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沒有法律允許改動,不是想改就改,具體的要法律規定的考察。
《物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這一條款是規定住宅業主享有基本物權的內容,也是一個原則性和一般性的規定。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住宅業主對享有所有權的住宅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其中包括將住宅改作商用。
《物權法》也同時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這就是說“住改商”并不是無條件的,住宅業主在改變住宅用途時不能隨意而為,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首先,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這一條件還隱含著一個命題,那就是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有權規定“住宅禁商”。
其次,“住宅商用”必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利害關系的業主不僅指“同幢樓房里其他的業主”,也包括“其他樓房里受到影響的業主”。
這是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充分尊重相鄰權的具體表現。如果相關的業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沒有禁止,也不能將住宅改作商用。上述兩個條件必須是同時具備的,缺一不可。
這個好像不是居委會說了算,好像是需要鄰居同意等等的一個程式,具體可以咨詢當地律師。
住宅房改為經營性用房鄰居簽字模版我記得 是要居委會 (或是說你前后的鄰居要)同意 才可以 沒聽說 能改商用房哦..
重慶市關于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物業費怎么算在重慶現目前 *** 沒有明確規定,在物業行業上(行規)一般按住宅收費標準的2到3倍收取。
業主把房改經營性物業有權不賣電嗎賣電與物業性質沒關系吧,只是用電性質的改變與價格的上漲,商業用電高于住宅用電,可能只是暫時不賣電!但心改電性質后價格上漲而按原價虧本給你們電的原因!
什么是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
例如,某小區的一些改建的商鋪,規劃時是屬于公共配套設施,那么屬于業主共有,現在業主自己賣東西,或者對外出租并收取租金,收入歸全體業主共有,這時,這些商鋪就是“居民住宅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了,要繳納房產稅。
所謂“自營”是指業主自己開鋪子賣東西,“出租”就是純粹收取租金。
那么,房產稅的繳納者就不是全體業主,而是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來繳納,這樣增加了可操作性。反正羊毛還會出在羊身上。
如果是“自營”的,房產稅就從價計算,即“每年房產稅=房產原值*(1-扣除率)*1.2%”;如果是“出租”的,房產稅就從租計算,即“房產稅=租金收入*12%”。
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房產原值,避免了將經營性房產部分的價值進行低估。
是需要物業管理公司同意和小區其它業主簽字或業委會簽字同意的。
《物權法》第77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根據上述規定,住宅能否用作辦公,首先需視該種商業用途是否違反有關禁止性規定;如無相關禁止性規定,還需看是否違反小區管理規約的規定;如不違反規約,還需取得有利害關系業主的同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建筑區劃內,本棟建筑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的規定,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都屬于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在你當地允許“住改商”的情況下 可以去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 同時向他們咨詢“住改商”所需要的手續或者材料“住改商”需要的材料如下:出具業委會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檔案、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住所(營業場所)登記表》。 (那些表格可以向工商部門索取)
住宅改經營性用房沒有業主委員會怎么辦?工商局說可以找物業公司蓋章,但是物業怎么說都不給蓋章。 物業是胡扯,只是在住所登記表上蓋章而已;
實際上,有很多的物業公司給蓋章的,也有不少物業公司就是不蓋章。
問題是物業公司不蓋章,你也真的沒辦法,起訴都沒用。
再等等吧,看看六月的商事登記改革,也許就不用找物業了。
合肥的朋友遇到這樣的困難,可以HI我。
一、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需要注意什么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需要注意的問題:
1、對利用住宅從事動漫設計、電子商務、文化創意、科技研發(不含危險物品)、軟件開發、翻譯服務等不污染環境、不影響居民生活的市場主體,可免予提交書面承諾。
2、對于在居民樓內或者寫字樓內設立生產加工型企業的,該住所僅限辦公使用,其經營范圍應當標注:“限分支機構經營”字樣。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的,須憑有關部門核發給分支機構的許可文件或證件核定增加公司經營范圍。
3、不得利用住宅從事娛樂、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業。
允許申請人將滿足一定條件的住宅用房登記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各地應綜合考慮住宅用房所在區域是城市還是農村,從事的行業業態是智力類、網絡類還是餐飲類、加工類,房屋類型是獨立住宅還是小區公寓,住所與經營場所是合一還是分開等不同情況,對“住用商”實行禁止類行業清單管理。
對于申請人實行住所和經營場所分離,或者從事電子商務、無實體店鋪的網絡交易服務、咨詢策劃、工業設計、股權投資、商務秘書、咨詢代理等無污染、無安全隱患行業的市場主體,應允許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登記。對住宅作為經營性住所登記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二、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影響
1、造成來往小區人員過多,外來人員雜且亂,干擾業主的正常生活。
2、造成小區車位、電梯、水、電等公共設施使用的緊張。
3、造成樓板的承重力過大,增加了小區不安全、不安定的因素,危害性大。
4、將住宅大量改為經營性用房,用于商業目的,也會造成國家稅費的大量流失。
三、什么是經營性用房
經營性用房是指用于商業、工業、旅游、辦公等經營性活動的房屋。住宅的用途主要是生活居住,經營性用房的用途主要是經營性活動。
我國對住宅用房和生產。經營性房屋的租賃分別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具體來說,住宅用房和經營性房屋的租賃有以下不同:
1、租金標準不同。住宅的租賃必須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的租金標準。各地都規定了住房租金的統一標準或最高限價,租賃雙方必須執行。經營性房屋的租賃可以由雙方協商議定租賃價格。
2、修繕責任不同。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由出租人承擔維修責任。由于承租人對生產、經營性用房的裝飾維修常常有特殊要求,故其維修責任應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比如規定由承租人進行維修,或者規定由承租人對房屋的某種維修項目或房屋的特定部位進行維修。
3、違約責任不同。公有住房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閑置住房達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公有經營性房屋的租賃無此規定,只要承租人按時交納租金,是否閑置不用,屬于承租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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