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發(fā)包有哪些具體的規(guī)定?
總結性的回答·· 具體規(guī)定如下: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行為,維護建筑工程發(fā)包與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以下簡稱工程發(fā)承包計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huán)衛(wèi)、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工程發(fā)承包計價包括編制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簽訂合同價等活動。
第三條 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
工程發(fā)承包計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發(fā)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工程發(fā)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其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 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由成本(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構成。其編制可以采用以下計價方法:
(一)工料單價法。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直接費。直接費以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及其相應價格確定。間接費、利潤、稅金按照有關規(guī)定另行計算。
(二)綜合單價法。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全費用單價。全費用單價綜合計算完成分部分項工程所發(fā)生的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
第六條 招標標底編制的依據為:
(一)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
(二)市場價格信息。
第七條 投標報價應當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投標報價應當依據企業(yè)定額和市場價格信息,并按照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進行編制。
第八條 招標投標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方法編制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
工程量清單應當依據招標文件、施工設計圖紙、施工現場條件和國家制定的統一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劃分、計量單位等進行編制。
第九條 招標標底和工程量清單由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招標代理機構編制。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
第十條 對是否低于成本報價的異議,評標委員會可以參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辦法和有關規(guī)定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中標價訂立合同。
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在承包方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的基礎上,由發(fā)承包雙方協商訂立合同。
第十二條 合同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
(二)可調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條 發(fā)承包雙方在確定合同價時,應當考慮市場環(huán)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的影響。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的發(fā)承包雙方應當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和包工包料情況在合同中約定預付工程款的具體事宜。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發(fā)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進度分段進行工程款結算。
第十六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二)發(fā)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三)發(fā)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
(四)發(fā)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五)發(fā)包方應當在協商期滿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發(fā)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后一個月內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第十七條 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文件應當由造價工程師簽字,并加蓋造價工程師執(zhí)業(yè)專用章。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工程發(fā)承包計價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九條 造價工程師在招標標底或者投標報價編制、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中,有意抬高、壓低價格,情節(jié)嚴重的,由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機構注銷其執(zhí)業(yè)資格。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建筑工程計價活動中有意抬高、壓低價格或者提供虛假報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發(fā)證機關注銷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計價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承包方式一般有哪三種
承包方式一般有總承包、分承包和獨立承包三種。具體如下:
1、總承包是發(fā)包人與總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式;
2、而分承包是總承包人經過發(fā)包人同意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包方式;
3、獨立承擔是承包人完全依靠自身能力去完成承包任務,不用再進行分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民事責任有哪些特征
1、強制性。民事責任的強制性是其區(qū)別于道德責任和其他社會責任的基本標志。民事責任強制性的表現主要有兩點:
(1)在民事主體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或者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時,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當民事主體不主動承擔民事責任時,通過國家有關權力機構強制其承擔責任,履行民事義務;
2、財產性。民事責任以財產責任為主,非財產責任為輔。一方不履行民事義務的行為,給他方造成財產和精神上的損失,通常通過財產性賠償的方式予以恢復。但是僅有財產責任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因此,法律也規(guī)定了一些輔助性的非財產責任;
3、補償性。民事責任以彌補民事主體所受的損失為限。就違約責任而言,旨在使當事人的利益達到合同獲得適當履行的狀態(tài);侵權責任,旨在使當事人的利益恢復到受損害以前的狀態(tài)。
承包業(yè)務是什么法律關系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本質上屬于承攬合同的一種。《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條規(guī)定:本章(建設工程合同)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因此,此處的“承包”,其實質是“承攬”,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承包合同。
我國現有的企業(yè)的單位囊括了形形色色成千上萬種的行業(yè),這些在不同方面具有專業(yè)水平的企業(yè)和單位在建筑上基本都是門外漢。所以如果需要自行建樓,他們一般會把工程承包給值得信任的承包隊。那么,同時他們也需要了解,到底建設工程承包法律關系是什么?一、現行法律中的“承包”種類 1、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農業(y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合同。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土地承包權合同生效時,承包方獲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土地承包合同屬于物權性質的承包合同,明顯不同于其它債權性質的承包合同。 2、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本質上屬于承攬合同的一種。《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條規(guī)定:本章(建設工程合同)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因此,此處的“承包”,其實質是“承攬”,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承包合同。 3、外資企業(yè)承包經營合同 此種承包合同是指外資企業(yè)與承包者訂立合同,將企業(yè)的全部或部分經營管理權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承包者對企業(yè)稅后利潤進行承包,承包者承擔承包期間的經營風險并獲得企業(yè)部分收益。按照原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關規(guī)定,承包者須具備法人資格的公司、企業(yè),并已經有三年以上的經營活動。二、個人承包法律分析 以上講的幾種承包合同中,只有外資企業(yè)承包合同涉及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權”,屬于真正意義上的承包合同。但其對承包者的要求是企業(yè)法人。在現實生活中,更多的承包發(fā)生在企業(yè)與個人之間,對此種承包模式,現行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重點。根據個人承包者身份的不同,個人承包又可分為內部個人承包和外部個人承包。 1、內部個人承包 此種承包發(fā)生在單位和員工之間,其本質上屬于雙方履行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就其內容而言,體現的是“責、權、利”相統一的一種管理制度,是對傳統企業(yè)管理模式及分配方式的突破。但是,此種承包方式并未改變單位與承包者之間的隸屬關系,單位依然處于一種主導地位。因此,此種承包合同關系不是民法意義上的承包合同,而可以看作是雙方對《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 2、外部個人承包 此種承包合同即發(fā)包方將全部或部分業(yè)務的經營管理權交給不具有隸屬關系的個人,該個人向發(fā)包方繳納一定的承包費并承擔經營風險的合同。本文重點研究此種承包的內部法律關系,即發(fā)包單位與承包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首先,要確定此種合同的性質。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中,并未將此種承包列為一種案由,與此接近一點的只有“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但由于“掛靠”的實質就是一種借用資質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國家相關資質管理的規(guī)定,是一種違法行為。同時,由于“掛靠”只涉及發(fā)包人的名稱及資質,不涉及資產及人員等,其內容明顯不同于“承包”合同的內容明。因此,也不宜將此類合同納入“掛靠經營合同糾紛”這一案由。筆者認為,對此應單獨設立一類新的案由,案由名稱可以定為:“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其次,要明確合同的標的。合同的標的是區(qū)別不同種類合同的重要依據。承包經營合同的標的是發(fā)包人的全部或者部分經營管理權,包括對內的管理權和對外的經營權。與此相應的承包經營合同的標的物應為發(fā)包人的經營場所、資產、人員及經營許可文件。如果承包標的物只涉及經營場所及資產,不涉及人員及經營許可文件的,那該合同應該屬于“租賃合同”的范疇,不屬于“承包經營合同” 其三,明確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是是某一類型合同的主要特征。就“承包經營合同”而言,發(fā)包人的主要權利是監(jiān)督承包人守法經營,維護經營資產的保值增值,同時向承包人收取承包費;承包人的主要權利是在承包期內使用發(fā)包方相關經營資產及經營許可文件,并以發(fā)包人的名義對外經營,獲得經營利潤。三、個人承包與轉包 “轉包”一般特指工程轉包。在對外在形式上,個人承包與“轉包”有些相似。但“轉包”是法律命令禁止的,也是無效的,兩者存在實質上的不同: 首先,二者的交易標的不同。“轉包”針對的是某項工程業(yè)務的經營權的轉讓,一般不涉及發(fā)包方的資產及人員;而個人承包不針對特定的業(yè)務,且涉及到發(fā)包方相關的資產及人員。 其次,發(fā)包方是否參與監(jiān)管不同。在“轉包”下,發(fā)包方不會實質性地參與對轉包業(yè)務的監(jiān)管,承包人對業(yè)務有完全的決定權;而在個人承包下,發(fā)包方有權對承包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jiān)管,有權糾正承包人的違法、違約行為。 以上就是關于建設工程承包法律關系的具體描述和解答。依據上文,建設工程承包法律關系是承包法律關系中的一種,主要是指委托建筑人和受托建筑隊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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