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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雙方共同出資購婚房,這房產該屬于誰?法律是否有規定呢?(婚后父母出資買房屬于共同財產嗎)

首頁 > 財產房產2023-05-11 02:21:50

婚后父母出資買房算夫妻共有財產嗎

一、婚后父母出資 買房 算夫妻共有財產嗎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當事人 結婚 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二、具體情況分析 上述司法解釋,分別針對父母全款給子女買房和部分出資這兩種不同情況進行約定。接下來,我們就以幾種常見的父母出資買房情況,適用上述司法解釋進行分析。 (一)婚前買房 1.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準備結婚,小明父母出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 司法解釋(二)第22條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既然是婚前父母出全款,房子又登記在小明一人名下,小明擁有房子的絕對產權,這個 婚前財產 沒跑了。 2.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準備結婚,小明父母出首付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婚后由小明一人還貸。 這種情況跟上面的類似,婚前父母出資買房,房子又登記在出資方名下,房屋產權歸小明所有。而婚后還貸部分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 離婚 ,小麗可以主張要回用于還貸的 共同財產 。 3.婚前雙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準備結婚,雙方父母各出50萬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麗二人名下。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雙方父母出資為二人 購房 ,并且 房產證 登記了兩人名字,房屋產權屬于夫妻二人,而出資部分每方50萬被認定為對小明、小麗的贈與,如果擔心將來發生意外情況,可以在贈予合同中約定某項條件,例如分手,一旦條件達成,雙方父母可以主張要回贈與資金。 4.婚前雙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準備結婚,雙方父母各出首付10萬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麗二人名下。 雙方父母出資為二人購房,并且房產證登記了兩人名字,房屋產權屬于夫妻二人,而出資部分每方10萬被認定為對小明和小麗二人的贈與。 (二)婚后買房 1.婚后一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后,小明父母出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全額出資,其解釋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現實國情:房價飆升,父母為子女購房往往傾其畢生之積蓄,并是在懷著對子女婚姻長久美滿的美好期許的前提下為子女出資的。因此小明父母全款出資,房子是小明的個人財產,并非夫妻共同財產。 2.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后,小明父母出首付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婚后由小明2人還貸。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部分出資,雖然房子只登記了小明一個人的名字,但婚后是2人還貸,父母也沒有明確的書面證明出資是只贈與小明,一般會被認定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 3.婚后雙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后,小明父母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麗名下。 這個就很好理解了,若無其他相反約定,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房子屬于夫妻二人共同財產。 4.婚后雙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后,小明父母各出首付10萬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2人名下,婚后由2人還貸。 房子屬于小明和小麗夫妻共同財產,若無其他相反約定,出資的首付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 夫妻結婚之后,可能由于經濟條件受到限制,雖然很想買房,但自己卻拿不出那么多的錢,這個時候往往就是依靠父母來為自己買房。而在父母出資的時候可能是雙方父母都有出資,也有可能只有一方父母出資了。此時的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所有,還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分析討論才行。

民法典婚后父母出資買房

民法典關于婚后父母出資買房

  民法典關于婚后父母出資買房,很多的身為子女的人結婚因為沒有錢,其父母就會出錢給自己的子女買婚房,一般都是會在婚前買房,如果是婚后父母出資買房怎么算呢?以下分享民法典婚后父母出資買房。

  民法典婚后父母出資買房1

   一、民法典對于婚后男方父母出錢買房怎么界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婚后一方父母出錢給子女買房要區分情況,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但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后買房的注意事項

  共同買房需要特別留意的有四個方面。如簽約、房貸申請以及交易過戶等環節,都需要夫妻雙方到場。此外,夫妻共同買房在證件準備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請房貸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簽約雙方親自到場

  在買房過程中,涉及到諸多簽約過程,如簽訂買賣合同、申請房貸以及交易過戶等,這需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除了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之外,申請房貸、辦理過戶手續時,也需要雙方親自到場。在申請房貸時,有些時候會以夫妻名義共同申請,因此銀行方面需同時考察兩人的資質,辦理相關手續時也必須同時簽字。

  另外,辦理過戶手續時,原則上要求同時到場,因為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共同購置的房產,到底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需要在買賣合同中體現出來,進而在房產證上載明,因此需要雙方到場簽字確認。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辦理公證收取委托手續,并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

   2、證件準備是關鍵

  夫妻共同買房,需要提供的證件比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請房貸時,需要提供夫妻兩人的收入證明,如果兩人為非本地居民,還需提供雙方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否則按照非本地居民貸款政策對待。當然,在辦理按揭貸款時,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較高,通過資質審批不成問題,另外一方的收入證明則無需提供。

   3、主貸、次貸有講究

  由于信貸政策有變化,因此在確定主貸人和次貸人時,需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而不能簡單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還款時,在確定主貸款人、次貸款人時,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

  一般情況下,在銀行住房貸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為“貸款人”(常說的主貸款人)而無論房產證上是否寫了雙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為“共同貸款人”。在確定主貸款人時,應當選擇夫妻間收入較高較穩定者,同時注意年齡的限制,否則會影響到貸款期限。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現在年輕人結婚買房都少不了父母的支持,至于婚前婚后買房差別還是很大的,一般情況下在婚后由父母出資購買的,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往往就視為父母對子女夫妻的.贈與,屬于共同財產。

  民法典婚后父母出資買房2

   《民法典》重大變化!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房子屬于誰?

   情景一

  王先生與李女士于2005年5月登記結婚,因雙方收入有限,婚后一直租房居住。王先生的父母考慮到小夫妻租房居住缺乏安全感,遂于2006年9月以兒子的名義購買一套兩居室,并將該房產登記在王先生名下。

  問:該房產屬于王先生與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王先生的個人財產呢?

  答:按照舊規定,該房產屬于王先生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王先生的父母出資以王先生的名義購房,該行為發生在2006年,認定房子的歸屬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按照原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則,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原則上該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在父母未明確表示出資是否贈與一方情況下,可根據房產的登記情況來判斷。也就是說房產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對出資方子女單方贈與,該房產屬于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

  結合案例,雖然該房產是在王先生與李女士婚后購買,但由于是王先生父母一方出資,且產權登記在王先生名下,應視為王先生父母對其兒子的單方贈與,該房產屬于王先生的個人財產。

   情景二

  張先生與劉小姐于2021年2月14日登記結婚。婚后,張先生的父母出資以張先生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子,并將該房產登記在張先生名下。

  問:該房產屬于張先生和劉小姐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張先生的個人財產呢?

  答:按照新規定,如張先生的父母沒有與張先生、劉小姐針對房產的歸屬作出特別約定,則該房產屬于張先生與劉小姐的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我國《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情景二中的張先生父母出資為小夫妻購房的行為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所以,認定房子的歸屬應當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民法典》頒布施行后,對于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的處理方式有了重要的變化,具體而言:

   (1)有約定,從約定

  關于出資性質、房產的歸屬等問題,如果父母與子女及其配偶有約定的,無論約定該出資是贈與還是借貸,無論約定房產屬于個人所有、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均按照約定處理。換言之,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各方當事人對此達成明確約定后,該約定優先于法律適用。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明確出資性質為贈與,但各方未就房產歸屬問題明確約定。對此,父母的出資視為子女及其配偶婚后共同受贈的財產,且該房產是夫妻婚后購買的,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民法典》施行后,房產歸屬問題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不再通過一方父母出資行為以及產權登記情況推定房產歸出資方子女個人所有。

  所以,情景二中涉及的房產雖然是張先生先生父母一方出資購買,且登記在張先生名下,但按照新的規定,如各方未約定該房產歸屬的情況下,該房產視為張先生、劉小姐婚后受贈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見,《民法典》摒棄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以出資行為及房產登記情況推定房屋權屬的規定,更加重視對夫妻財產共有制度的保護。

  民法典婚后父母出資買房3

   一、如何證明父母出資買房

  如何證明父母出資買房,證明父母出資購房的依據有:

  如果父母出全資購買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認定是只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無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

  一方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的一方;在銀行提款時的票據,向開發商買房時也會有相關憑證,兩種行為時間間隔短,數目一致,這樣就能證明清楚房款的來源。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新婚姻法婚后父母出資買房

  新婚姻法婚后父母出資買房,目前法院在實際判決中主要依據兩條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

  2、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三、民法典關于婚后父母出資買房

  民法典關于婚后父母出資買房,針對四種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解決方法,如:

  1、婚后父母一方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么分的原因是考慮到我國的國情,父母出資買房,為的是自己的子女能過上美好的生活,傾其所有資助子女買房。如果此時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將有失公平。

  2、婚后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

  購買的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享有房子的所有權。也就是說,在離婚房產分割時,應該考慮父母的出資額進行分割。

  3、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考慮現實情況,這種情況,有贈與夫妻雙方的意思,因此,除非有證據證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資買的房子是贈與自己的子女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后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婚后由父母雙方出資買房,且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雙方針對房產另外有約定。

  5、婚后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夫妻共同還貸

  婚后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夫妻共同還貸,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父母的子女,離婚房產分割時,房產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婚內父母全款買的房子歸誰所有

法律主觀:

婚內父母出錢買的房子應該歸誰分為兩種情況:,1.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給第三者是可以追回的。但此時的第三者不屬于善意,故不適用前述的規定。當事人仍然可以要求返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主要包括:,1.雙方的工資、獎金勞動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明確由一方繼承或贈與一方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客觀:

父母買房產權歸誰所有:1、父母在婚后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只寫了子女配偶的名字,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三的規定,此種情況不能當然的被推定為對子女配偶一方的贈與,具體此行為屬于什么性質還要看父母作出此行為時真實的意思表示如何。2、父母在婚后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寫了子女和配偶兩人的名字,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父母在婚后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寫了子女和配偶兩人的名字,一般認定為向雙方贈與,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3、父母在婚后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只寫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并且公證房子贈送給子女的配偶,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父母在婚后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只寫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并且又以公證的形式贈與給了子女配偶,父母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確,所購房產是對子女配偶的明確贈與,屬于子女配偶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房產仍然屬于子女配偶個人。相關知識一方所有的房屋離婚怎么分割房子由一方付首付,婚后由這一方付按揭,房產證上是夫妻兩人的名字,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因為房子是一方在婚前支付的首付,所以這部分首付款應該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后由這一方付按揭的部分,雖然是一人進行還貸,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房屋變現后除去首付款部分,雙方平分。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確實能證明其還貸資金是婚前個人財產,那么婚后還貸部分不應該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為兒子買的婚房屬于誰的?

回答這個問題要分情況。

1.第一種情況,老張夫妻自愿為兒子小張購買房產,那么原則上該套房產屬于小張的個人房產,

什么意思呢?民法最重要的原則是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老張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兒子小張名下,其真實意思表示可能有兩種,一種是為兒子買房,等于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兒子。另一種則是出于某種考慮,雖然將房產登記在兒子名下,但兒子只是名義所有人,實際上仍然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老張夫婦就是為了給兒子買房,沒有其他的考慮,那么這套房子就是小趙的。

2.第二種情況,就是老張夫妻出于某種考慮,將兒子作為名義所有人,實際上為夫妻公共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約定該房產實際上為夫妻共同財產。該種情況下,夫妻雙方對房產是有處分權的,離婚時,雙方可以對財產進行分割。但在小張滿十八歲成年時,老張夫婦應就小張是否同意代持征詢兒子意見,兒子如果同意代持,應當簽訂書面代持協議;否則,將來有可能與親兒子之間就房屋產權發生爭議。

3.這里還要區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對內效力與對外效力。

不動產物權登記產生的是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推定為真正權利人的效力,這個分為了對外效力和對內效力。對外效力是指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對內效力是指在權利人與利害關系人之間,應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正的權利人。

打個比方,如果老張夫妻的兒子小張是代持房產,但小張成年后瞞著老張夫妻以合理價格將房產出售,老張夫妻不能以所有權人的身份解除合同或者主張買賣合同無效,而只能去要求小張賠償損失,但第三人明知小張是代持人的除外。

總之,關于所有權人,法律一方面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維護不動產登記的公示公信力,以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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