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房屋被轉租的6個月內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十六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為督促出租人及時行使合同解除權,維護交易的穩定性,本條將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推定為出租人同意轉租。該6個月期限的性質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關于中斷與中止、延長的規定。
承租人在沒有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房屋轉租給他人的行為屬于非法轉租的行為,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出租合同或者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轉租合同無效。
如果出租人解除房屋出租合同,承租人不再享有房屋的使用權,可以要求承租人返還房屋。
如果出租人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轉租合同無效,次承租人則不再享有房屋的使用權。
擴展資料:
非法轉租是指承租人未經出租人的同意而進行的房屋轉租的行為。在非法轉租中,承租人的轉租行為是違法行為,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
一般而言,出租人沒有終止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時,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其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構成不當得利。
出租人出租房屋就是房屋的使用和獲取收益的行為,而承租人則因此獲得了房屋的使用權,可以對房屋進行使用、收益,承租人轉租收取(更多的)租金的行為并沒有侵害出租人的權益,該轉租的租金不是不當得利,不可以要求承租人返還。
但是如果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后,承租人仍然繼續出租,承租人此時不再享有房屋的使用權,其獲取的房租收益則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應當返還給出租人,并且出租人有權要求第三人返還房屋。
參考資料:合同法——中國人大網
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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