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能否處分未成年子女房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監護人才有權處理未成年人的房產,否則,即使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也不得處理未成年人的財產。
什么情況可以視為“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呢?
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情況:
1、監護人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比如支付學費等,需要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情況。
2、監護人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比如治病等,需要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情況。
3、未成年人損害了他人利益,需要賠償,監護人為未成年人支付侵權賠償款,需要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情況。
4、未成年人的房產遇合法拆遷,作為監護人的父母在不放棄房屋拆遷補償權利的情況下與拆遷部門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而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情況。
5、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購買新房改善居住條件,且購買的新房價值等于或大于舊房的價值,而處理未成年人房產的情況。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監護人可以處理房產嗎
監護人有權處理未成年人的房產。
【法律依據】
《房屋登記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監護人能不能處分未成年人房產?
監護人一般是不可以處分未成年人房產的。因為《民法典》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監護人有權處置房產嗎
監護人有權處置房產。符合法定條件的監護人能處理房產,監護人可以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代為簽訂房產交易合同,并需要簽署為被監護人利益交易其房產的保證書進行監護公證,公示七天后無異議的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公證書等材料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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