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一、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該怎么解決? (一)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拖欠租金糾紛 這類糾紛是目前 房屋租賃糾紛 的主要表現形式。企業和個人租賃房屋進行生產、經營、辦公,因經濟效益發生負增長,隨之發生的就是欠租金和因欠租金的大量房屋租賃糾紛;個別住宅出租屋也存在這個情況。出現拖欠租金糾紛后大致會出現三種處理方法: 1、租賃雙方協商一致,要么承租人及時付清租金,要么出租人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 租賃合同 的其他方面。 2、在解決拖欠租金問題的同時,租賃雙方還就由此產生的 違約責任 問題一并解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3、解除租賃合同。對已失去繼續履行合同基礎的租賃關系,或由雙方協商 解除合同 ,或由一方起訴而終止。 (二)合同相關糾紛 不簽訂書面合同,或合同不規范,主要內容不完備,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而發生租賃糾紛。由于租住雙方缺乏 法律知識 ,或怕麻煩、圖簡便,特別是農村股份公司村民出租房屋時,很少簽訂書面合同,更是留下了糾紛的種子。 (三)損害賠償糾紛 房屋租賃 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 侵權行為 引起的,常見的有房屋損壞賠償、人身或財物損害賠償、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權益賠償、承租人擅自對房屋所作的裝修如何賠償等。從司法實踐看,目前頗有爭議的是租賃關系結束后,承租人對房屋所作的裝修如何賠償。 (四)房屋租賃期間出售的優先權糾紛 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可以出售房屋,但根據我國 合同法 規定,在相同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該房產的權利。出租人在出售房屋之前應按規定時間( 深圳 市規定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五)轉租糾紛 這屬于出租人沒有租賃權而出租房屋,房屋的所有權人不予以追認而發生的糾紛。按規定,承租人轉租房屋時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否則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二、其他處理方法 (一)處理方法一: 通常情況下 房屋租賃合同 期滿后,雙方原本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已經終止。新的租賃條件,包括租金、期限等,需要重新商議。如果雙方意見不一致,不能達成新的合同,租賃關系就不能繼續下去了。但是,出租方應給承租方留出足夠的時間騰房。具體期限沒有法律規定,可根據房屋中物品多少、當地尋找租賃房屋的難易程度來決定。 (二)處理方法二: 在我國相關的法律 法規 中,并沒有關于房屋租賃優先承租權的明確規定,“優先租賃權”沒有法律依據。優先承租權,是指在租賃關系中,原承租人在原房屋租賃合同期屆滿要求續租時,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權利。 (三)處理方法三: 如果中介公司私自將廚房隔斷成房屋進行出租的話。如果違反雙方的約定,給你的使用造成了不便,可以要求他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給你造成損害,而是違反了《 消防法 》等法律法規,你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但對于解決你的問題沒有幫助。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分有很多種,無論是否訂立合同都可能出現。不履行合同和違背合同內容的糾紛類型,都可以通過上訴解決。而續租、租賃順序和出租場所的安全問題,則可協商和通過有關部門管理。一定要訂立租賃合同,而且合同的違約條款盡量越詳細越好,在糾紛產生時可作為 證據 。
擅自轉租房屋應該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擅自轉租房屋的處理:房東可以立即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且房東有權要求第二個承租人搬離房屋。第二承租人的損失可向承租人要求賠償,與房東無關,如果承租人拖欠房租或沒有賠償損失,房東可以留置其財產,但不可以留置第二承租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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