種稅。 (1)房產稅的征收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 (不包括農村)的房屋。 (2)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屬于房產稅的征稅對象。 (3)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產稅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 具體包括: 1.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其“經營管理的單位”為納稅人;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的,集體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2.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 [提示]房產出租的,房產產權所有人 (出租人)為納稅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房產稅“課稅范圍”,具體指開征房產稅的地區。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