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物業服務不好,業主一般不能拒交物業費。如果物業公司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可以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物業服務質量標準應由物業合同約定,且物業服務具有公共屬性,業主不應當以物業服務不符合自身要求而拖延或者拒交物業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針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存在瑕疵的情況,業主應當選擇正常的維權途徑,不應采取拖欠或者拒交物業費的方式。如涉及小區整體物業服務存在問題,業主可通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進行溝通,督促其改善并完善物業服務質量,并可通過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權,選聘新的物業公司。
如因物業公司違約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業主應注意保存證據,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的方式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物業企業應依據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與業主加強溝通、多聽取和及時采納業主提出的合理建議,為小區提供優質的服務。
法律分析:如果物業管理公司的行為不算違反合同約定的,業主仍不得拒交物業管理費。但如果與物業管理公司做過書面約定的,服務質量卻不合要求,業主可以拒交管理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六十五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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