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程掛靠行為是法律禁止的行為,工程掛靠的法律后果有以下這些: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被掛靠企業對建設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吊銷資質證書等。被掛靠方與掛靠方雙方均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法律分析:工程掛靠行為是法律禁止的行為,工程掛靠的法律后果有以下這些: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被掛靠方與掛靠方雙方均可能面臨刑事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被許可人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八十一條 被許可人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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