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我幫大家整理的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購房者購買二手房時候,遭遇一房多賣情形,數份合同對房屋價款和履行方式約定不一致,以他人名義購房,借名人與登記人發生糾紛,實際出資卻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系借名關系等,該如何處理?
1、一房多賣情形下,多個當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處理?
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在合同均為有效的前提下,買受人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原則上應按照以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買受人:
(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
(2)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已經實際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又未合法占有房屋,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后、是否辦理了網簽、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
買受人中之一人起訴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買賣合同,出賣人以房屋已轉讓給他人為由提出抗辯的,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追加其他買受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其他買受人另行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依據前款原則協調處理。
2、當事人先后簽訂數份合同或簽訂陰陽合同,對房屋價款和履行方式約定不一致的,怎么處理?
當事人之間就轉讓同一房屋先后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合同中關于房屋價款、履行方式等約定存在不一致,當事人就此產生爭議的,應當依據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對于當事人在房屋買賣中確實存在規避稅收征管、騙取貸款等行為的,必要時可一并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也就是說,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避稅的,避稅的條款因違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仍應按照實際交易價格履行。
3、以他人名義購房,借名人與登記人發生糾紛的,怎么處理?
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但是,該房屋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這里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借名購房達成了書面協議,或有證據能夠證明借名的事實。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實際出資人為由,對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的除外。
4、一方當事人確實為購房出資,但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系借名關系的,怎么處理?
當事人一方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系,但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其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記人另行主張出資債權的,應當根據出資的性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也就是說,在此情形下,出資人只能向對方當事人主張雙方形成借款的債權債務關系,出資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5、借用他人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保證住房,能否要求登記人將房屋過戶至借用人名下?
借名人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借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者依據雙方之間的約定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條件的情況下,不可能通過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而達到規避購買條件,實現購買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6、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買方交付了房款,并實際占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確定房屋歸其所有?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出賣人未依約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提起房屋確權之訴,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法院應當行使釋明權,告知其應當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出賣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堅持不變更的,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賣方未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行為,屬于違反雙方買賣合同義務的行為,仍是合同糾紛,并不因為當事人付清了購房款,并實際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確認其享有物權。
7、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的,違約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
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構成根本違約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違約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權。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合同雙方均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履行,愿意以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為代價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堅持要求繼續履行,經審查合同繼續履行不存在現實困難的,應當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約定金等約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實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8、房屋買賣合同對定金性質約定不明確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定金性質約定不明的,不應視為解約定金。所謂解約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
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2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由于房屋的戶籍屬性或戶籍管理的房屋屬性而引發的糾紛很多,戶口問題必須得到購房者的足夠重視。
引發戶口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房屋權屬管理和戶籍管理不可分離;第二,法院不能直接對戶口遷移作出民事判決;第三,現有的戶籍管理政策存在洞,難以應對房屋轉讓過程中產生的戶口問題。
那,在實際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購房者應該如何處理戶口問題呢
第一,預先調查核實。
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并向房地產交易登記管理部門申請過戶登記前,購房者應親自或委托房產中介機構到房屋所在地的警署進行核實。有的出售方承諾有戶口,但仍應到警署核實。這樣做除了核實出售方承諾的真實性以外,還可以防止有其他人的戶口仍δ遷走,比如出售方以前購房時的上家戶口等。委托中介代為核實的,應要求中介機構出具書面的核實報告,并加蓋公章,防止少數從業人員的疏忽或欺騙行為。如核實結果表明有戶口的,應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設定戶口遷移條款以及υ約責任條款和司法救濟條款。
第二,在買賣合同中設定戶口遷移條款和υ約救濟條款。
如上家有戶口在所出售的房屋當中,約定戶口遷移條款應注意哪些問題呢首先,應要求出售方在申請過戶登記前的特定期限內將戶口遷出,而不能約定在申請過戶登記之后。其次,應約定具體的υ約責任。比如,逾期一天的罰金;在逾期多少時間后,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合同解除的賠償金等。再次,如出售方提出在交易完成后的一定期限內將戶口遷出的話,購買方要審慎決定是否要接受這樣的交易條件。
曾有一λ當事人咨詢,問是否可以有變通措施允許出售方在交易后一年內遷出戶口,且又能防范風險。因為下家很喜歡上家的房子,除戶口問題以外的其他交易條件都很滿意。從促成交易和降低風險的原則出發,筆者向其提供了兩條建議:
一是約定較高的逾期υ約責任,并要求出售方提供現金擔保;二是要求出售方提供可以接受其戶籍遷入的直系親屬的住房地址,若到期δ遷,該親屬戶主同意其戶籍遷入,下家有權申請強遷戶口。這個建議最終被他們接受,雙方進行了交易。
實際工作中曾碰到很多交易完成后出售方δ能按約遷移戶口的糾紛。直接向法院起訴只能追究υ約責任,卻不能訴請遷移戶口,而有的當事人有約定具體的υ約責任標準,情況更加糟糕。一般情況下,除了追究合同責任以外,購房者可以求助于警署或啟動行政救濟程序。但不可回避的一個問題是,現有的戶籍管理規定并δ對因房屋轉讓而產生的戶口遷移問題進行針對性規定,導致了制度性洞。由于戶籍管理的相關規定對戶籍遷移和分戶有著較為死板的規定,對于出售方δ遷出的情況下,購房者的戶口難以遷入。
針對上述問題,建議相關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決糾紛:
第一,設定戶籍轉移的前置審查程序。既然戶籍管理和房屋的產權管理不可分離,索性設定在產權轉移時的戶籍審查,設定合理的戶籍審查義務,以避免問題的出現。
第二,采取靈活的分戶措施。對于上家戶口在房屋轉讓過程中因種種原因而導致δ能遷出的,采取分戶策略,將原上家戶口變成空掛戶口,以解決購房人的戶口遷入問題;實踐中也有這樣做的,但嚴格意義上來說,尚屬于協調處理的結果,和現有的政策口徑存在一定的沖突。
第三,設立一個類似于公積金封存辦公室這樣的戶口封存辦,出售方出售房屋后一定期限內δ遷移戶口的,可以通過一定的程序將這類戶口封存起來,以解決靈活分戶而可能帶來的后遺癥。
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3買房子是一件大事,這關系到購房者以后的很多方面,房屋買賣的情況在現在社會是非常多的,二手房的買賣也一樣,不管是房屋買賣還是二手房的買賣,都是要事先約定好的,但是也會出現違約的情況。泰仁在線律師咨詢中心分享:
二手房買賣房東違約怎么賠償?
1、首先得看你們當時簽訂的買房條款,是否涉及到違約金條款。
2、如果有詳細的條款,你也同意不購買此房,可以按違約條款走。
3、如果沒有具體的違約條款,需要與購房者溝通協商。同時也可咨詢相關律師,對于違約的一個判定,最大程度挽回你本人的損失。
二手房買賣中出賣人違約怎么辦:
二手房買賣中出賣人違約后,可以根據買受人自己想如何處理而決定怎么解決。具體為:
1、如果想繼續履行合同,主張延期履行違約金,合同一般是約定按每日全部房款萬分之幾的違約金。
2、如果想解除合同,主張解約違約金,一般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是全部房款的百分之二十。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如果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二手房買賣常見的違約情形:
1、出賣人將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
如果出賣人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根據法律規定,原買房人有優先過戶的權利,可以向法院請求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出賣人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并已辦理了過戶,那么出賣人就已經構成了惡意違約,造成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這時買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要求出賣人根據房屋差價賠償違約責任。
2、出賣人要求提高房價辦理過戶
在實際買賣過程中,很多出賣人在簽訂合同后認為房子賣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錢過戶。
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應該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凍結所購房屋,進行財產保全,防止出賣人將房屋賣與第三人,進而使所簽訂的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同時要求法院判定出賣人繼續履行合同。
3、出賣人賣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無效
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如果在買房時已經知道了房屋還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經過共有人同意而購買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無效時,是可以獲得支持的。但如果是夫妻間的共有房屋,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一般是認為經過夫妻二人同意的。買房人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4購房者和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后,該合同就是證明購房者購買房屋的合法憑證。一份完整的購房合同共有四本:開發商二本,房管部門備案一本,購房者一本。如果購房者要辦理銀行按揭的話,購房者所有的那本合同要放在銀行質押。開發商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時,需要將所有的四本合同拿到房管部門才能夠辦理產權證書,缺少任何一本都不行。所以購房者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購房合同,如果丟失了,要及時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而在不同的時期所采取的補救措施各不相同,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在購房合同沒有做預售登記前,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只需將剩余的合同作廢,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費,約二百元左右。
二、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沒開始辦理銀行按揭前,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所采取的措施是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合同作廢,到三個月期滿后,拿著報紙去做預售登記的機關申請注銷所簽訂的那份合同,然后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再去做預售登記。這期間購房者需要支付的有刊登聲明的費用,合同的工本費,新合同的印花稅。
三、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已經辦理銀行按揭后,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除需要辦理第二種情況所辦理的手續外,購房者還要和辦理貸款的銀行簽訂一份變更協議,并將新的合同放在銀行質押,因為原先的`購房合同已經注銷了,換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說購房者和銀行所簽的借款合同里的合同號已經發生變化了,盡管購房合同里面的內容沒有變化,但依據《民法典》規定,該借款合同已經發生變更,所以需要和銀行簽變更協議。這期間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和第二種情況基本相同。
此外,需要提醒購房者的是,在整個購房過程中,合同經常需要交接,而合同的丟失也并不都是發生在購房者身上,有些時候開發商、律師、銀行由于過失也會出現丟失合同的情況。所以在交接合同時一定要求對方出具書面的憑證,以證明自己已經將合同交給對方。否則一旦發現丟失,大家互相推卸責任,最終吃虧的還是購房者。
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5房屋合同糾紛是指房屋買賣過程中出現的糾紛,包括售房廣告引起的糾紛、認購書相關的糾紛、房屋買賣合同價款支付相關糾紛、房屋交付相關的糾紛、延期辦證的糾紛、懲罰性賠償的糾紛、二手房買賣的糾紛、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與房屋按揭關系的沖突與協調、有關包銷的糾紛等。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
房屋作為基本的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對單位、對個人事關重大。一方面,經濟的發展、人口的增長以及人們的消費水平和消費愿望的提高,使得土地、房屋的供應跟不上需求,供需失調容易引起利益矛盾;另一方面,某些客觀情況的變化,如價格波動、質量問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交付房屋等,也會引起利益矛盾;第三,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身不規范、不具體、不明確,或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甚至雙方發生違約現象,同樣會引發利益矛盾;第四,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甚至雙方違反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是造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一個主要原因。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出現的司法難題
第一,關于認購協議與定金的效力問題。認購協議是廣泛存在于房屋銷售中的一種文書,因認購協議簽署后無法達成房屋買賣合同而引發的案件的數量已經在不斷地上升。由于買受人在簽訂認購協議后,往往要先行支付幾千元到幾萬元的定金,如果雙方不能達成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買受人更容易成為受損方,買受人索還定金則成為必然,從各個區縣法院審理的案件看,因認購協議產生的糾紛原告全部為買受人。
第二,關于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義務承擔問題。現因辦證發生的糾紛,往往是出賣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導致的買受人辦證遲延。那么買受人購買房屋后只能自己居住,出租、出售受到限制;有的經營者在集體土地上開發建造商品房,消費者根本領不到產權證書。現此類案件審理中出現的難點問題是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如何認定辦證義務以及關于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如何確定的問題。
第三,政策調整后的稅費分攤。稅費分攤爭議是指受稅收政策的影響,一些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跨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稅收政策時期,稅收政策的變化對交易雙方均可能產生影響,稅收政策變化引起的營業稅、契稅增加或者減少所引發的成本分攤和合同效力問題爭議。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應對
首先,簽訂合同前,要嚴格審查售房的主體資格。房屋買賣糾紛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對售房者的資格或者資信情況不了解而產生的。要避免和減少糾紛的發生,在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前,包括簽訂意向書或繳納定金時,要先審查發展商的“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屋預售許可證》,特別是《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屋預售許可證》這兩證,要認真查看其中批準銷售的面積、地點、項目名稱、銷售內容等,防止開發商將批準銷售范圍之外的房屋對外出售。因此,在簽訂認購協議繳納定金時,要先了解主合同無法簽訂時,定金是否能夠返還;買受人在簽訂認購書,被收取數萬元的定金后,開發商是否會有“潛規則”拋出不合理交易條件,脅迫買受人簽訂違心合同。
其次,在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問題上,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 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在出賣人不按時提供產權證書,或者不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的情況下,買受人房屋的產權證書就無法辦理。所以,在買受人與出賣人兩者之間互有協助履行之義務。因此,在尊重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買受人要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的義務。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簽訂協議,嚴格依據合同的約定,按照雙方約定的辦證種類進行辦證;在雙方沒有進行約定的情況下,應該由相關的房地產主管部門決定房屋的辦證種類。
最后,當事人對稅費的支付有明確約定的,應遵守約定;當事人對稅費的支付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根據國家稅費法規確定承擔主體。若雙方當事人對稅費的支付做出約定后,又因宏觀政策調控而發生稅費增減的,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外,增減部分仍應按國家稅費法規確定承擔主體。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對合同予以適當調整或判決解除合同,雙方仍應履行合同義務。
總之,房屋買賣并不是像一般的商品買賣那樣簡單,它是一個系統工程。在買賣房屋過程中,不僅涉及到合同的合理確定,要對合同條款仔細研究琢磨,更重要的是要站在把握全局的高度上,了解交易雙方買賣的動機和實力,了解相關的法律條款,避免在法律已經明確的問題上犯常規性的錯誤。即使在發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我們也要保持鎮定。
;法律分析:1、出賣人先后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后,對后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后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后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對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前買受人享有的是基于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系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其已占有買賣標的物,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登記移轉于后買受人,故其對該房屋的占有即喪失法律上的基礎,構成無權占有,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
2、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并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后,又與后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的情形。由于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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