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這是屬于個人的婚前財產。
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前的房產作約定,約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不作約定,則一般認為是婚前的個人財產。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后產生的增值部分,由于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而不應當認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如果夫妻結婚時約定了婚前財產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那么,約定的這一部分的財產增值部分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同樣的,因這部分共同財產產生的債務也應該算作夫妻共同的債務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法律分析:增值部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房地產行情發生變化,地價升值,從而導致該房屋價值增長,那么,按照投資風險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應屬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在婚姻存續期間,只是單純的持有該套房子并未做任何經營或租售,故該房屋的增值部分不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所得,其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假如在婚姻存續期間,將該套房屋出租或將房屋出售后用所得款項進行經營的話,那么房屋的租金收入或經營所得就屬于婚后的投資收益,即是夫妻共同財,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維護管理,導致該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論,該房屋增值部分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分析:婚前房產婚后增值部分不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屬于自然增值的,則增值的部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仍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是在婚后對婚前房產進行了經營管理導致增值的,則增值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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