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定義是什么
通常情況下,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一般是我國民法典專章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一種形態。所謂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通常是指,權利人也就是業主對于一棟建筑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系而產生的管理權的結合。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一般享有所有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什么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所謂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通俗一點說是居住在高層建筑中的業主,對于他自己專有的住宅享有的權利,以及走廊、樓梯、小區綠地和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所有權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例如:張三在北京購買了一處住房,他對其購買的房屋享有專有權利,同時對走廊、樓梯、小區綠地等公共設施與其它居住在小區的業主共同享有所有權和管理權。
隨著我國住房商品化的推行,公民在購房時因資金數額和實際需要的限制,造成一棟房被區分為數個部分作為所有權的客體。對這種區分的數個部分所有權,我國房產管理部門是準予登記的,這就產生了建筑物的區分所有權。例如,一幢樓房的不同樓層或單元為不同的人所購買,各所有人對自己購買的部分享所有權并得到法律確認。同時,同一幢樓房的各個所有人為了保有自己房屋的所有權又形成了房屋共有關系。因此,當一幢建筑物被區分為數個部分時,其中有專有部分,也有共有部分,這種在專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權,即為建筑物的區分所有權。
一、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
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的專有部分,是指建筑物中具有構造上和使用上的獨立性,并作為區分所有權的客體的部分。
一般認為專有部分的范圍應分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而有所不同。就內部關系而言,在區分所有權人相互之間對待建筑物維持、管理關系上,專有部分僅包括墻壁、天花板、地板等境界部分表層所粉刷的部分;在外部關系上,如買賣、保險、納稅等關系上,專有部分達到墻壁、天花板、地板等境界部分厚度的中心線。因此,各區分所有權人可以自由粉刷墻壁、懸掛物品、鋪設地板等,但不得危及墻壁等境界的安全。 區分所有僅的建筑物的專有部分仍屬于不動產,其所有僅的取得和喪失也適用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專有部分,并排除他人干涉。
二、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是指供區分所有權人共用,屬于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的部分。它的范圍包括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共用部分是指樓板、屋面、梁、柱、內外墻體、基礎等承重結構和樓梯間、水箱間、走廊、門廳、樓內存車庫、院落、共用廚房、共用廁所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共用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郵政信箱、垃圾道、煙囪、供電干線、共用照明、共用天線、通訊電纜、暖氣干線、供暖鍋爐設備及房屋加壓水泵設備、房屋消防設施等。各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也可以加以約定。 基于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或建筑物買賣合同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也可以享有專有使用權,如在地下室有專用停車位。
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按其份額享有使用權,并承擔管理,及時修繕改良的義務。我國的《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中對區分所有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維修有明文規定,現介紹如下。
異產毗連房屋
異產毗連房屋是指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設備和附屬建筑,而為不同所有人共有的房屋。異產毗連房屋是具有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 凡異產毗連房屋發生自然損壞(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視同自然損壞),所需修繕費用按照《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依下列原則處理: 共有房屋主體結構中的基礎、柱、梁、墻的修繕,由共有房屋摶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共用墻體的修繕(包括因結構需要而涉及的相鄰部位的修繕),按兩側均分后,再由每側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1)屋蓋的修繕:
A、不上人屋蓋,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B、可上人屋蓋(包括屋面和周邊護欄),如為各層所共有,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如僅為若干層使用,使用層的房屋所有人分擔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2)樓蓋的修繕,其樓面與頂棚部位,由所在層房屋所有人負責;其結構部位,由毗連層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3)樓梯及樓梯間(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繕,各層共用樓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為某些層所專用的樓梯,由其專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4)房屋共有部分必要的裝飾,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5)房屋共有、共用的設備和附屬建筑(如電梯、水泵、暖氣、水衛、電照、溝管、垃圾道、化糞池等)的修繕,由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6)房屋拆除,其拆除支付或殘值回收,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配。 異產毗連房屋的自然損壞,應及時修繕,不得拖延或拒絕;否則,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負責賠償。異產毗連房屋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由責任人負責。售給個人的異產毗連公有住房,其共有部分及共用設備的維修辦法,將依照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文件另行規定。
三、建筑物的區分所有權與一般房屋的所有權的區別
建筑物的區分所有權與一般房屋的所有權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是建筑物的專有部分。一般房屋所有權的客體是明確的、獨立的。
在區分建筑物中由于既存在著專有部分也存在著共有部分,因而要區分專有部分相互之間的界限及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界限是十分困難的。這就決定了建筑物區分所有僅的客體只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重在利用上和法律上的獨立性。
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場合,所有權人直接支配的不是有體物,而是由建筑材料組成的空間。因此,有人稱建筑物的區分所有權為空間所有權,而房屋所有權是所有權人對有體物直接支配的權利。 建筑物的區分所有權實質上是房屋所有權和共有權的結合。各房屋所有人對整幢建筑物都不享有所有權,只對自己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同時為了保證自己的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存在,又形成了共有關系。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定義是什么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我國 民法典 專章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一種形態。所謂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人即業主對于一棟建筑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系而產生的管理權的結合。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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