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什么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區分所有的建筑物所有權人對專屬于他的部分有效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在現代小區較為常見。針對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什么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什么 1、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區分所有建筑物的所有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獨自占有、使用的專有權,對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權,以及對建筑物的整體享有成員權,構成的建筑物的復合共有權。 2、《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法律特征 1、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建筑在整體的建筑物上面的所有權形式; 2、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由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構成; 3、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一性,盡管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包括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三個部分,但它卻是一個獨立的、統一的、整體的權利; 4、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只登記專有權即設立了區分所有權、共有權、成員權隨此而發生,不必單獨進行登記。在區分所有的成立登記上,一般只登記專有部分所有權,而對共有部分所有權并不單獨登記。正是由于共有部分附隨于專有部分,因而區分所有權中的共有,既不同于按份共有,也不同于共同共有,可以將其視為一種特殊的共有形態。 我國《民法典》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什么有了明確的規定,同時也規定了業主行使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及共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
什么是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指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章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與有些國家規定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同一概念,加上“業主的”三個字,是因為“業主”、“物業”的含義已經為人們所熟悉,為了便于人們理解,故將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前加了“業主的”三個字。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解釋》對業主進行了擴大解釋,即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業主。
擴展資料: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將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為所有權的標的,嚴格而言,與物權客體須為獨立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相符合。但是依社會觀念,一建筑物區分為若干部分,各有該部分的所有權,應為常有之事,而且這樣也不妨礙物權的公示,無害于交易安全。
基于物權客體的獨立性原則,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須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在作為建筑物區分所有中專有權的客體。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在調整建筑物區分所有關系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現代社會,隨著工商業的發展和經濟的繁榮,但我國民法通則中并無相關規定,從而法官在解決糾紛時只能借鑒國外法律的相關規定。
在我國制定物權法之際,因此在此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進行必要的分析,并對各建議稿中的相關條文進行評析,以期望對在物權法中更完善的規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有所幫助。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學網-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參考資料來源:黑龍江東方紅林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什么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1、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 2、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 3、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一性; 4、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 根據《 民法典 》第271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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