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登記有什么條件
首先,房屋的產權要明晰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交易的條件
我國土地權屬復雜房屋要想能夠抵押就必須具有清晰的產權,并且不在國家限定交易的范圍之類這樣方可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簡單來說也就是抵押房產必須要有房產證才可以,比如說小產權房,那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因此,也無法抵押。此外還有央產房、集資房、經適房等都是不能辦理抵押貸款的。
其次,房屋房齡不能過長
申請房屋貸款的的房產的房齡不能過長房齡,從房屋(竣工日起計算)與貸款年限相加不能超過40年,而實際上在銀行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如果你的房齡超過15年都是很難批下來的。
最后,房屋沒有列入拆遷規劃并且擁有正規房產證和土地證
中國房產土地拆遷情況比較常見,因此要求所抵押房屋未列入當地城市改造拆遷規劃,并有房產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房產證和土地證這樣才能用于抵押。
此外,提醒大家如果您的房產有做過其他抵押,那么是不可以再在銀行抵押的。不過有些小貸公司和典當行會做二次抵押的,還有用來抵押的房產的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產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須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產作為抵押申請貸款的書面承諾,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產共有權人簽字。
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有什么條件?
申請辦理房產抵押貸款的條件:1、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能力;3、銀行規定的其它條件。申請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所需提交的資料:所需提交的資料有:身份證明、戶口本、婚姻證明、收入證明、抵押房產的房地產證及評估報告、貸款用途證明、銀行規定的其它資料。房產抵押貸款的貸款成數、年限及利率:貸款金額根據所選擇的貸款用途的不同確定,但一般不超過抵押房產評估凈值的60%;年限一般不超過20年;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有關個人消費貸款的規定執行。房產抵押貸款的還款方式:對于2年期以下的貸款,可按月付息,一次或兩次還本;對于2年期以上的貸款,可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遞減)還款法。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所需交納的費用:物業評估費、抵押登記費、律師費(個別銀行收取)、保險費(境外人士還需公證費)。申請房產抵押貸款程序:1、遞交資料、提出申請2、銀行調查、審批3、簽訂貸款合同等法律文件4、辦理抵押登記及購買保險5、貸款發放6、借款人按合同約定按期還款7、結清貸款,注銷抵押登記建設銀行開辦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是指以自己或他人所有的房產作為抵押物而申請的一種個人住房貸款。建設銀行對這種貸款的基本規定友誼下幾點:一.貸款的額度不能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或擬購房價值的70%,就底部就高。二.以住房作抵押的,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不能超過15年;以門頭房作抵押的,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不能超過20年。三.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四.貸款利率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即期限在5年以內(含5年),年利率5.31%;期限在五年以上,年利率5.58%。五.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1年),到期一次還本付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還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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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抵押貸款條件有哪些
房產抵押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房子要求
1、房屋的產權要明晰,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交易的條件,可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
2、房齡(從房屋竣工日起計算)與貸款年限相加不能超過70年(40年或50年,視具體情況而定)。
3、所抵押房屋未列入當地城市改造拆遷規劃,并有房產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房產證和土地證。
二、借款人要求
1、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證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沒有違法行為和很不良好的信用記錄。
【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
第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抵押的財產范圍】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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